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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四、德治与法治
 
周甲辰:《舜帝传说与传统道德》  加入时间:2013/7/30 17:57:00  admin  点击:2800

四、德治与法治

 

舜治理天下,既推行德治,注重教化;也推行法治,注重刑罚,二者的结合实现了天下大治。受此影响,中国历代统治者大都重视处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形成了明德慎罚等一系列著名的政治思想。因此,深入分析舜帝的治国理念,对于我们认识传统政治文明,推进当今德治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舜帝推行法治的努力与贡献

《汉书·胡建传》记载说:“黄帝李法曰:壁垒已定,穿窬不繇()路,是谓奸人,奸人者杀。”这里所说的“李”,指的是狱官。可见,刑罚制度早在黄帝时就已经萌芽了。当然,它非常简单和粗糙,在国家治理方面的地位与作用也很有限。《史记·五帝本纪》赞美黄帝的曾孙高辛氏说:“服天之义,知民之急,仁而威,惠而信,修身而天下服。”这就告诉我们,即使是到了高辛氏时代,治理天下主要还是依靠祖宗和神的旨意,依靠统治者个人的道德修养以及他对百姓疾苦的体察,刑罚还远不是主要手段。对此,杜佑曾说:“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陶唐以前,未闻其制。”(《通典·刑典》)史料中有关于尧擅用刑罚的记载。《国语·鲁语》说:“尧能单均刑法以仪民”。荀子说:“古者帝尧之治天下也,盖杀一人刑二人而天下治。传曰: 威厉而不试,刑错而不用,此之谓也。”(《荀子·议兵》)但是,对于尧在刑罚方面究竟有何明确的理念与作为,史料却缺乏应有的记载,因而,尧在中国刑法史上的影响是很有限的。

舜则不同,“舜不仅以孝闻名天下,而且能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国家。根据传说和文献记载,虞舜时期,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形成,开了中国法制社会的先河,对后世立法起着重要影响。”[1]纵观各种史料,我们认为,围绕推行法治,舜至少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并产生了巨大影响。

一是确立了专职的刑狱之官。皋陶洞察人情,铁面无私,舜命其专管刑罚。对此,史料广有记载。比如:“帝舜三年,命皋陶作刑”(《竹书纪年》);“舜命皋陶作士,定五刑”(《史记·五帝本纪》);“皋陶为李”(《管子·法法》);“皋陶作刑”(《吕氏春秋·君守》);“皋陶造狱法律存也”(《后汉书·张敏传》),等等。孟子说:舜有天下,选于众,举皋陶,不仁者远矣。(《孟子·滕文公上》)由于贡献突出,皋陶与尧、舜、禹齐名,被被后人尊为“上古四圣”之一,他所创立的刑法早于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三四百年,因此史学界和司法界公认为他为“司法鼻祖”。

二是确定了刑罚的种类。据《尚书·尧典》记载,舜在命皋陶专管刑罚的同时,还确立了象、流、鞭、朴、赎等五种刑罚方式。皋陶曾说:“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杜佑也明确指出:“舜圣德聪明,建法曰象以典刑,流有五刑,鞭作官刑,朴作教刑,金作赎刑。”(《通典·刑典》)由此可见,在舜帝时代,中国最早的刑法体系就已基本成型。不仅如此,舜还依据刑法处罚了共工、灌兜、三苗和鲧等四凶,使得“天下咸服”。

三是确定了刑罚的基本原则。首先是慎罚的原则。舜提出要“惟刑之恤”(《尚书·舜典》),意思是小心谨慎地使用刑罚。舜还说:“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虞书·舜典》)皋陶也曾提出:“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尚书·大禹谟》)对于疑案,他要求从宽或从缓定罪,对于过失犯罪,无论多大,都要尽可能地给予宽恕,只有对那些故意作恶,不知悔改的惯犯和累犯,才处以刑罚。

其次是公允的原则。舜在任命皋陶为刑狱之官时要求他做到“惟明克允”,也就是要明察案情,公平公允地进行处理。皋陶“施象惟明”,“决狱明白,察于人情”,“民各伏得其实”。因而,历史上就产生了关于皋陶决狱的一些神奇的传说。王充记载说:“皋陶之时,有懈痔者如羊而一角,青色,四足,性知曲直,识有罪,能触不直,皋陶跪而事之。治狱,罪疑令羊触之,故天下无冤。”(《论衡·是应》)皋陶也被古人奉为刑狱之神与公道之神。

再次是轻罚的原则。皋陶提出:“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尚书·大禹谟》)在当时所施行的五刑中,象刑是一种穿奇异服饰使罪犯蒙受耻辱的刑罚,而赎刑则是犯人通过交纳一定的罚金以获得赦免的制度。舜与皋陶只有对于那些怙恶不悛的罪犯,才施行流放的处罚和鞭、朴等体罚。而且,舜帝时处罚罪犯并不连累其后人。鲧由于治水不力被杀之后,他的儿子并没有受到株连,而是继承了父亲的事业,并最终继承了舜的帝位。因此,从总体上看,舜帝时刑罚是比较宽厚和人道的。严酷的肉刑都是舜以后的事。杨雄《法言》记载说:“唐虞象刑惟明,夏后肉辟三千,不皎者卓矣。”《汉书·刑法志》也说:“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

综上可见,早在虞舜时期,我国即有了较为深刻的刑法的思想和较为系统的刑罚手段,正因为如此,记载舜帝生平的《尚书·尧典》才被后世学者誉为“古今刑法之精髓,万世论刑之始祖”,[2]在我国法制文化史上具有崇高的地位。

 

(二)舜帝关于刑罚与教化关系的认识与处理

孟子曾说:鸡鸣而起,孳孳为善者,舜之徒也。”(《孟子·尽心上》)陆贾曾说:“尧舜之民,可北屋而封;桀纣之民,可北屋而诛者,教化使然也。”(《新语·无为》)王充也说:“王良登车,马小罢弩;尧舜为政,民无狂愚。”(《论衡·率性》)舜推行德治,教化百姓的功绩一直是古代思想家、政治家所津津乐道的话题。但是,舜并没有因此放弃刑罚而仅仅通过教化来治理天下。对于四凶他就曾施以窜殛放流的刑罚。在任命皋陶为刑狱之官时,舜曾说:“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尚书·舜典》)可见,在舜看来,对于那些无法教化,不思悔改的奸恶之徒,是必须借用刑法来惩罚与管制的。事实上,舜虽然品德神圣,而且是最善教化之人,但是他却难以改变自己父母与弟弟的品行,而且就连自己的儿子商均都没能教育好。荀子曾说:“尧、舜者,至天下之善教化者也,南面而听天下,生民之属莫不振动从服以化顺之;然而朱、象独不化,是非尧、舜之过,朱、象之罪也。尧、舜者,天下之英也;朱、象者,天下之鬼、一时之琐也。……尧、舜者,天下之善教化者也,不能使嵬琐化。”(《荀子·正论》)由此可见,舜虽然特别重视教化,但他推行法治也有其必然性。

法治与教化一刚一柔,都是规范人行为的手段。二者虽有不同和矛盾,但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舜曾对皋陶说:“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尚书·大禹谟》)他还要求皋陶做到:“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尚书·尧典》)可见,舜的做法是,努力将二者结合起来,在施行教化的基础上推行刑罚,通过刑罚来弥补和促进教化。或许正是基于此,孟子才作出了皋陶为士,瞽瞍杀人,舜“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然,乐而忘天下”的逻辑推断(《孟子·尽心上》)。在舜的领导下,皋陶作为刑狱之官始终践行“天叙有典”、“天秩有礼”、“天讨有罪”的刑罚理念,他虽然制定了种种刑罚的措施,但其最终目的却并不在于刑罚,而在推行德治,实施教化。所谓“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祇德”(《尚书·周书·吕刑》);“皋陶迈种德,德乃降,黎民怀之”(《尚书·大禹谟》)等,都非常明确地体现了这一点。正因为如此,古人才说:“五帝先道而后德,故德莫盛焉;三王先教而后杀,故事莫功焉”;(《吕氏春秋·季春纪·先己》)“圣人之设防也,贵其不犯也;制五刑而不用,所以为至治也”;(《孔子家语·五刑解》)“治蒙之始,立其防限,明其罪罚,正其法也,使之由之,渐至于化也。或疑发蒙之初,遽用刑人,无乃不教而逐乎?不知立法制刑,乃所以教也。盖后之论刑,不复知教化在其中矣”。(《周易程氏传》卷一)

 

(三)舜帝德治与法治理念的历史影响

舜一手抓德治,一手抓法治,既重教化,亦重刑罚,开创了一个令后人无比景仰的黄金时代。儒家将这个时代称为大同社会:“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恶其不出于其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礼记·大同》)法家也高度赞美了这一社会,韩非子说:“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韩非子·难势》)正因为如此,舜帝关于教化与刑罚的观念以及他处理教化与刑罚关系的原则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历代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大都强调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法治规范人的外在行为,德治提升人的内在修养,二者各具优势,相辅相成。“教化不立而万民不正”,(董仲舒《对贤良策》) “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措)手足”。(《论语·子路》)在漫长的中国文化史上,虽然“王道任德,霸道任刑”(《旧唐书·令狐德棻传》)有人偏重德治,也有人偏重法治,但均为极个别的现象。自秦汉以来,绝大多数思想家和政治家都主张德法兼治,强调通过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来治理国家。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荀子说:“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诛而不赏,则勤励之民不劝;诛赏而不类,则下疑、俗俭() 而百姓不一。”(《荀子·富国》)东汉崔寔说:“夫刑罚者,治乱之药石也,德教者,兴平之粱肉也。夫以德教除残,是以梁肉理疾也;以刑罚理平,是以药石供养也。”(《后汉书》卷52)韩愈明确提出:“礼法二事,皆王教之端。”(《复仇状》)王国维也说:“古之所谓国家者,非徒政治之枢机,亦道德之枢机也。”(《殷周制度论》) 所谓“王霸并用”、“宽猛相济”、“文武张设”、“文武迭用”、“ 一张一弛”等传统治国方略,其立足点无不是德治与法治的结合。

其次,历代思想家与政治家先后对德治与法治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思考,提出了多种理念和方法。一是明德慎罚论。《尚书·康诰》中有“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的句子,《周易·旅》说:“君子以明慎用刑。”荀子也说:“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荀子·成相》)二是先德后刑论。孔子说:“不教而诛谓之虐。”(《论语·尧曰》)他主张“以德息讼”、“以礼去刑”。《大戴礼记·礼察》提出:“礼者禁于将然之前, 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诸葛亮也说:“为君之道,以教令为先,诛罚为后。”(《诸葛亮集·便宜十六策·教令》)三是德本刑末论。董仲舒指出:“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春秋繁露·精华》)《淮南子·泰族训》说:“仁义为治国之本,法度为治国之末。”朱熹也说:“愚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论语集注·为政》)四是德主刑辅论。隋文帝杨坚提出:“刑可助化,不可专行。”(《隋书·高祖纪下》)韩愈提出:“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免而无耻。不如以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也。”(《潮州请置乡校碟》)五是重法轻德论。在法家眼里,法制就是治国的不二法门,“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商鞅提出:“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商君书·弱民》)韩非子提出:“无庆赏之功,刑罚之威,释势委法,尧舜户说而人辩之,不能治三家。”(《韩非子·难势》)除此之外,还有荀子的“隆礼重法”、王充的“文武张设”、陈宠的“失礼入刑”、李世民的“明刑弼教”、 丘睿的“礼教刑辟交相为用”、 康熙的“以德化民,以刑弼教”,以及“以礼率刑”、“经义决狱”、“以儒入法”、“以礼入法”、“一准乎礼”、“儒表法里”、“德表刑里”等数十个著名的命题。分析、比较与甄别这些命题,对于我们今天思考和处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仍然不无启发和帮助。

 

(四)舜帝德治与法治理念的现实意义

进入21世纪以来,我们党更进一步认识到,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承,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因而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既努力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不断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步伐;又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道德文化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这一治国方略所涉及的德与法具有特定的阶级属性与时代特征,与舜帝及传统文化文化中所讲的德与法有了很大的不同,但其思想源头无疑可以追溯到舜。舜帝推行德治与法治成功实践,以及后来思想家、政治家关于处理德治与法治关系的一系列思考与探索,都是十分宝贵的历史遗产,值得我们深入挖掘和认真借鉴。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在传统文化语境中,无论是德治还是法治,都是古代统治阶级的驭民之术,从本质上看都属于人治。源自于舜帝的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虽然有其合理性,蕴含着中华民族的智慧与追求,但是它与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存在着质不同,其立足点仅仅是为民做主而不是人民当家作主。我们今天推行“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可以从舜帝那里,从传统文化中吸收到很多有用的营养,但若简单地移植古人的观念与做法,那肯定是有害无益的。

 

 



[1] 李岩:《虞舜时期的法律创制》,载《历史教学问题》,2007 年第 3 期。

[2] 张颧:《中国刑法理论及实用》,台北:三民书局,1998年,第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