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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十三经》中的“法治”思想 一、《尚书》中的“法治”思想
 
蒋华:《十三经中舜文化研究》  加入时间:2013/7/26 9:56:00  admin  点击:3391

第五章   《十三经》中的“法治”思想

 

 

一、《尚书》中的“法治”思想

 

马兴指出,中国刑法的源流亦能上溯到尧舜时代。尧舜时代有了较为完整的刑罚制度,同时有了一定的刑罚指导思想[1]。这个观点是有其道理的。张江洪指出,以道德文化为其核心的舜文化,是不是只讲德治而不行法治呢?法治作为惩罚的手段,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的。《五帝本纪·舜本纪》:舜命皋陶作土,定五刑。这是我国法治初制的见证,是舜文化中法治思想的体现[2]。这段话是很有道理的。

其三曰:惟彼陶唐,有此冀方。今失厥道,乱其纪纲,乃灭亡。

其四曰:明明我祖,万邦之君,有典有则,贻厥子孙。关石和钧,王府则有,荒坠厥绪,覆宗绝祀。《尚书·五子之歌》

“纪纲”就是法制。“有典”指的是典章;“则”指的是法则。可见尧舜时代是有其法典和法规的。尤慎指出,刑法作为一种惩罚报复手段,在原始氏族内部之内早就存在了。至舜时才有系统的纪录[3]。这个观点有相当的道理。

象以典型,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过,赦;怙终贼,刑。钦哉,惟刑之哉!《尚书·舜典》

“象”,“刻画”义,舜帝使人刻刑律于器物之上,使人民知道相关的内容。如果官吏犯罪的话,那么就要实施鞭刑;过失小罪,可以赦免,而怙恶不悛,应当受刑。这里把犯罪从故意和过失区分开来,可谓十分精妙。金作赎刑显然体现了其仁,强调可以用金来代刑,体现了其宽容[4]。用刑十分谨慎。“钦”,敬也;“恤”,慎也。用刑十分谨慎,自然会受到老百姓的欢迎。

帝曰:“皋陶,惟兹臣庶,罔或干予正。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皋陶曰:“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帝曰:“俾予欲以治,四方风动,惟乃之休。”《尚书·大禹谟》 

施刑期待达到无刑的地步,人民都能合于中道,这是皋陶你的功劳啊!皋陶则以为这是帝之德的结果,刑罚不及子孙,奖赏扩大到后代,宽宥过失不论罪多大,处罚故意犯罪不问罪多小;罪可疑时就从轻,功可疑时就从重,与其杀掉无罪的人,宁肯自己陷入不常的罪[5]。可见,刑赏治国,使用刑罚就的目的是为了以后不使用刑罚。

《尚书》中多处提到刑罚,如:

告于众曰:“嗟予有众,圣有谟训,明征定保,先王克谨天戒,臣人克有常宪,百官修辅,厥后惟明明,每岁孟春,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其或不恭,邦有常刑。惟时羲和颠覆厥德,沈乱于酒,畔官离次,扰天纪,遐弃厥司,乃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瞽奏鼓,啬夫驰,庶人走,羲和尸厥官罔闻知,昏迷于天象,以干先王之诛,《政典》曰:先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尚书·胤征》)

……大臣能遵守常法,百官能治职事辅佐君主,君主明而又明。每年孟春之月,宣令官员用木铎在路上宣布教令,官长想来规劝,百工依据他们所从事的技艺来进行谏说。

对于那些不执行常法之人,采会受到相应的惩罚。羲和颠倒他的行为,沉醉在酒中,背弃职位,搞乱了日月星辰的运行历程,放弃他所司之事:

前些时候季秋月的朔日,日月不会合于房,出现日食。乐官击鼓而进,啬夫奔驰取币以敬神明,众人跑着供役。

因此羲和触犯了先王的常法。先王的《政典》:历法出现于天时的事,杀掉无赦;出现后于天时的,杀掉无赦。按照法律,此人当斩。

凡我造邦,无从匪彝,无即淫,各守尔典,以承天休。尔有善,朕弗敢蔽;罪当朕躬,弗敢自赦,惟简在上帝之心。其尔万方有罪,在予一人;予一人有罪,无以尔万方。呜呼!尚克时忱,乃亦有终。(《尚书·汤诰》)

凡我建立的诸候国,不要遵从不按常规的法则,不要过分追求享乐,要各自遵守你们的常法,接受天赐的吉祥。

敷求哲人,俾辅于尔后嗣,制官刑,儆于有位。曰: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训于蒙士。(《尚书·伊训》)

制订《官刑》来警戒百官。《官刑》上说:敢在宫中舞蹈、在房中饮酒唱歌的,这叫做巫风。敢有贪求财货女色,经常田猎玩乐的,这叫做淫风。敢有轻视圣人教训,拒绝忠言谏戒、疏远年老有德、亲近顽愚童稚的,这叫做乱风。这些三风十过,卿士身上有一种,他的家一定会丧失;君身上有一种,他的国一定会灭亡。臣下不君主,其刑罚是墨刑[6]。显然,什么巫风、淫风、乱风这些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违反了可能导致家亡国亡的结果。

那么舜文化中的刑罚与《尚书》中的刑罚是何种关系呢?显然是一种内涵关系,下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简单的讨论。

 

(一)、《尚书》中“法”之功用

法治思想的功用也可以说是法治思想得以存在的原因。《尚书》中“法”思想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1  使人上进,使人向善

帝曰:“臣作朕股肱耳目。予欲左右有民,汝翼。予欲宣力四方,汝为。予欲观古人之象,日、月、星辰、山、龙、华虫、作会;宗彝、藻、火、粉米、黼、黻、绣,以五采彰施于五色,作服,汝明。予欲闻六律五声八音,在治忽,以出纳五言,汝听。予违,汝弼,汝无面从,退有后言。钦四邻!庶顽谗说,若不在时,侯以明之,挞以记之,书用识哉,欲并生哉!……。” 《尚书·益稷》

至于那些愚蠢而又喜欢恶意中伤别人的人,如果不能明察做臣的道理,就用射候之礼明确地教训他们,用棍棒从而警戒他们,并把他们的罪过记在刑书让,让他们改悔上进。

乃惟成汤克以尔多方简,代夏作民主。慎厥丽,乃劝;厥民刑,用劝;以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慎罚,亦克用劝;要囚殄戮多罪,亦克用劝;开释无辜,亦克用劝。今至于尔辟,弗克以尔多方享天之命,呜呼!”《尚书·多方》

丽,刑法;劝,勉也。显然,成汤谨慎地运用刑罚,是为了鼓励人民为善,把犯人关起来,杀掉多罪的人,释放无罪之人,也都是为了鼓励人民向善。游唤民精准地指出,这里正孕育着刑罚达成德治思想的萌芽,是其胚胎。

1.2  维护自己的统治

亦惟君惟长,不能厥家人越厥小臣、外正;惟威惟虐,大放王命;乃非德用《尚书·康诰》

天罚不及庶民,罔有令政在于天下。《尚书·吕刑》

这两段话告诉我们,德治虽然非常之重要,对有些问题是无可奈何的。因此刑罚是必不可少的。合理的刑罚到不了人民,天下就不会有美好的政治,国家也因此而治理不好,当然没有了合理的刑罚,自己的统治也很难长久地维持。如果不遵守法律,其后果显然是严重的。

微子若曰:“父师、少师!殷其弗或乱正四方。我祖遂陈于上,我用沈酗于酒,用乱败厥德于下。殷罔不小大好草窃奸宄。卿士师师非度。凡有辜罪,乃罔恒获,小民方兴,相为敌仇。今殷其沦丧,若涉大水,其无津涯。殷遂丧,越至于今!”(《尚书·微子》)

   这段话显示:商的大小臣民无不抢夺,犯法作乱,官员们不遵守法度。凡是有罪的人,却常常不能逮到,老百姓都一齐起来,同我们结成了仇敌。显然商朝法度丧亡,距离灭亡也就不远了。

周甲辰指出,人有人性恶和人性善的思想。而人们实际上这两种思想兼而有之。众所周知,韩非子坚持人性恶,是为了说明法治的必要性。当然,实行法治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维持家庭与社会的“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

 

(二)、《尚书》中“法”刑罚原则的内涵

2.1  慎刑

象以典型,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过,赦;怙终贼,刑。钦哉,惟刑之哉!《尚书·舜典》

这段话意为舜又在器物上刻画了五种常用的刑罚,用流放的方法宽恕了犯了五刑的罪人,用鞭打作为官府的刑罚,用木棍打作为学校的刑罚,用金作为赎罪的刑罚。如果是过失犯罪,就赦免他;如果坚持作恶而又不知悔改,那就要施加刑罚。谨慎啊,谨慎啊,使用刑罚要十分慎重啊![7]金作赎刑显然体现了其仁,强调可以用金来代刑,体现了其宽容。为何舜能这样呢?这是因为他从蚩尤处得到了经验和教训

周公若曰:“太史!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尚书·立政》)

认真地处理狱讼案件,慎上加慎,依据常例,使用中罚,即要用刑适当,以使我们的王国长治久安。

王曰:“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黥。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尚书·吕刑》)

     蚩尤作恶,影响到了平民,于是平民也就成为盗贼,开始胡作非为。而蚩尤不用德治,而用刑罚来控制天下的人民,制定了五种凶残的刑法,杀戮无罪的人,过分使用、刵、椓、黥刑。因此皇帝就把蚩尤灭亡了,使之未能有嗣于后世[8]。显然,舜是对蚩尤自己作恶,影响到民众,又用严酷的刑法来治理人民的这种做法是极其反感的,因此注意到法律要注重宽容。这样就受到了天下大众的欢迎。

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简孚有众,惟貌有稽。无简不听,具严天威。《尚书·吕刑》

定五刑不实,先以五罚处之;五罚行不通,就以五过加以宽恕。对于那些没有犯罪根据的,就不加以治罪,以保护天的尊严。这就显示出舜帝处罚罪犯时的谨慎。正如张江洪指出的那样,舜帝制定法律有一个总的原则:那就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犯罪行为,都一律宽大处理[9]

2.2  对象有别

蛮夷猾夏,寇贼奸轨,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度,五度三居:维明能信。《尚书·舜典》

由此可见,刑律对象主要针对蛮夷的,但也注意掌握尺度。以公正来服人。舜帝罚四罪,有三苗,共工,鲧等,有高官,有不肖子弟。有蛮夷,有黄帝族人;可以说是做到了“维明克允”。

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愍不畏死,罔弗憝。王曰:“封,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不率大戛,矧惟外庶子、训人惟厥正人越小臣、诸节。乃别播敷,造民大誉,弗念弗庸,厥君,时乃引恶,惟朕憝。已!汝乃其速由兹义率杀。亦惟君惟长,不能厥家人越厥小臣、外正;惟威惟虐,大放王命;乃非德用。《尚书·康诰》

对于那些偷窃抢夺的,内外作乱的,杀人越货的,强横不怕死的,要处以刑罚。对于那些不遵守国家大法的,诸候国的庶子,训人和正人,小臣等官员,他们如果不执行国家法令,危害国君,应当捕杀他们。另外,对于诸候的家人和内个官员,违反法律,违背王命,应当用刑罚[10]。可见,对那些作恶多端的人并不讲求慎刑,而是使用严厉的刑罚,甚至捕杀他们。

眚灾过,赦;怙终贼,刑。钦哉,惟刑之哉!《尚书·舜典》

如果官吏犯罪的话,那么就要实施鞭刑;过失小罪,可以赦免,而怙恶不悛,应当受刑。这里把犯罪从故意和过失区分开来,十分精妙。

帝曰:“迪朕德,时乃功,惟叙。皋陶方祗厥叙,方施象刑,惟明。《尚书·益稷》

舜帝说,用德教去开导三苗,他们应该会顺从的。皋陶敬重那些顺从的,对那些违抗的,把刑杀的图象刻在器物上警戒他们,这样三苗就会心悦诚服的。

王曰:“呜呼!封,敬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尚书·康诰》

如果一个人犯了小罪,但是故意的,且是惯犯,并顽固地坚持这种犯罪,其罪不小,要杀。相反,一个人一下子就犯了大罪,但不是惯犯,属于偶然性的过失,且在已经明白了道理之后已经停止了这种犯罪行为,也就不要杀掉[11]。由此可见,《尚书》对于惯犯与非惯犯的处罚是有严格的区分的。

舜帝在刑法上开创了典范,对后世的影响自是深远的。略举几种说法:

爱人不私赏,恶人不私罚(《管子·论法》);法不阿贵,绳不挠曲(《韩非子·有度》):赏不遗疏远,罚不阿亲贵《贞观政要·择官》;赏罚不明,善恶无所劝阻《宋史·苏轼传》。

 



[1]马兴.尧舜时代制度文明略论[J],学习与探索;20062159-162

[2]张江洪.论舜帝的为政之道[J],文史博览,2008112-13

[3]尤慎.天下明德皆自虞帝始[J],零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420-23

[4]许嘉璐、梅季.文白对照十三经[M],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西安:陕西教育出版社;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5

[5]许嘉璐、梅季.文白对照十三经[M],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西安:陕西教育出版社;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5

 

[6]许嘉璐、梅季.文白对照十三经[M],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西安:陕西教育出版社;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5

[7]许嘉璐、梅季.文白对照十三经[M],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西安:陕西教育出版社;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5

[8]游唤民.尚书思想研究[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1

[9]张江洪.论舜帝的为政之道[J],文史博览,2008112-13

[10]林炳文.《尚书》民本思想初探[J],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1992343-47

[11]江灏、钱宗武.尚书全译[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