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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宗元文集的纪日表述方式及干支纪历的错误
 
柳宗元研究:第十期  加入时间:2008/3/15 8:32:00  admin  点击:5361

 

柳宗元文集的纪日表述方式及干支纪历的错误

 

雷运福

(永州市人民政府扶贫办 永州 425000)

 

柳宗元留给我们的作品有六百多篇,其中有纪日内容的122135处,其纪日表述归纳起来有八种,即“元和九年八月二十日”式、“维年月日”式、“某年某月某日”式、缺年(今年)“四月三日”或“今年今月今日”式、“元和十年八月丁未(日)”式、“元和七年八月甲子”式、“元和五年九月十五日壬子”式、“贞元十七年九月六日甲子”式等。而具体某种表述方式的使用,根据记载的事项和文章所涉内容有严格区分而互不混用。柳文中使用干支纪历的频率高,而甲子概日、具体干支纪日的使用均与该事件的择吉密不可分,这说明柳宗元掌握了极高的择吉选日方术。自唐宋以来,多种版本的柳宗元文集,均出现了一些干支纪日纪年的错误或干支纪日纪年的注释错误。本文主要从择吉的角度和历史事件的发生时期,对柳宗元文集中干支纪日纪月纪年错误及其注释错误予以更正,所引柳宗元文章未特别注明者,均出自中华书局1979年版吴文治先生点校本《柳宗元集》。其干支纪历的推查均以陈垣著《二十史朔闰表》为准。

一、我国的干支纪历与择吉

远古先民通过观测天象,创造了十天干记数和十二地支记数。十天干为: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即十日为一旬;十二地支为: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亥,即十二个月为一年。天干与地支依次配对如甲子、乙丑、丙寅、丁卯……癸亥,天干轮6遍,地支轮5遍便配对完毕,即10个天干与12个地支的最小公倍数为60,称为六甲子,用以记年、记月、记日、记时,这就是天干地支纪历,简称干支纪历,也称六十甲子纪历。一年12个月(闰年13个月),一月60日(只用其中的29日或30日),一日12个时辰。如2007年农历96日上午12时,记为丁亥年庚月癸未日戊午时。如唐朝元和五年九月六日,记为庚寅年丙月癸卯日,也可称为元和五年九月六日癸卯。当根据择吉规则选定在这一天办某件事时,还可称为元和五年九月六日甲子。而这一年八月,干支为甲子之日是二十七日,为什么可以称为九月六日甲子呢?这指的是依择吉规则选定的具体吉日,即六十甲子中的某一日,而不是干支为甲子的二十七日。

六十花甲周而复始,吉神与凶煞随年转换。一年有十二月,吉神与凶煞随月转换。一月有六十日即六十甲子日,由月而日,吉神与凶煞随日变化。每一日的吉神、凶煞变化,由本日干支与月干支、年干支相推定。时由日管,选时必根于日,即六十甲子日中,某一日十二时辰的吉神、凶煞是固定不变的,当然也要参考所在年、月的干支。

可以说,年、月、日、时的吉神、凶煞都是根据六十甲子和方位推定的,即根据年月日时这四柱的天干地支或方位的天干地支、月建十二神等推定的。自汉代以后推定的年、月、日、时吉神与凶煞共达二百个左右。如天德合这一吉神的出现日是:正月壬、三月丁、四月丙、六月己、七月戊、九月辛、十月庚、十二月乙。如月破这一凶神,就是指月建所冲之日,如20079月建,逢辰之日就是月破。月破之日不宜办大事。其用事宜忌有:祭祀、祈福、求嗣、上册进表章、颁诏、覃恩肆赦、施恩封拜、宣政事、雪冤枉、庆赐赏贺、宴会、入学、冠带、行幸遣使、安抚边境、出师征战、上官赴任、临政亲民、结婚姻、纳采问名、移徙、求医疗病、修宫室、兴造动土、竖柱上梁、立券交易、开渠穿井、补垣塞穴、扫舍宇、修饰垣墙、平治道涂、破屋坏垣、捕捉、取鱼、乘船渡水、纳畜、破土、安葬、启攒等。大到国家政事,小到民间日常生活都有宜忌。选日择吉,就是在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干某一事,尽量回避禁忌的凶煞、取用有助的吉神。如出师征战:宜天德、月德、天德合、月德合、兵福、兵宝、兵吉等吉神日,而忌月破、死神、收日、闭日、劫煞、灾煞、月煞、死气、四击、四耗、四废、五墓、兵禁、大煞、往亡等凶煞的出现。

二、柳宗元作品中记日表述的八种方式

1、“元和九年八月二十日”式

这种记日方式的作品有3440处。其中21处为人员死亡日期,8处为出游山水或作《记》撰文日期,6处为安葬日期,1处为火灾发生日期,1处为来客日期,1处为祭祀日期,1处为决定改元日期,1处为敕文进举日期,均为具体事件的实时记载。按惯例,安葬日期应是通过择吉选定的适宜安葬日期,应写明干支纪日。而这6处安葬日期,均为非安葬吉日,有的还是忌安葬日。如《卷七·碑铭·南岳云峰和尚塔铭》办理葬事的贞元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为丙辰,不宜安葬;《卷九·表铭碣诔·唐故衡州刺史东平吕君诔》办理葬事的元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为乙酉,虽有安葬的鸣吠吉神,但有灾煞、天火、五离凶煞,也非安葬吉日;《卷十一·志碣诔·亡友故秘书省校书郎独孤君墓碣》办理葬事的贞元十八年七月十日为辛未,属凶日,诸事不宜;《卷十二·表志·志从弟宗直殡》办理葬事的元和十年七月二十四日为癸巳,属中吉日但非安葬吉日;《卷十三·志·下殇女子墓塼记》办理葬事的元和四年九月十二日为乙卯,忌安葬;《卷十三·墓志·伯祖妣李夫人墓志》办理葬事的贞元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为庚寅,不宜安葬。非安葬吉日不用干支纪日,这就是柳宗元在这六篇文章中的安葬不用甲子纪日的原因。《卷四十·祭文·祭李中丞文》:“维贞元二十年,岁次甲申,五月某朔,二十二日,…敬祭于故中丞赠刑部侍郎李公之灵。”二十二日虽没有写甲子干支日,其年月日记载形式已是甲子纪日形式,一是标明岁次干支,二是用了五月某朔,只是其日的具体干支当时记不起罢了。查《二十史朔闰表》该月甲朔,二十二日为乙未,属上吉日,适宜祭奠。现将这种记日方式作品选摘如下,并在文后附录柳宗元文集中这一记日方式的全部作品。

①《卷五·碑、湘源二妃庙碑》:“元和九年八月二十日,湘源二妃庙灾,司功掾守令彭城刘知刚、主簿安邑卫之武,告于州刺史御史中丞清河崔公能。”

②《卷九·表铭碣诔·故永州刺史崔君权厝志》,所述内容为崔君于“元和七年正月二十六日卒”,即崔君具体逝世之日。

《卷九·表铭碣诔·唐故衡州刺史东平吕君诔》:维元和六年八月日,衡州刺史东平吕君卒。爰用十月二十四日,藁葬于江陵之野。”

④《卷七·碑铭·南岳云峰和尚塔铭》:“云峰和尚,族郭氏,号法证,为竺乾道五十有七年,年七十有八,贞元十七年九月十七日终,十月二十七日葬。凡度学者五万人,弟子三千人。”

《卷八·行状·唐故秘书少监陈公行状》:“贞元二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终于安邑里妻党之室。”…“永贞元年八月五日,尚书礼部员外郎柳宗元状。”

⑥《卷二十九·记·石渠记》:“元和七年正月八日,蠲渠至大石。十月十九日,踰石得石泓小潭。渠之美于是始穷也。”

⑦《卷二十九·记·游黄溪记》:“元和八年五月十六日,既归为记,以启后之好游者。”

2、“维年月日”式

这种记日方式的作品有1212处。其中11篇为祭文,有的是代起草的祭文,具体行祭时间当时还没有确定,或已经确定但并不清楚。这个行祭时间用“维”字开头,表示为符合择吉要求的年月日,即为祭祀这一庄重仪式选定的吉日。有两处用 “维年月日甲子”,其择吉标示更为明确。1篇为死亡日期记载,用“维某年月日”,表示死亡之日是黄道吉日,适宜神灵升迁。

《卷十一·志碣诔·虞鸣鸖诔并序》:“维某年月日,前进士九皋,字鸣鸖,终于长安亲仁里。”

②《卷四十·祭文·为安南杨侍御祭张都护文》:“维年月日,故吏某职官某,敬祭于故都护、御史中丞张公之灵。”

《卷四十·祭文·为安南杨侍御祭张都护文》:“维年月日,故吏某职官某,敬祭于故都护、御史中丞张公之灵。”

《卷四十·祭文·祭吕敬叔文》:“维年月日朔,友人从内史守永州司马员外置同正员柳宗元,谨以酒肉之奠,致祭于亡友吕敬叔之魂。”

⑤《卷四十·祭文·为韦京兆祭太常崔少卿文》:“维年月日甲子,京兆尹夏卿,谨以清酌庶羞之奠,敬祭于亡友故太常少卿崔公之灵。”

⑥《卷四十·祭文·为韦京兆祭杜河中文》:“维年月日甲子,京兆尹韦夏卿,谨以清酌之奠,敬祭于故河中节度赠礼部尚书杜公之灵。”

⑦《卷四十一·祭文·祃牙文》:“维年月日,某官某,以清酌少牢之奠,祃于军牙之神。”

⑧《卷四十一·祭文·祭弟宗直文》:“维年月日,八哥以清酌之奠,祭于亡弟十郎之灵。”

⑨《卷四十一·祭文·祭崔氏外甥文》:“年月日,八舅、十舅以酒肉之奠。敬祭外甥韦六、小卿之魂。”

⑩《卷四十一·祭文·祭独孤氏丈母文》:“维年月日,某以清酌之奠祭于独孤氏丈母灵。”

⑾《卷四十一·祭文·舜庙祭晴文》:“年月日,某官某,敢用牲牢之奠,昭祭于虞帝之神。”

⑿《卷四十一·祭文·祭纛文》:“维年月日,某官以牲牢之奠,祭于纛神。”

3、“某年某月某日或十二年十月某日”式

这种记日方式的作品有4343。其中:表示死亡日期的有1515处,占35%;表示安葬日期的有16 16处,占37%;表示祭祀日期的有33处,占7%。进行安葬和祭祀均有一定的仪式,需用选定的吉日。另外9处属具有一定仪式的其他择吉日(占21%),如建堂起工日、建堂封顶日、立太子日、上官赴任日等。这种纪日方式说明两点,一是记载死亡时间应精确到日,即使记不清楚也得写明某日;二是某日言下之意是择吉选定之日。《卷四十·祭文·为李京兆祭杨凝郎中文》有“维贞元十九年,岁次癸未,四月辛巳朔,某日,检校工部尚书、京兆尹、司农卿李实,谨以清酌庶羞之奠,敬祭于故兵部郎中杨公之灵。”这一写明岁次干支、该月朔日干支的某日,标示为具有庄重仪式的择吉日。现将这种记日方式作品选摘如下。

①《卷五·碑·道州文宣王庙碑》:“谨案某年(按:当为元和五年)月日,儒师河东薛公伯高,由尚书刑部郎中为道州。”

②《卷九·表铭碣诔·唐故朝散大夫永州刺史崔公墓志》:“以某年某月某日,归葬于某县某原、祔于皇考吏部侍郎赠户部尚书府君之墓。”

③《卷十一·志碣诔·东明张先生墓志》:东明先生“乃自为志而卒。明年(按:元和元年)正月某日,葬如其言。弟子某等为碑以志于墓。”

④《卷二十八·记·柳州复大云寺记》:“元和十年,刺史柳宗元始至…后二年(按:元和十二年)十月某日,寺皆复就。”

⑤《卷四十·祭文·祭吕衡州温文》:“维元和六年,岁次辛卯,九月癸巳朔某日,友人守永州司马员外置同正员柳宗元,谨遣书吏同曹、家人襄儿,奉清酌庶羞之奠,敬祭于吕八兄化光之灵。”

⑥《卷四十·祭文·为李京兆祭杨凝郎中文》:“维贞元十九年,岁次癸未,四月辛巳朔,某日,检校工部尚书、京兆尹、司农卿李实,谨以清酌庶羞之奠,敬祭于故兵部郎中杨公之灵。”

⑦《外集补遗·万年县丞柳君墓志并序》:“惟贞元十二年龙集景子三月日,前万年县丞柳君,终于长安升平里之私第。”

《卷十一·志碣诔·续荥泽尉崔君墓志》:“葬用某月甲子。”这应归类于某月某日式,因是选定日但具体哪一日不清楚。

《卷二十六·记·岭南节度飨军堂记》:“乃十月甲子克成。公命飨于新堂。”这也应归类于某日式,因是选定的十月某一日,但具体哪一日不清楚。

4、缺年(今年)“四月三日”式或“今年今月今日”式

这种记日方式的作品有1414处。其具体年份不清楚,一般为写作该文时的年份,也说明这一记日方式的具体日期不重要,有的为日记式日期,有的为某日某事中的日期。如《卷三十一·书·与吕道州温论非国语书》有“四月三日,宗元白化光足下:…”《卷三十七·表·为王京兆贺雨表三》有“臣某言:今月十三日面奉进旨…”

5、“元和十年八月丁未(日)”式

这种记日方式的作品有811处。是指根据择吉规则选定的干支日。死亡日,虽非人为选定却恰巧是利于神灵升迁的黄道吉日,意为死得其所。

①《卷五·碑·柳州文宣王新修庙碑》:“元和十年八月,…丁未奠荐法齐时事,礼不克施。”又有“按(元和十年)十月乙丑,王宫正室成。乃安神,乃正法庭,祗会群吏。”元和十年八月丁未就是初九日,十月乙丑就是二十八日。

②《卷五·碑·道州文宣王庙碑》:“谨按某年月日,儒师河东薛公伯高,由尚书刑部郎中为道州。明年(按:当为元和六年)二月丁亥,公用牲币祭于先圣文宣王之庙。”这里的二月丁亥日即为元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又有“九年(按:当为元和七年)八月丁未,公祭于新庙。”这里的八月丁未即为元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③《卷九·表铭碣诔·国子司业阳城遗爱碣》:“又四年(按:当为贞元十四年),九月己巳,出拜道州刺史。”该年的九月己巳日就是二十三日。

④《卷九·表铭碣诔·唐故朝散大夫永州刺史崔公墓志》:“维元和五年九月,…己未,殡于路寝。景寅,迁神于舟。”元和五年九月己未就是二十二日。景寅就是丙寅,避唐高祖李渊父李丙讳。为什么改丙为景呢?因文王八卦图中离卦配方位为南方,配八门为景门,纳甲为丙、丁、午,即景门可称离门、可称南门、也可称午门,丙可以代景,景可以代丙,柳宗元改丙寅为景寅,可见其精通八卦图。1979年中华书局版吴文治先生点校本《柳宗元集》之《校勘记》言“‘景寅’,《英华》本作‘庚寅’,蒋之翘本作‘甲寅’,均误。”《校勘记》所言甚是。该丙寅日就是九月二十九日。

⑤《卷十二·表志·故殿中侍御史柳公墓表》:“唐贞元十二年二月庚寅,葬我殿中侍御史河东柳公于万年县之少陵原。”贞元十二年二月庚寅就是二十八日。

⑥《卷十三·志·叔妣吴郡陆氏夫人志文》:“贞元十二年十一月己亥,终于长安太平里第。”贞元十二年十一月己亥就是十二日。

⑦《卷二十二·序·送苑论登第后归觐诗序》:“明年(按:贞元十三年),二月丙子,有司题甲乙之科,揭于南宫,余与兄又联登焉。”二月丙子即为二十日。

《卷十一·志碣诔·故襄阳丞赵君墓志》:“元和十三年,…五月甲辰,卜秦兆之曰:…乙巳于野,宜遇西人。辛亥启土,有木焉。…”元和十三年五月甲辰即为二十一日,乙巳为二十二日,辛亥为二十八日。

6、“元和七年八月甲子”式

柳宗元作品中,该记日方式只有11处,即《卷九·表铭碣诔·故永州刺史崔君权厝志》:“博陵崔君…元和七年正月二十六日卒。…七月某日,柩至于永州。八月甲子藁葬于社址之北四百步。”经推查,元和七年正月并无天干为甲、地支为子的甲子日,而柳宗元将其记为甲子日,后人多因该月无甲子干支日而疑误,但又苦于未记具体日期而无法更正。难道这真是柳宗元的失误吗?其实不是,而是更显柳宗元择吉“道术”的高超。

该文中所言甲子,就是指根据择吉要求选定的适宜安葬的元和七年八月的六十甲子日。现将这个月的六十甲子日排列如下:初一丁亥,初二戊子、初三己丑、初四庚寅、初五辛卯、初六壬辰、初七癸巳、初八甲午、初九乙未、初十丙申、十一日丁酉、十二日戊戌、十三日己亥、十四日庚子、十五日辛丑、十六日壬寅、十七日癸卯、十八日甲辰、十九日乙巳、二十日丙午、二十一日丁未、二十二日戊申、二十三日己酉、二十四日庚戌、二十五日辛亥、二十六日壬子、二十七日癸丑、二十八日甲寅、二十九日乙卯。根据安葬的择吉规则,这一年的八月只有二十四日庚戌有适宜安葬的鸣吠神和鸣吠对神,也就是说柳宗元该文中的“八月甲子”指的就是八月二十四日,多一字不加,少一字不行,足见其“治文”与“治道”的高超。

7、“元和五年九月十五日壬子”式

该记日方式的作品有58处。是指根据择吉规则选定的干支日。死亡日,虽非人为选定却恰巧是利于神灵升迁的黄道吉日,意为死得其所。

①《卷九·表铭诔·唐故朝散大夫永州刺史崔公墓志》:“维元和五年九月十五日壬子,永州刺史崔公薨于位,享年六十有八。己未,殡于路寝。景寅(按:当为丙寅),迁神于舟。”己未为二十二日、景寅为二十九日。

②《卷十二·表志·故叔父殿中侍御史府君墓版文》:“贞元十二年,岁在景子(丙子),正月九日壬寅,遇暴疾,终于私馆,享年五十。”“…二月二十八日庚寅,安厝于万年县之少陵原。”

③《卷十三·志·叔妣吴郡陆氏夫人志文》:“贞元十二年十一月己亥,终于长安太平里第。…遂以其年十二月十三日庚午,合祔于少陵原之墓。”

④《卷十三·志·亡妻弘农杨氏志》:“八月一日甲子,至于大疾,年始二十有三。…遂以九月五日庚午(按:当为丙午),克葬于万年县凤原,从先塋,礼也。是岁贞元十五年,龙集己卯。”

⑤《卷四十一·祭文·祭六伯母文》:“维贞元十七年,岁次辛巳,二月癸巳朔,二十五日丁巳,侄男华州华阴县主簿纁,谨以清酌庶羞之奠,敬祭于六伯母之灵。”

以上①②③⑤的具体数字纪日与干支纪日均相符,④中的九月五日的干支纪日不是庚午而是丙午。

8、“贞元十七年九月六日甲子”式

这种记日方式的作品有56处。标示为根据择吉规则选定之日。死亡日,虽非人为选定却恰巧是利于神灵升迁的黄道吉日,意为死得其所。

①《卷十三·志·亡姑渭南县尉陈君夫人权厝志》:“唐贞元十七年九月六日甲子,前渭南县尉颍川陈君夫人河东柳氏,终于平康里。”当年九月六日的干支纪日为乙丑。该文又有“陈君乃卜十二月十八日,权厝于城南,原曰凤,如夫之志。且以时日甲子,授于宗元曰…。”十二月十八日的干支纪日为丙午,有鸣吠等吉神,宜安葬。

②《卷十三·志·亡姊前京兆府参军裴君夫人墓志》:“以贞元十六年三月十三日甲子,终于光德里第。”又有“其年八月十八日甲子,安厝于长安县之神禾原,从于先塋,祔于皇姑,宜也。”贞元十六年三月十三日的干支纪日为辛亥,八月十八日的干支纪日为甲申。八月甲申有鸣吠等吉神,宜于安葬。

③《卷十三·志·亡妻弘农杨氏志》:“明年(按:贞元十五年),以谒医救药之便,来归女氏永宁里之私第,八月一日甲子,至于大疾,年始二十有三。”贞元十五年八月一日的具体干支纪日为壬申。八月壬申有鸣吠等吉神,宜于安葬。

④《外集补遗·万年县丞柳君墓志并序》:“惟贞元十二年龙集景子三月日,前万年县丞柳君,终于长安升平里之私第。…粤五月十九日甲子,克开长安县高阳原,祔于先塋,礼也。”贞元十二年五月十九日的干支纪日为己酉。五月己酉有宜安葬的鸣吠吉神。

⑤《外集补遗·潞州兵曹柳君墓志》:“贞元二十一年,…是以从他兆于兹,卜用七月六日甲子,将以具于玄堂之下,固有望乎尔也。”贞元二十一年七月六日的干支纪日为癸酉。七月癸酉有鸣吠等吉神,宜安葬。

三、历史上柳文纪日纪月注释中的错误与纪年传写再版的错误

1、宋代孙汝德在《卷十三·志·亡姑渭南县尉陈君夫人权厝志》中纪日注释的错误。该文有“唐贞元十七年九月六日甲子,[孙曰]实乙丑前渭南县尉颍川陈君之夫人河东柳氏,终于平康里。”“孙曰”即为宋代眉山孙汝德(字公辅)的解释。孙汝德作有《柳文全解》,宋《新刊增广百家详补注唐柳先生文集》收录其全解,称之为“孙曰”。“实乙丑”即贞元十七年九月六日的干支纪日是乙丑,经查该日确实是乙丑日。“实乙丑”之注,就认定了“唐贞元十七年九月六日甲子”一语中的“甲子”是错误的。九月乙丑是一个黄道吉日,宜于神灵升迁归宿。柳宗元的“九月六日甲子”就是九月六日似同选定的黄道吉日,对年老正常逝世者可称为寿终正寝,即“选定”吉日,神灵升迁归宿。该文又有“陈君乃卜十二月十八日,权厝于城南,原曰凤,如夫之志。且以时、日甲子授于宗元。”且以时、日甲子授于宗元就是说把选好的日子和时辰交给柳宗元,这里的“时日甲子”绝不是甲子日,甲子时之意。而十二月十八日的干支纪日是丙午而不是甲子这一具体干支日,况且甲子时为深夜时辰,即晚上23点至次日凌晨1点,谁会选定在这个时辰办理安葬呢?显然,宋代孙汝德这一注释是错误的。

2、宋代孙汝德在《卷十三·志·亡妻弘农杨氏志》中纪日注释的错误。文中有“明年(按:贞元十五年),以谒医救药之便,来归女氏永宁里, 之私第,八月一日甲子,[孙曰]实壬申。至于大疾,年始二十有三。”“孙曰”即为宋代眉山孙汝德(字公辅)的解释,“实壬申”即贞元十五年八月一日的干支纪日为壬申。这里的“实壬申”之注,就认定了“八月一日甲子”一语中的“甲子”是错误的。八月壬申,也是一个有利于神灵升迁归宿的黄道吉日,柳宗元视妻子重病医治无效而故为神灵升迁归宿。二十三岁逝世,也用择吉甲子,表示对妻子的敬重,虽是逝世忌日,却是一个“选定”的神灵升迁归宿日。显然,用“八月一日甲子”比“八月一日壬申”好。所以宋代孙汝德的这一注释是错误的。

3、宋代韩醇在《外集补遗·潞州兵曹柳君墓志》题注纪月中的错误。该文题下注:[韩曰]:“志云贞元二十一年十月葬。志当是时作。”而志文中有“卜用七月六日甲子”,到底是“十月”正确,还是“七月”正确呢?“韩曰”即宋代临邛韩醇(字仲韶)的解释,宋代韩醇作有《柳文诂训》,宋《新刊增广百家详补注唐柳先生文集》收录其诂训,称之为“韩曰”。韩醇为什么说“贞元二十一年十月葬”呢?这也与韩醇没有弄清“七月六日甲子”的本意有关。贞元二十一年七月为戊辰朔,这个月没有天干地支为甲子的日子,认为七月之“七”为误字,疑为“十”字之误,因十月有甲子之日,即十月二十九日为甲子日且宜安葬。志文为“卜用七月六日甲子”, 那么月份为十月的话,就是“卜用十月六日甲子”,据推查,贞元二十一年十月六日的干支为辛丑,也不是“甲子”日,所以韩醇在题下注中避开具体日。十月辛丑日是不宜安葬的,是“诸事不宜”日,显然不可能是“卜用十月六日甲子”。而七月六日为癸酉日,是安葬的吉日。所以韩醇的“《志》云贞元二十一年十月葬,《志》当是时作”中的“十月”是错误的,应为“七月”。1979年中华书局版《柳宗元集》已将宋代韩醇的“十月葬”改为“七月葬”。其《校勘记》言:“又题下注‘《志》云贞元二十一年七月葬’,‘七月’原作‘十月’。按:《志》文中有‘卜用七月六日甲子’句,作‘七月’是。今据《诂训》、《世綵堂》、《济美堂》、《蒋之翘》本改。改动的结果是对的,但改动的理由是少数服从多数,没有从择吉的角度认识到十月六日是不宜安葬的日子。显然,韩醇同孙汝德一样犯了把甲子择吉日当作甲子具体记日的错误。

4、《卷十三·志·亡妻弘农杨氏志》中干支纪日的错误。文中有“遂以九月五日庚午,克葬于万年县凤原,从先塋、礼也。是岁,唐贞元十五年,龙集己卯。为之志云。”查中华书局《二十史朔闰表》推得:贞元十五年九月五日的干支纪日为“丙午”,该月的“庚午”日为二十九日。“九月五日庚午”一语,显然有误。通观宋代以来的历版柳宗元文集,该句均误。只2004年黄山书社版吴文治先生著《柳宗元诗文十九种善本异文汇录》的《另本异文》有:“按:九月壬寅朔,九月五日为丙午,庚午为九月二十九日。”到底是“五日”为误还是“庚午”是误呢?贞元十五年九月宜安葬的吉日只有两天,即九月五日丙午和九月二十九日庚午。单从神煞的角度不能认定“九月五日丙午”正确还是“九月二十九日庚午”正确。但从死亡日期到安葬日期的相间时间以及择吉的应用来看,应该断定“九月五日丙午”是对的,因杨氏死于八月一日,到九月五日已有一个多月,且为久病死亡,安葬准备工作的时间是十分充足的了。而二十九日已到九月末,又将近晚一个月,九月二十九日的吉神与凶煞与九月五日同。也就是说从吉神、凶煞的角度看九月丙午日与庚午日没有区别,宜取较早的丙午日即九月五日。再说,为什么不选八月安葬而选九月安葬呢?贞元十五年八月也有两天适宜安葬,因八月为酉月与当年太岁己卯犯冲克,冲克太岁为大凶。而九月为戌月,不冲克太岁、且与安葬日成寅午戌合火局,合则吉。杨氏为丁巳年出生,丁干与巳支均为火,年命纳音为沙中土,火局助火旺,火旺生土。就丙午与庚午而言,丙、午均属火,即火比,能助杨氏生年之火;而“庚午”的庚属金,午属火,火克金,比较起来丙午日比庚午日吉。综合起来分析,杨氏的安葬日应是丙午日,即九月五日。所以文中的“九月五日庚午”应为“九月五日丙午”。这一处的错误应是柳宗元原文的错误。选日择吉是曾在礼部工作过的柳宗元的一大特长,其妻的安葬日应是柳宗元亲自定夺的。也就是说,柳宗元对当年九月只有丙午、庚午两日宜于安葬是记忆犹深的,而为亡妻写志立碑是在安葬后至少是过七七四十九天之后的事,柳宗元对安葬日为九月五日这一点肯定是记忆准确,而对干支日是丙午还是庚午这一点的记忆显然比九月五日这一点要淡薄,因而误为“庚午”,假若是他人的笔误就不会恰好误为适宜安葬的这一“庚午”干支。所以柳宗元文集中该文的“九月五日庚午”应更正为“九月五日丙午”。

5、《卷九·表铭碣诔·唐故朝散大夫永州刺史崔公墓志》中纪日的错误。文中有“维元和五年九月十五日壬子,永州刺史崔公薨于位,享年六十有八。乙未,殡于路寝。”文中“乙未”有误,因元和五年九月无“乙未”日。笔者手中的源于《世綵堂》本的1991年中国书店本《柳河东全集》和1997年上海古籍出版社《柳宗元全集》均作“乙未”。《新刊增广百家补注唐柳先生文集》即《百家注本》也为“乙未”。源于《百家注本》的1979年吴文治先生点校本《柳宗元集》已把“乙未”改为“己未”,其《校勘记》言:“‘己未’原作‘乙未’,据《英华》、《全唐文》及何焯《义门读书记》改。按:旧说人之初死,七日为忌,以七日为一‘七’。上云崔敏九月十五日壬子薨于位。二‘七’之第一日‘殡于路寝’是九月二十二日,正为‘己未’。”《校勘记》所言甚是。所以该句应为“己未,殡于路寝”。

6、《卷五·碑·道州文宣王庙碑》纪年纪月纪日的错误

文中有:“谨按某年月日,儒师河东薛公伯高由尚书刑部郎中为道州。明年二月丁亥,公用牲币祭于先圣文宣王之庙。…然其堂庭庳陋,椽栋毁坠…既祭而出,登庸以望,爰得美地…是日树表列位…乘时以僦功役,逾年而克有成。庙舍峻整,阶序廓大。讲肄之位,师儒之室,……公摄衣登席,亲释经旨。…公又曰……乃立夫子像,配以颜氏。豆既嘉,笙镛既成,九年八月丁未,公祭于新庙。” 柳文中上述事件的次序是:薛公伯高初任道州刺史——第二年二月丁亥祭于文宣王庙——一年多后新文宣王庙及其校舍建成——先迁校舍并在新校舍教学——薛伯高在新校舍讲学——在新文宣王庙中立孔夫子像并配颜回十哲像——第三年的八月丁未薛伯高主祭孔夫子于新庙从中可以看出,薛伯高初任道州刺史到祭于新庙历时三年。迁新校舍是在第三年下期入学之时,当然也不排除有上期期末迁新校舍的可能,立孔夫子像并配颜回十哲像是薛伯高在新校舍讲学之后的事,最后于八月丁未在新文宣王庙举行新迁文宣王庙暨祭孔大典仪式。文中的“九年八月丁未”有误,因元和九年八月无丁未日,且元和八年二月也无丁亥日,应更正为“七年八月丁未”,相应元和六年二月有丁亥日,即“明年二月丁亥”中的“明年”应是指元和六年。元和六年二月丁亥为二十二日,七年八月丁未为二十一日,与文中记载的二月丁亥、八月丁未完全相符。且清《道州志》、上世纪九十年代的《道县志》所记薛伯高迁学宫的时间均为元和七年,毁鼻亭神的时间均为元和六年,那么薛伯高任道州刺史的时间就是元和五年。此外,还有文献资料证明,薛伯高在元和七年、元和十年后、元和十三年期间仍在道州刺史任上,薛伯高也不可能在吕温任道州刺史(元和三年十月——元和五年六月)以前曾任过道州刺史。康熙《道州志》载明 “刺史薛伯高于元和六年毁有鼻亭。”有鼻亭即象祠。《道州志》又载:“学宫旧在城东,唐元和七年刺史薛伯高迁建于城西营川门外,柳子厚为之记。”新中国出版的《道县志》传承古《道州志》内容,在《大事记》中有:“元和六年(811),道州刺史薛伯高拆毁有鼻亭(象祠),柳宗元作《斥鼻亭神记》。”“元和七年(812),学宫由城北迁于城西营州(川)门外(今县委招待所),柳宗元作记。”据以上地方志载,学宫于元和七年迁入新文宣王庙。又据柳文内容知,始建新文宣王庙是在学宫迁于新文宣王庙的先一年,结合地方志书的记载应为元和六年始建新文宣王庙,即元和五年薛伯高初任道州刺史。柳宗元文集,有的版本言“元和元年,河东薛公由刑部郎中刺道州”,其“元和元年”当是“元和五年”之误。《旧唐书》中有永贞元年八月己酉以道州刺史路恕为邕管经略使,那么接任道州刺史的会不会是薛伯高呢?不是。因为,柳宗元在元和元年五月以后(其时为柳母在永州逝世后)作的《先君石表阴先友记》中,是把薛伯高列为其先父生前的六十八位好友之一,曰:薛伯高,同郡人,好读书,号为长者。并言,自元均至宣力,皆没没无显仕者,将郑元均、辛惲、韩衡、陈众甫、薛伯高、张宣力等六人共同列入不显达人士,说明元和初年薛伯高还没有做到较大的官,也不可能已接任做了道州刺史。柳宗元《与吕道州温论非国语书》,其下有宋朝韩醇作注:温,字和淑,一字化光。元和三年十月为道州刺史,六年八月卒,公尝为之诔。柳宗元《唐故衡州刺史东平吕温君诔》中有君由道州以陟为衡州。宋朝韩醇作注:元和三年(吕温)贬道州刺史,五年以政闻,改衡州。柳宗元《谢李吉甫相公手札启》中有宗元启:六月二十九日(宋朝武尚友补注:元和五年),衡州刺史吕温道过永州,辱示相公手札。这应是吕温已离任道州刺史赴任衡州刺史途中道过永州。吕温与薛伯高分别做过道州刺史,但薛伯高不可能先做一段就交给吕温,待元和五年六月吕温由道州刺史改任衡州刺史后,再来接着做。也就是说在元和五年六月吕温由道州刺史改任衡州刺史前, 薛伯高还没有任道州刺史。若薛伯高元和元年任道州刺史,那么就是元和二年二月丁亥初祭文庙,元和三年八月丁未祭于新文宣王庙,元和二年二月虽有丁亥日(二十九日),但元和三年八月无丁未日。以上诸证薛伯高不可能在吕温任道州刺史以前曾任过道州刺史。笔者曾于2002年国际柳学研讨会上所撰《〈道州毁鼻亭神记〉和〈道州文宣王庙碑〉纪年考》论文,作了以上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