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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说中的尧舜禹部落联合体 虞舜大典(近现代文献卷一) 加入时间:2013/7/4 10:10:00 admin 点击:2835 |
传说中的尧舜禹部落联合体 谢维扬 如果把尧、舜、禹部落联合体的权力结构同摩尔根报道的北美印第安易洛魁人部落联盟的情况对比,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易洛魁人部落联盟中所绝对不存在的最高行政长官即最高首领这一属于个人性质的权力中心,在尧、舜、禹部落联合体中都是非常明显地存在的。 在《史记·五帝本纪》中,尧、舜、禹都被称为“帝”。这同《尧典》称尧、舜为“帝”是一致的。很显然,这种称呼,如同黄、炎时期一些传说人物被称为“帝”一样,表明这些人在部落联合体中拥有特殊的、最高的位置。这种位置在这些联合体中只属于少部分人,他们享有只属于他们的某些权力。比如说,对于联合体官员的任命权。关于这一点,在帝颛顼时,就有他命重为“南正”,命黎为“火正”的材料。在尧、舜、禹时期,《尧典》记载了尧命羲和与羲仲管理历法与授时,命鲧治水;舜命弃为“后稷”,命契为“司徒”,命禹作“司空”,命皋陶为“士”,命垂、殳、斨、伯与为“共工”,命益为“虞”,命伯夷为“秩宗”,命夔为“典乐”以及命龙为“纳言”的情况。《尧典》在记录这些人的任职时,屡次使用了“命”这个词,如果这种说法是有根据的,那么它们显然意味着尧和舜对这些人而言是“上级”。其实,尧、舜、禹的“命”的权力还不止涉及对官员的任用。《尧典》记舜在任命龙时说:“命汝作‘纳言’,夙夜出纳朕命。”就是说,让龙代表他发布命令和回报上属的意见。这里的“命”指的是广泛地指导联合体事务的命令。这是舜具有联合体最高首领地位的又一个反映。 尧、舜、禹联合体最高首领的权力还表现在他们对参加联合体的各部落首领有处置权上。这在部落联盟中也是绝对看不到的。 事实上,舜流四凶这类事件,其意义恐怕不仅在于反映联合体最高首领对成员部落的处置权,而且还反映了联合体内部对于最高权力的争夺,以及各成员部落对联合体权力结构的不同反应。按《尧典》的记法,舜所流的是共工、兜、三苗、鲧,其中共工和鲧属于华夏集团,兜、三苗,属于苗蛮集团。舜对他们的处置都可能具有权力争夺的背景。尤其是共工和三苗,是长期同中原部落联合体最高权力者之间有争斗的两个人群。 除了最高首领的权力的存在这一点外,尧、舜、禹部落联合体同易洛魁和古希腊、罗马的部落联盟的另外两个重要不同是尧、舜、禹部落联合体不像部落联盟那样采取全体一致通过的议事原则,而是由最高首领掌握最后决断权,以及尧、舜、禹部落联合体的权力结构中没有易洛魁人和古希腊、罗马人中存在的酋长会议和公民大会这两个体现权力的集体性质的机构。因此,作为一种受个人性质的权力支配的政治组织,尧、舜、禹部落联合体很显然不应被看作是与易洛魁人和古希腊、罗马人一样的部落联盟,而应该是一种酋邦。 (《历史教学问题》199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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