关于全校机关处室和教学系部工作日禁酒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强师德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学校良好形象,依据《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日禁酒的通知》(永办发〔2012〕28号)精神,现就全校教职员工禁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机关处室(含校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期间(含非工作日执行公务时),除经批准的重要对外接待活动外,禁止饮酒(包括各种酒类和含有酒精的饮料,下同)。
二、所有专任教师(含辅导员)不得饮酒后从事上课、辅导学生、参加会议等相关公务活动。
三、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
四、学校纪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采取不定期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同时欢迎全校教职员工监督举报。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经查实后,参照《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日禁酒的通知》(永办发〔2012〕28号)中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特此通知。
附: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日禁酒的通知
中共湖南科技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0月16日
附件:
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日禁酒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直和中央、省驻永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机关作风转变,大力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文明、高效、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日禁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日禁酒。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日(含非工作日执行公务时),除经批准的重要对外接待活动外,禁止饮酒(包括各种酒类和含有酒精的饮料,下同)。
二、禁止着制服饮酒。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着制服参加非公务活动,到公共场所饮酒,禁止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例外情形审批。重要对外接待活动,经市、县区纪委(监察局)批准,可适量饮酒,但不得强行劝酒、逼酒。
四、查实后处理。违反上述规定的,经查实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或因饮酒影响正常履行公务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调离、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永办发〔2012〕8号文件的规定从严处理。中央、省驻永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经纪检监察机关核实后,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五、接受各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采取不定期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举报电话:0746-8359038。
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6日
中共湖南科技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0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