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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二、《论语》舜文化“法”之内涵
 
蒋华:《十三经中舜文化研究》  加入时间:2013/7/26 9:57:00  admin  点击:2016

二、《论语》舜文化“法”之内涵

 

谈到法治思想的时候,人们一般会想到法家,会想到法家之集大成者——韩非子。其实作为春秋时期儒家之代表孔子也曾谈及法治的思想。王志峰、张洪峰曾指出,一些土生土长的具有合理内核的法价值却往往被人们所忽略,比如充满着仁家精神的孔子的法思想[1]。下面我们探讨一下《论语》中的法治思想。

    孔子的思想核心是仁,他所提出来的法是为德治,为仁服务的。

子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德,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道”即是引导。政指的是法令制度。“齐”指的是使整齐、规范。“免”即避免。“格”即规范。用政令去引导百姓,用刑罚去规范百姓,百姓可因畏刑罚而免于犯罪,却没有对犯罪的廉耻心。如果用道德去教育百姓,用礼仪去规范百姓,百姓不仅有是非羞愧之心,而且知道规范自己的行为[2]

安德义认为,此段谈的是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在孔子看来,德治高于法治。为政者首先应该想到的是为政以德,而不是为政以法[3]。在德法关系上来看,应该是先德而后法,因为法只是对不德之人起惩罚的作用。

子曰:“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不能以礼让为国,如礼何?” (《论语·里仁》)

能用礼来治理国家?治国有什么困难呢?如果不能用礼来治理国家,那要礼又有什么用呢?

显然孔子是同意用礼来治理国家的。安德义指出,礼是法的必要补充,它和法有相通之处,又有不同。法具有强制性,而礼则属于道德范畴,它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法律所无法尽述的[4]先生的看法显然是正确的。

子路曰:“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 (《论语·子路》)

这段话显然是记述“名正言顺”的政论观的,但其中也蕴含法治的思想。礼乐制度兴盛不起来,刑罚的执行也不会得当;刑罚执行得不得当,老百姓就会手足无措,不知道事情怎么办才好[5]。由此也可以看出,刑罚与礼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1]王志峰、张洪峰.浸透着仁爱精神的孔子法思想——从仁、礼、刑的进路来解读《论语》[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41),106-111

[2]江灏、钱宗武.尚书全译[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0

[3]安德义.论语解读[M],中华书局,2007

[4]安德义.论语解读[M],中华书局,2007

[5]安德义.论语解读[M],中华书局,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