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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寺文化与唐尧虞舜
 
虞舜大典(近现代文献卷二)  加入时间:2013/7/4 10:40:00  admin  点击:3595

陶寺文化与唐尧虞舜

——论华夏文明的起源(上)

 

王克林

 

中国历史悠久,文献典籍丰富,在考古学文化方面,近40年来无论是田野发掘,还是课题研究,均获得了一系列的成果。然而如何将考古材料与历史传说相结合,复原中国史前史或上古史的本来面目,重建中国古代文明,这是近几十年来几代人所关注和企盼的。但这项极有意义的考古学研究工程的进展,迄今还不能令人满意。就是说当前我国考古界还没有很好地把考古材料与古史传说相结合,去揭示中国古代社会各个侧面,以恢复历史本来面目。例如古史传说的炎黄二帝,《尚书》中的唐尧、虞舜,在史前考古学文化中,他们相当于哪段?对此今之学者虽有人言之,可是均语焉不详,未作翔实系统的联系与考证,复原历史的本来面貌也就可想而知了。

然而如何才能复原历史的本来面目呢?我们看来,应科学地、实事求是地将考古文化或考古现象放到一定的历史时空范畴内,不是简单地比附,而是多学科有机地、系统地、有血有肉地反映每个历史阶段的社会各个侧面。要重建中国的古代文明,首先要明确中国古代文明的开端,纲举才能目张。然而有关中国古代文明的起源,目前学术界尚有不同意见,一般传统的说法是源于夏代。可是今日的考古学已非昔比,已有了一个突飞猛进的发展,特别是近二三十年来,已取得了一系列举世瞩目的成就,因此,对我国历史开端“史前”界桩的界定,自然有所变化。相当一个时期,人们一般认为中国历史“史前”的界桩应定在唐尧时代。在此之前为“史前”,在这以后为中国成文历史的开端。然而很有意义的是,1995910日《中国文物报》报道,河南郑州西山发现仰韶时期的城址,这一能界定文明标志之一的城址,有人说它应为炎黄时代的“黄帝城”,所论正确与否,这里我们姑且不论,但为今之学者对中国古代文明的起源或发生的研究,意义却是不小的。因为如果我们将郑州西山古城视为我国文明发端的一个标志,未必不恰当!由此也就可知,我国史前的界桩,定在唐尧时代未必就是历史的真实。将史前的界桩再向前移动,放置在仰韶时代,这在我看来还是有史可考,有物可证的。

此外,我们在阐明或把握中国文明起点的同时,在方法论上当以“由后以例前”的方法,从商周历史上溯到司马迁《史记》的五帝时代,并注意分析其中扑朔迷离的神话部分。因为神话往往是历史的折射。恩格斯在讲希腊和罗马历史时,也有不少内容来自神话。因此,我写这篇小稿的目的,是在于继拙作《仰韶文化与炎黄二帝——论半坡、庙底沟类型的社会历史性质》之后,企望进一步说明中国文明的发展与形成,认为中原龙山文化的陶寺类型或曰陶寺文化相当于历史上的唐尧、虞舜时代,并对其文化的发展阶段或社会性质,予以多方面的分析研究,推定其社会形态是具有国家雏型的古国。下面我就将陶寺遗址的文化内涵、特征,社会发展阶段、性质及其族属等诸多方面,逐一列题以申其说。

 

一、对陶寺遗址性质研究状况

 

位于晋南襄汾县东北约75公里的陶寺村陶寺遗址,其考古资料于1980年报道问世后,以其遗址面积的广阔,遗存种类之齐全和遗物之丰富精彩而著称,特别是其中的墓地,不但数量多,而且有些墓葬的规格高,出土物具有部落古国首领或“王”者的气势。同时陶寺文化类型的一些特征能与历史传说中分布于该地区的原始氏族、部落相联系,故而博得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有不少学者对遗址的性质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讨论。对该遗址的性质和族属的研究,有唐尧说、虞舜说和夏族说。这里笔者仅略举诸说的要点于后,这无疑会给我们的讨论带来启迪和帮助。

唐尧说,例如:王文清先生在其《陶寺遗存可能是陶唐氏文化遗存》一文中,主要是以“陶寺文化遗存的地望、年代和陶唐氏的地望、年代基本相符”而立论的[1]。从地域来看,王文说:“陶寺类型文化遗存的分布,位于帝尧陶唐氏所居和所都冀方的大夏和唐地域之内。”在历史文献上,“帝尧陶唐氏的统治基地在冀方”,《左传》哀公六年载:“《夏书》曰:‘惟彼陶唐,帅彼天常,有此冀方。’”杜注:“唐、虞及夏同都冀州。”《淮南子·坠形训》高诱注:“冀,尧都冀州。”故而王文谓:“帝尧陶唐氏所都的冀州,在今陕西、山西两省之间的黄河以东地区。”而具体地望,又引《汉书·地理志上》河东郡平阳条,应劭注曰“尧都也,在平河之阳”,而平河即在今临汾市一带。而陶寺遗址,正位于古陶唐氏所居古冀州尧都平阳的中心地区之内。

主张陶寺遗址为唐尧说者,还有李民先生,所论陶寺遗址的时空与唐尧的时间与地望相合外,李氏则着重论述了唐尧时期私有制的发展与陶寺墓葬的贫富不均和等级分明,说明该遗址为唐尧、虞舜的遗存[2]。

虞舜说,见于报道的有许宏等同志的《陶寺类型为有虞氏遗存论》一文,其论据也主要是以陶寺文化类型的分布地区与历史文献记载虞舜氏族部落所活动的时空相合为说而立论的[3]。

夏族说主张陶寺遗址为夏族的遗存,有高炜、黄石林等同志,前者在其《关于陶寺墓地的几个问题》一文中说:“从陶寺遗址的年代,古地望、墓葬类型和出土器物所反映的社会发展阶段等几个方面,再结合龙盘所提供的信息……我们有理由认为,陶寺遗址、墓葬很可能就是夏人的遗存。”[4]而黄石林同志在其《再论夏文化问题——关于陶寺龙山文化的讨论》一文中谓:“无论从文化特征、地望、时代、文化发展阶段这四个方面的哪一个方面加以讨论,陶寺类型龙山文化都与夏族情况基本相合。”[5]因此认为它就是夏族的文化。

以上诸家对陶寺龙山文化性质的讨论,可谓见仁见智,都有很好的论证,给人以启示。然其立论的共同点,均主要依靠时间、空间与考古学文化三者互相对证的方法而进行探索的。这一探讨方法,在对没有文字记载的史前时代,无疑是可取的。因而笔者这篇小稿对陶寺文化性质和族属的研究,也以此为准。但与上述诸说不同者,我认为陶寺文化的属性,实非单一的属于唐尧氏族或为虞舜氏族或是夏族的文化遗存,而是合诸家之说为一,是年代跨度较长的,经历过中国儒家所说古代“禅让”制,和恩格斯指出的古代氏族社会向国家过渡的军事民主制,经历有时以陶唐氏为首的联合有虞氏和夏后氏等氏族部落联盟的中心所在的文化遗存。其说在我以往对夏文化的研究,如在《龙图腾与夏族的起源》[6]和《中国古代文明与龙山文化》[7]等论文中,均有所披露,但都未明确指出或予以说透。这主要鉴于陶寺遗址是一个历时很长(约近千年),而且前后连接并有着发展关系的文化载体。同时像陶寺这类文化的遗址,在晋南地区何止陶寺一处。其数量约有80余处,且都比较集中。遗址如此密集表明了什么?这一现象在我看来,当非一般,而是古代氏族社会向文明过渡的军事民主制、若干氏族部落联盟在考古学文化上的反映。而这种部落联盟的背景,除能在上述陶寺文化遗存得到证实外,在历史文献上,也得到了充分的支持。例如《尚书·尧典》载:“昔在帝尧……将逊于位,让与虞舜”,“帝(尧)曰,咨,四岳,汤汤洪水方割……佥曰,于鲧哉”。又《舜典》载:“帝(舜)曰,‘俞,咨禹,汝平水土’……禹拜稽首。”正与前述上古陶唐氏、有虞氏和夏后氏等几个大氏族形成一个联盟政治实体的历史相符。故而我们说,陶寺文化大约是公元前3000年纪第一个千年的前半,在古冀州之域(今晋南地区)的陶唐氏、有虞氏和夏后氏等若干氏族部落联盟的遗存。而陶寺遗址,则是这一联盟的中心(或首领盟主所在地)。其联盟情况,从陶寺文化的分布以及文化内涵、特征等,就可予以证实和说明。

 

二、陶寺文化的历史人文地理

 

考古学文化的陶寺文化类型分布所在的今山西南部临汾和襄汾一带,据历史文献记载,是夏商时的唐国及其前身唐尧部族活动地域,自汉以降历代学者主其说者,不乏其人。这里笔者仅约略论之。

(一)唐之所在和唐尧的地域

《左传》昭公元年:“迁实沈于大夏,主参,唐人是因,以服事夏、商。”此“唐人”为夏商时的唐国,其地只说在“大夏”。《史记·晋世家》言:“唐在河汾之东,方百里,故曰唐叔虞。”进一步指出“唐”在黄河和汾河的东边,但也未确指其具体地点。而较为明确的记载是《史记·秦本纪》载春秋襄王五十年:“十二月,益发率军汾城旁……攻汾城,即从唐拔宁新中。”《正义》谓:“唐,今晋州平阳,尧都也。”《通志·都邑略》则云:“晋都唐,谓之夏墟,大名也。本尧所都,谓之平阳,成王封母弟叔虞于此,初谓之唐,其子燮父之,始改为晋,以有晋水出焉。其地正名翼,亦名绛,而平阳者是其总名。”指明“唐”在临汾一带,然所指之地也较相对。唯《史记·晋世家》云:“武王崩,成王立,唐有乱,周公诛灭唐。”《正义》引《括地志》曰:“故唐城在绛州翼城县西二十里,即尧裔子所封。”而翼城县迄今尚有唐城村。十分重要的是在今翼城、曲沃间面积宏大的曲村—天马西周遗址,晋侯墓地,也正与相邻的襄汾陶寺龙山文化遗址重合,由考古发现西周时期几代晋侯墓在翼,从而确证叔虞所封的唐地,就在今翼城无疑。因此今曲沃、翼城、襄汾一带为古唐尧氏族活动地域,由考古文化和历史文献互证,大概是没有多大问题的。

此外,再从唐尧的葬地看,相传尧死葬于崇山。而崇山地望,据《国语·周语》载:“夏之兴也,融降于崇山。”此崇山,千百年来历代学者都认为是河南的嵩山,其实亦当在晋境。试看历史记载和我们的解释。

《史记·司马相如列传·大人赋》云“历唐尧于崇山兮”,《正义》张(揖)云:“崇山,狄山也。”《帝王世纪》引《山海经》“尧葬狄山之阳,一名崇山”。《墨子》云:“尧北散八狄,道死,葬蛩山之阴。崇、蛩声相近。蛩山,又狄山之别名也。”又王充《论衡·书虚》云:“尧帝于冀州,或言葬于崇山。”故而知尧死葬于崇山,在冀州境。其具体地望,《读史方舆纪要》卷四十一平阳府襄陵县条下云:“崇山在县(今襄汾)东南四十里,一名卧龙山,顶有塔,俗名大尖山,东南接曲沃、翼城县,北接临汾、浮山县。”现俗称塔儿山。《一统志》亦云襄汾县的塔儿山为崇山。综上所说,可见陶寺遗址,正在古崇山脚下。因此,从唐尧葬地之所在,也为唐尧氏族曾活动于今襄汾一带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二)虞舜的地域

有关有虞氏部落活动于山西晋南的历史记载,也很翔实。《左传》哀公六年引《夏书》曰:“惟彼陶唐,帅彼天常,有此冀方。”杜预注说:“唐虞及夏同都冀州。”《史记·五帝本纪》载:“舜,冀州之人也,舜耕历山,渔雷泽,陶河滨,作什器于寿丘,就时于负夏。”《正义》曰:“蒲州河东县本属冀州。”《宋永初山川记》云:“蒲坂城中有舜庙,城外有舜宅及二妃坛。”在“舜耕历山”句下,《正义》引《括地志》云:“蒲州河东县雷首山,一名中条山,亦名首阳山。”此地在今永济县境,这是虞舜部落活动于晋南的一证。

又《尚书·尧典》记舜的地域:“帝曰:我其试哉,女于时……降二女于妫汭,嫔于虞。”指出妫汭为虞舜部落之所在。这里所谓的“嫔于虞”,指明了当时居于其地的唐尧虞舜或夏后氏等部落互为通婚的史实。《史记·五帝本纪》“尧乃以二女妻舜”和《国语》“其在有虞,有崇伯鲧”,就是这些氏族部落杂处其间,彼此通婚的确证。由于通婚,也就可知有虞氏的活动地域,当在唐尧部落所在的附近,这是顺理成章的事。此其一。

而有关“虞”的地域,从春秋时期晋献公“假虞灭虢”的虞国地域在今晋西南平陆县一带得知,当初的有虞氏,即在其地。因春秋之虞国,正是以有虞氏所在故名。所以我们“由后以例前”地追溯,知上古有虞氏发祥于此。因此,舜氏族早期活动在今晋西南首阳山或中条山一线也是很明确的。此其二。

至于妫汭的地望,《帝王世纪》载:“妫水在河东虞乡县历山西,汭水洼地,犹洛汭、渭汭然也。”《括地志》云:“妫汭水源出蒲州河东南山。”《尔雅》说“水北曰汭”,即俗谓小水入大水之名,也是两水相合之谓。其地理极似今晋西南夏县、平陆、芮城境内的涑、洮、青龙河等小川注入黄河之水势地形。由此地理环境,笔者曾疑芮城之得名,无不与黄河北来至此折向东流呈三角地形水势有关。所以,从“妫汭”的地望,也为有虞氏或虞舜氏族发端于此提供了一个旁证。此其三。

由上三证,知虞舜氏族与唐尧、夏后氏关系之密切,既然互为通婚,才能适于部落联盟而交错杂居,便是意料中的事。故而有关虞舜的地域,由上已确证,陶唐氏和夏后氏均居处晋南,那么虞舜氏族亦必居附近,所以杜预注《左传》哀公六年“惟彼陶唐,帅彼天常,有此冀方”,谓“唐虞及夏同都冀州”,是很有见地且合乎上古氏族部落杂处通婚而联盟的社会发展规律和历史背景的。

因此,陶寺遗址的地理位置,与上述陶唐氏、有虞氏所处空间范畴是一致的。这是历史文献记载他们所在地域的一个方面。遗址的文化年代,也与陶唐氏之尧氏族和有虞氏之舜氏族的时代和历史序列相当。

 

三、陶寺文化与尧舜时间之比照

 

陶寺文化的遗址,经多年来的考古调查和发掘表明,多集中分布于晋南汾河流域下游的临汾盆地周围,就目前发现的遗址看,已有80余处[8]。其分布范围以塔儿山为中心,扩散辐射于汾、浍交汇地带的临汾、襄汾、曲沃、侯马、翼城、新绛等地。并在此范围内,又有两片密集区:一片分布在塔儿山西北面,逾汾河至吕梁山东麓。一片分布在塔儿山东南至绛山之间的滏河、浍河沿岸。每片各有陶寺文化类型遗址约30余处。两片中的遗址面积大小不一,一般约在一万至几万平方米,几处特大的遗址面积数百万平方米。陶寺遗址便是其中的一处,面积达430万平方米。在该遗址的东南隅还有一处墓地。从陶寺龙山文化类型遗址的分布看,遗址呈分片成群的格局,这种布局形式无不显示出当时氏族、部落交错杂处的聚落形态,因为聚落是自原始氏族社会以来,人们聚族而居,共同生产、分配和生活的一个社会单元。了解了它,也就可窥察到陶寺龙山类型的人们共同体(或陶寺人)的社会组织结构或社会形态,这在考古学上是很有意义的。

有关陶寺文化的年代,经考古学对其遗存特别是对其中陶器标型学的分析研究和碳14测定,其相对年代约为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2000年。从陶器形制变化看,陶寺文化是从这里的晚期仰韶文化发展而来,其发展阶段可分为早、中、晚三期[9]。由陶器的演变发展断定,这三期是连续不断的,为一个文化的前后发展阶段。其早期涵盖了庙底沟二期文化。而发展递变关系由陶器的器物群论,早期以炊具中的斝和釜灶最有代表性;中期的陶器组合,突出地出现三足器的陶鬲,并与釜灶共存;晚期釜灶消失,而十分盛行各种形式的陶鬲。由考古学所知其陶器类型或组合的变化,充分地反映了陶寺龙山文化类型的发生发展,在年代上是连续不断的,是一个文化一以贯之的三个发展阶段。从而揭示出它的人们共同体,当也是属于一个年代很长,并有通婚或一定血缘关系的部落联盟古国的实体。这是陶寺文化的年代和人们共同体即族属的情形。

至于中国上古的陶唐氏和有虞氏部落的时代,据司马迁《史记》的历史编年,五帝时代的唐尧和虞舜,在夏代之前,我国这一传统的历史观是毫无疑问的。而夏代的纪年,历来古今学者都认为是公元前2100年~公元前1600年。然夏纪年的推定,过去有多种说法和推算。据《夏县东下冯》发掘报告附录二,对夏纪年的推定是以已知的约始于公元前1075年的周年算起,商为629年,夏为632年。那么,“自公元前1075年上溯629年为公元前1704年,自公元前1704年上溯632年为公元前2336年,今去零取整,粗略估计夏始年为公元前2300年,夏终年为公元前1700年”[10]。据此知,既然夏纪年为公元前23世纪至公元前17世纪,则陶寺晚期文化已在夏纪年的范畴之内,那么早于陶寺晚期的中期和早期文化,显然便应当属于陶唐氏和有虞氏的尧舜部落时代的纪年范围内,这是非常明确的。于是,也就可知,陶寺文化早、中期的考古学年代,与我国历史上司马迁《史记·五帝本纪》中的唐尧和虞舜部落的时代是相当的。照此类推,其晚期则与夏后氏或夏禹的年代相当。

因此,上述陶寺文化在这个地区成聚落形态的分布以及其文化的考古学年代和中国历史学编年,明显地表现出陶寺文化的人们共同体(即族属),其早期当属于陶唐氏部落,中期当属于有虞氏舜的部落,其晚期便当自然落到夏后氏部落。这是从考古学文化和中国历史编年所看到这一地区所反映当时人们的共同体。而汾河下游有如此众多大大小小的陶寺文化的遗址,如果我们对这一文化类型的共同体其中或主要部落族属推断妥当,则他们自不待言。便当是那时与盟或共存的氏族、部落,也即其时的“协和万邦”(《尚书·尧典》,言其时“国家”之多),是华夏文明初期国家形态在考古学文化遗址上的生动写照。

既然陶寺龙山文化在年代和地域上与唐尧虞舜相当,那么陶寺龙山文化延续年代较长,约近1000年,这样长的时间,岂能为尧、舜、禹三四代人所占有或包括?从而这就引出了千百年来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而又很难界定的问题,即我国历史初期陶唐氏或唐尧、有虞氏或虞舜、夏后氏或鲧禹的名称属性或性质,我认为他们当非个人的私名,而应当是一个经历有时的氏族或部落的概念。因为在史前的氏族社会时期的氏族名、部落名,往往与其氏族或部落的酋长、首领混合。所以古史中的陶唐氏唐尧部落、有虞氏的虞舜部落和夏后氏的鲧禹部落,均以部落联盟的形式先后“禅让”,“选贤与能”传递的称谓或名号,才是我国历史初期的本来面目。否则,《史记·五帝本纪》和《夏本纪》中所载尧、舜、禹的年岁和历史编年,若以他们个人的年岁计,三个人加在一起最多也不过一百四五十年,怎能代表具有上下近千年的陶寺文化的漫长的历程?由此可见,唐尧、虞舜以及鲧、夏禹,当是氏族或部落名,特别是前者这是十分清楚的。

因此,儒家所谓的尧、舜、禹间的“禅让”,实则是中国古代社会由氏族制向文明国家过渡的一个特殊社会阶段军事民主制部落联盟古国首领“选贤与能”的反映,只有这样认识和解释考古学文化与古史传说的关系,才能真实地揭示古史面貌,才有可能重建中国远古史。

四、文化内涵与社会发展阶段

发掘表明,遗存丰富,种类很多,其中有些遗存特别是墓葬,形制呈“金字塔”式的结构,充分显示了它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具有部落联盟古国的性质,为黄河流域考古文化中所少见,故而为国内外学者所瞩目和关注。为说明问题这里仅述其要者。

(一)文化内涵

1建筑遗迹。在陶寺遗址居住址中有地面房基、烧制建筑材料的石灰窑、窑洞房子、道路、水井、窖穴和陶窖等[11]。这是了解当时陶寺人居住情况及建筑水平的一批重要资料。

居住址,在早期灰坑窖穴中,发现一些夯土块和刻画几何纹的建筑材料石灰皮,以及烧制建筑材料的石灰窖址,说明在陶寺居住址中,虽目前尚未发现城址和大型建筑,但当时这里也曾拥有相当规模和水平的建筑。此外,小型石灰面房子,建筑也很讲究,一般多用石灰涂居住面和墙裙。而石灰窑的存在,正说明陶寺人的日常建筑材料是用石灰,从而反映当时居住条件是具有一定水平的[12]。

水井,陶寺遗址中发现多眼,其年代有早、中、晚之分,就黄河流域的资料而言,这里的早期水井可能是较早的。其形制,平面呈圆形,但至距底部16米处,发现有圆木架井框,框呈方形,俯视为“井”字形。这一形式便为后世殷代甲骨文的井字象形即汉字“井”字的起源。

陶寺龙山文化发现的水井,在说明历史记载所谓“舜穿井”(《史记·五帝本纪》)的确属实的同时,也说明了水井的发现是黄河流域上古先民在与自然斗争中的一项伟大发明。其意义在于它的出现改变了当时人类的居住环境。人们不再依靠自然水源为日常的用水,而使人类进入了长久的聚族而居住的农业聚落社会,为陶寺龙山文化的性质和社会发展阶段已是以氏族部落联盟古国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形态,提供了依据。

2生产工具。遗址中出土的遗物,仍然是仰韶文化以来传统的石、骨、蚌、角所制成的各种工具和生活用品。不过在制作技术上有了很大的改进,器类品种有所增加。常见的石、骨类工具,器形有斧、铲、刀、凿、镰、镞、网坠等[13]。同时根据在遗址中出土的大型破土的石锄,和在一些灰坑窑穴上所遗留下来的“单齿”、“双齿”的木耒痕迹,说明当时陶寺居民的农业生产,是以石锄、石铲(耜)、木耒为主要工具的“耒耕”农业。

3生活用品。在遗址和墓葬中所见,除骨、玉等装饰品外,主要是陶器。陶寺人日常使用的陶器,多为绳纹灰陶器类。就炊具论,早期以斝、深腹罐、釜灶和鼎为主,中、晚期多见鬲、甗、甑、盆、钵、瓮和扁壶等[14]。特别是扁壶是陶寺文化很具特别的陶器,并从早期到晚期都为陶寺居民的日常用器。对说明陶寺文化为一个系统的前后发展阶段,表明其文化共同体也是相同的,是很有说服力的物证。

4墓地。陶寺遗址的墓地,位于遗址的东南角[15]。面积约4万平方米。墓地的使用时间与居住地相始终,历时约近八九百年。其内容和埋葬情形,在已发掘的5000平方米的范围内,发现大小不一形制不同的墓葬共1300余座[16]。据估计这处墓地原有墓葬当在10000座以上。其埋葬人数之多和规模之宏大也就可想而知。同时,陶寺墓地的墓葬排列有别,错落有致,表明它应属两个或两个以上若干个不同氏族的共同墓地,这一现象说明陶寺遗址的性质,当是氏族部落的联盟中心,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信息。

就发掘所见,墓葬形制都属长方形土坑竖穴墓,有的墓坑平面呈“工”字形。只有大中型墓有木棺,其中有的木棺两端挡板宽出两侧壁板,呈“Ⅱ”形。有的在葬具(棺)的四角各立一圆木[17]。这一不规范的现象,是木棺刚出现时具有原始性的一种表现。而小墓大多无葬具,有的仅以植物编织成帘箔卷尸。其葬式,多为仰身直肢葬,屈肢或俯身葬极少。说明陶寺龙山文化居民的墓葬是有一定埋葬习俗和墓葬制度的。葬制的相同,反映文化的人们共同体,自然多为同一族系,而人的社会地位不同及其贫富差异,则体现在陶寺墓葬呈“金字塔”式的大、中、小三型墓葬形式和随葬品悬殊多寡不一上。

大型墓9座,墓圹长3米,宽2275米,深12米不等。墓主均属男性,由随葬品的差异,可分为两种:

甲种发现5座,葬具有木棺,棺内撒满朱砂。随葬品达一二百件。主要的器物有龙盘、鼍鼓、特磬、土鼓、彩绘木案、俎、匣、盘、豆、“仓”形器、彩绘陶器、玉(石)钺、玉瑗、成套石斧、石锛、石镞和整猪骨架等。

乙种4座,与甲种大墓的区别是没有鼍鼓、特磬、土鼓。

中型墓约80余座,墓圹有浅宽坑和深坑两种。前者多分布于墓地的中部,墓坑一般长25米、宽15米左右。后者多分布于墓地的北部,长2225米,宽081米,深235米,可分三种:

甲种浅坑中型墓,多分布于大墓附近,墓主为男性。葬具用木棺,有的在棺内撒朱砂,随葬成组陶器,其中含彩绘陶器一两件及少量彩绘木器、玉(石)钺、琮、瑗、头饰、佩饰或有猪下颌骨10副以下不等。分布于M3002M3016M2001等大型墓左右两侧。墓主为女性。葬具使用彩绘木棺,内撒朱砂。死者佩戴精工镶嵌的头饰、臂饰,随葬彩绘陶瓶。

乙种深坑中型墓(包括部分浅坑),葬具使用木棺,撒朱砂,随葬玉(石)钺、瑗、琮、梳、骨笄、猪下颌骨半副至一副,不见陶器和木器。

丙种浅坑和少数深坑中型墓。均有木棺,随葬品较少,有骨笄和石瑗、钺、猪下颌骨一两副,或无随葬品。

小型墓共610多座,墓圹很狭小,一般长2406米,深051米,大多没有葬具,也多无随葬品,有的有随葬骨笄等小件13件,个别有猪下颌骨半副,随葬陶器的也仅见3例,但都是1件陶盆和罐[18]。这种小型墓其分布也不平衡,是北部少于南部,可见贫者以南部的氏族为多。

以上陶寺早期的大型墓和一些中型墓、小型墓的形制、葬具、随葬物的品种及其多寡,是反映陶寺龙山文化的早期居民当时的社会生产、生活各个侧面的一幅生动画卷,进而对其社会结构、性质及其发展阶段的了解,也就一览无余了!

(二)社会发展阶段

通过对陶寺文化内涵的介绍,特别是对其中墓葬的介绍,便十分清楚地从下列几点展现了陶寺文化的社会发展阶段或性质。

第一,由墓葬在墓地的排列不同,位置稀疏有间,说明陶寺居民的埋葬制度是以家庭或氏族为单位埋葬的,这一现象正说明人们思想观念仍维持着氏族血缘纽带的关系,即生前聚族而居,死后聚族而葬的氏族社会的埋葬制度,反映了它还能起着维护氏族团结的凝聚作用。所以这种埋葬制度在这个地区延续时间很长,直到春秋时期,仍为晋国所承袭。如曲村天马西周晋国遗址和侯马上马春秋晋国的“邦墓”,就是这种埋葬制度的孑遗。

第二,墓葬大小不同、规格有别和金字塔式的比例,毫无疑问地说明陶寺文化的人们社会地位的不平等,毋庸置疑,这便是等级、阶级存在的实例。可见当时人们的社会关系,正是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试看陶寺墓地中的小墓夹杂在大、中型墓间,有的中型墓又附着于大墓,其死者为女性,不正是等级或阶级产生压迫的写照?否则这种金字塔的墓葬结构或布局形式,是难以解释的。

第三,墓葬随葬器物的悬殊,十分惊人,大型墓不同质料的随葬品充满墓室,而小墓大多则一无所有,有的仅以编织物帘箔裹尸。说明那古老的氏族社会的成员间,共同集体劳动、平均分配产品的原则,已被破坏无疑,社会财富被聚敛到少数人手里。这种贫富分化的现象,标志着私有制在陶寺早期文化已经确立。

第四,陶寺墓地发现的9座大墓,死者均属男性,其中8座属陶寺文化的早期。其分布位置前后纵置,如M3016M3015M3002,便是成行埋葬的[19]。这种埋葬形式和从属关系,显然为一个时代前后几代人的承继。因此,这便揭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问题,即这些大墓如果真是属于历史上陶唐氏时代,为唐尧氏族部落的墓葬的话,那么该氏族、部落的名称即古史所谓的唐尧(帝尧)当是氏族名或部落名,而非个人的私名,这便由这几座大墓的年代比较集中,均属于早期墓葬得到了证明。这也可证明儒家所谓尧舜时代的“禅让”制,“举贤与能”的军事民主制,在一个阶段前后几代氏族或部落首领中是存在的。可惜陶寺墓地我们只发掘了它的一部分,如果将墓地全部揭露,则它的中期、晚期大墓也必然存在,故而对于尧禅舜、舜禅禹的历史,或可从陶寺墓葬中予以确定,或可提供线索和信息,从而对复原“禅让”的历史本来面目,对于历史学和考古学的学术意义无疑都是重大的。

第五,陶寺墓葬的随葬或从属关系很明显,例如简报图四所示M3002大墓的东西两侧附M3084M3009的中型墓,其并列从属的关系十分醒目[20]。而从属或附葬者都为女性。她们与大墓墓主的关系,诚如有的同志说:“应是大墓墓主的妻、妾。”[21]这种一夫多妻的并穴墓,虽然不多,但它显示了陶寺龙山文化的社会发展阶段或性质,氏族部落首领有着凌驾于社会之上,支配其他氏族成员的权利,墓地中那五座大墓有随葬龙盘、鼍鼓、特磬,特别是龙盘,体现着他们的身份高于众多中小型墓主,是首领和主宰的象征。所以由墓葬便可清楚地看到陶寺龙山文化的社会发展阶段,已冲破氏族制度,由军事民主迈入文明古国的行列。

注释:

1]王文清:《陶寺遗存可能是陶唐氏文化遗存》,《华夏文明》第1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

2]李民:《尧舜时代与陶寺遗址》,《史前研究》1985年第4期。

3]许宏等:《陶寺类型为有虞氏遗存论》,《考古》1991年第6期。

4][21]高炜等:《关于陶寺墓地的几个问题》,《考古》1983年第6期。

5]黄石林:《再论夏文化问题——关于陶寺龙山文化的讨论》,《华夏文明》第1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

6]王克林:《龙图腾与夏族的起源》,《文物》1986年第6期。

7]王克林:《中国古代文明与龙山文化》,《华夏文明》第1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

8]《晋南考古调查报告》,《考古学集刊》第6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

9][12]高炜:《试论陶寺遗址和陶寺类型龙山文化》,《华夏文明》第1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

10]《夏县东下冯》附录二,文物出版社,1988年。

11][13][14]《山西襄汾陶寺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80年第1期。

15][17][19][20]《19781980年山西襄汾陶寺墓地发掘简报》,《考古》1983年第1期。

16]高炜:《晋西南与中国古代文明的形成》,《汾河湾》,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1996年。

18]高炜:《试论陶寺遗址和陶寺类型龙山文化》,《华夏文明》第1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19781980年山西襄汾陶寺墓地发掘简报》,《考古》1983年第1期。

(《文物世界》200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