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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帝中和传统的三个向度(二)
 
虞舜大典(近现代文献卷三)  加入时间:2013/6/21 10:06:00  admin  点击:1473

舜帝中和传统的三个向度

——兼论通往和谐的进路

 

王田葵 何红斌

 

 

 

中和哲学的内涵有三个向度,这三个向度建基于中庸忠恕、中正、时中三原则上。

其一,中和哲学的核心思想是多元相关联事物的共通性。共通性是中恕原则的具体实现。所谓共通性,就是成就多元差异之融突和生生。简言之,多元对差异性的有序只能由“通”而不是由“同”来达成。忽略差异性的“同”,必然因普遍性道德原则的一元独尊而丧失和谐。

中和哲学的核心思想体现在如何处理“和”与“同”的关系问题上。儒家的“中和”主张的是“通”,而不是“同”。具体地说,就是拒斥平均化和同质化。所谓平均化是指抽象原则的一元化,即无差异的抽象的普遍伦理原则的一元化,如墨家“兼爱”观中的利人利己之“公利”;所谓“同质化”,指个体差异性的泯灭,如“兼爱”中的无个体差异性的抽象的“私爱”。不断超越当下存在而趋向不同层级的普遍性,这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基本前提。人在社会生活中面临着个性与普遍性的矛盾。“人的存在面临着两种普遍性:共同性和共通性。暂时性地搁置或忽略差异,而达成某种共同性和一致性,这是人类社会共同体存在的一个重要方式。但是,一个单纯的私人性和一个完全脱离个性差异的共同性,都只是一种理论的抽象,不具有真实性的意义。人类本真的生命情态,是‘通’而不是‘同’。或者说,社会生活中那个‘同’的层面源出于作为人类本真生命情态之‘通’性,因而这‘同’亦只有建基于后者,才能获得真实性的意义。”[30

社会的和谐不可能“同”一于抽象的一元化原则来达成,也不可能靠泯灭个体差异性而达成,而是靠“以他平他”来达成。孔子对“和”与“同”作了严格的区分。他以此判别“君子”和“小人”。墨子也主张“和合”,他认为家庭父子兄弟离散不能和合,天下百姓相亏害不能和合,社会动乱的原因就在于不能“兼相爱”。但“和”的思想却与儒家截然不同。孟子对杨、墨进行了严厉批评,也是缘于二者的判别。《孟子·滕文公下》说:“杨氏为我,是无君也;墨氏兼爱,是无父也。无父无君,是禽兽也。”孟子用“禽兽”来评价杨子的“为我”和墨子的“兼爱”,可见批评之严厉。杨子的观点暂且不说,就儒墨两家的“和”与“同”的观点作个比较,也许对于判分两种“和”的观念颇有助益。墨家的“兼爱”,如孟子所指出的是指“爱无差等,施由亲始”的观念。墨子“天下之人皆相爱”的观念虽然有理想主义的色彩,但一俟当成“天下之治道”[31],便不可避免成为“同而不和”之道。何以如此呢?因为这个观念一方面构建一个无差异性的普遍原则,即抽象的“公利”,另一方面,又提出一个抽象的功利性的“私爱”。这种“兼爱”观,不仅仅是一种乌托邦观念,而且以对天子之爱而要求人人都同乎上,更是一种可怕的理念。儒家批评墨家,要点在“无分”和“无别”上。墨子在社会观上主张“尚同”,“以上同而不下比”或“尚同乎天子”的方式,来“一同天下之义”[32]。得出的是一个极权专制主义的结论。

忠恕原则就是反身而诚,推己及人,以自我的处境求得普遍的原则。儒家的“仁”,作为普遍性原则,提倡的是个体差异性的完成和自身敞开所达成的互通。忠恕之道正是这种精神的集中体现。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两句话的意思是,由自己的意愿推及人,以达人我、物我之一体贯通。即使人有良好的动机,如墨子既利人又利己的动机,也不可以以己之愿“同”他人之愿,将己之所欲强加于他人、他物。而所谓“立人”、“达人”,亦只能物各付物,因任他人、他物之性、之时、之宜而顺应成就之。可见,儒家所说的中和,是一种于物则因物之性而物各付物的诚明精神,于人则任他人之性而“以他平他”的平等精神。与此同时,这差异分位限制性的“通”,同时又使个体实现精神的超越,使之内在地敞开一个世界与他人的世界相融通,而实现个体精神的和谐。

实在说,“仁”也是一种抽象性的价值原则。儒家“仁”的和谐观与墨家“兼爱”的和谐观的区别在于前者“尚通”,后者“尚同”。宋儒提出“理一而分殊”来理解“仁”的和谐精神是十分准确的。朱熹强调理气之合,试图避免以全体为主的绝对主义观点,对于这两种关系,朱熹进一步说:“天地之间,理一而已。然乾道成男,坤道成女,二气交感,化生万物,则其大小之分,亲疏之等,至于十百千万而不能齐也。不有圣贤者出,孰能舍其异而反其同哉。《西铭》之作,意盖如此。程子以为理一而分殊,可谓一言以蔽之矣。盖以乾为父,以坤为母,有之类,无物不然,所谓理一也。而人物之生,血脉之属,各亲其亲,各子其子,则其分亦安得而不殊哉!”[33]朱熹认为天地间存在作为全体性的理,但这种全体性必须由乾坤、男女等个体之间相互交感而生成。乾坤、男女等各个体是通过与他者互相感应,以他平他的方式而化生万物,达成宇宙万物的和合共生的,这就是全体性。朱熹认为,天下没有一个不具有全体性的个体,也没有一个不是有个体性的全体。换言之,宇宙全体性和谐共生的达成,是以大小、亲疏等至于十百千万的差别性为前提的。因此,朱熹说:“圣人孰能舍其异而反其同哉?”“理一”是天地之间的全体性,“分殊”就是个体之间的差异性。万物自性差异有序、互通而和谐,是“通”而非“同”。

“墨子虽亦言‘和合’,但其义要在同上息争,与儒家‘和’、‘太和’的观念的命义根本不同。儒家严格区别‘仁’与‘兼爱’,我们可以从中看到儒学对平均化的‘同’或形式化普遍主义外在强制之坚决拒斥的态度。这是我们理解儒学‘和’或‘太和’观念所必须注意的一个关键点。”[34

“中和”与“同”是相反的概念,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是能否实现“中和”目标的关键。《国语·郑语》所说的“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禅同,尽乃弃矣”。孔子强调拒斥“同”才能真正“和”,提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和实生物”,强调新生事物的化生是多元和合。“和”的方式是“以他平他”,即事物多元要素之间的融合、冲突是必然的。“他”与“他”者之间关系的和谐,首先应承认他者的存在,尊重他者的个性,将他者与他者及与己者看成是平等互尊,互利的关系。因相异而融合,由和合而生生新的事物,这就是“以他平他谓之和”,“和实生物,同而不继”的意思。

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同”:一种是乌托邦的“同”,称之为“大同”。20世纪的历史证明,“大同”是一种理想主义,以“大同”名义强制推行于社会,仍然会带来可怕的灾难。“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在治理国家中,舜帝尊崇“和而不同”而达到了“太和”之境,就是“大同”。他行中和之大道,首先是承认不同,不仅于此,他能将天下不同的人团结、融合在一起,由不同而能“大同”。这是一种“无同有同”,不同而至大同之“同”。正因为他能自觉做到这一点,才掌握了宽与严、武与文、公与私、法治与德治之间的中和、平衡、互动之道,以天下为公,实行禅让制,最终能“成天下之大功”,达到“大同”的“太和”境域。由此可见,非强制的理想主义“大同”应是“和而不同”。另一种是专制独裁之“同”,即“小人之同”。这是顺我者昌、逆我者亡之“同”。这种“同”无“和”的可能性。例如,与尧舜相反,周幽王不能以中和的思想来治理国家,用“同”弃和,以天下为私,结果社会动乱,民不聊生。所以说,“不同”是走向“中和”之境域的前提,舍此,不可能有“中和”的局面出现。

任何秩序都是在矛盾和差异中达成的,个体间的冲突不可避免,中和观主张用“通”来协调,而小人主张用“同”来“同质化”。“同质化”必然将斗争绝对化,“文革”时期人们将“斗争”解释为“辩证法”,“斗争”被片面地夸大为社会历史发展的唯一动力和源泉,“斗争”成了万能的武器,乃至被宣扬为无产阶级的阶级特性和品格。在阶级斗争被万能化的年代,人们的思维定式被训练成“单向度的”,即肯定“这个”,就必须消灭“那个”;这部分人绝对正确,那部分人绝对反动等;此外,“同”的一元化者在处理事物关系上,将“抓主要矛盾”绝对化。人们在面对任何一个复杂事物时,只要抓住了“主要矛盾”这个“纲”,就能使其他非主要矛盾迎刃而解。这种二元对立的绝对化的思维方式与“和而不同”的思维方式毫无共通之处。说它是一种“小人之同”的思想也许更为准确。这种思想对实现和谐社会的危害是不言自明的。“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经济建设抓得比较好、政治建设、文化建设、法制建设这些方面抓得比较差,造成经济与政治,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社会的全面进步与社会的畸形发展的不平衡乃至脱节,在实践中暴露的这些问题,从哲学的层面看,都是违背“和而不同”的和谐之道的结果。

其二,中和哲学的基础是多元相关联事物个性的独立性。它是成就万物差异之融突和生生的前提。独立性是中庸中正原则的具体实现。从普遍性的中道的实现来讲,中就是正。换言之,只有确保对象分位的独立性,中和才有可能。中和哲学的前提是个体事物独特性,个体人格的充分自由的保留和发展。在人的存在意义上,儒家强调人格独立性的价值。朱子于《论语·子路篇》“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章下注云:“和者,无乖戾之心。同者,有阿比之意。尹氏曰:君子尚义,故有不同。小人尚利,安得而和。”[35]朱子从人格的角度讲了两个方面:小人之“同”,是曲己从人,已失却人格的独立性。“阿比之意”就是这个意思;君子则“无乖戾之心”,所以君子能“和”。但对于后一点解释得更透彻的是《礼记·中庸》记孔子答子路问“强”,其中有“君子和而不流,强哉矫;中立而不倚,强哉矫”的话,正可用来解释“君子和而不同”。其关键处有二:一方面君子有独立的人格,不为外在环境所左右,能够做到“不同”,“不流”,“不倚”。另一方面,君子之所以“和”,因其“尚义”,小人之所以“同”,因其“尚利”。

儒家的“和”是一种追求独立人格之“和”。在儒家经典中,这“正”、“独”与“诚”往往相关联。《大学》:“身有所忿怀,则不得其正;有所恐惧,则不得其正;有所好乐,则不得其正;有所忧患,则不得其正。”说明了“正”的重要性。“正”的行为当然是要先“有诸己,而有求诸人;无诸己,而后非诸人”。一个人有独立自主的理想,有知识的引导,就是得其“正”,也就是得其“中”,得其“独”。《礼记·中庸》:“自诚明谓之性,自明诚谓之教。诚则明矣,明则诚矣。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其次致曲,曲能有诚,诚则形,形则著,著则明,明则动,动则变,变则化,唯天下至诚而能化。”《荀子·不苟》:“善之为道者,不诚则不独,不独则不形。”“独”指人格的内在化和个性化。《礼记·中庸》:“诚者,非自成己而已也,所以成物也。成己、仁也;成物,知也。性之德也,合外内之道也,故时措之宜也。”上述这些话表明了“独”与“诚”的关系,人的内在性、个体性与超越性的“道”之间,具有相通的本原一体性。

现代人的生存状态多倾向感性化和情欲化,在价值原则上则是实用主义和相对主义。“时下年轻人在追求自己的‘个性’时,恰恰由于这种生存的感性化,反而多为流俗的时尚所左右,而屏蔽了‘自我’的立场,缺失了第一人称的判断作用。”[36]这种情况说明,现代人仍然需要一个自我转化、创造的人格修养历程,这是一个“诚中形外”的历程,就是诚、独、形、著、明、动、变、化的历程。像古代君子那样经历这样一个历程,就能“和而不流”,“独立而不倚”,使“道”转化为个体实存,实现精神的和谐。

其三,中和哲学实现的条件是确保多元相关联事物的差序化。从内容看,差序化的核心在于是否以自由平等作为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人作为“类”的存在,每个人是平等的,每个人的权利都应被尊重。儒家的中和观是以个体人的不自由、不平等为原则的,和谐社会的建立只能是一种理想或意识形态说词。现代化社会人权的政治表现是民主,它的法律表现是法治,法治即是社会关系的差序化。民主不是“民同”(财产绝对平均),而是承认社会的人是有差别的。首先,在人权上必须通过自由原则确保对个人自由的充分保障和尊重,这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其次,通过平等原则铲除观念上和制度上对人权实行差别或歧视的土壤,这是社会和谐的又一基本条件。因此,现代和谐社会的差序化,就是在充分确保人权、人的自由的条件下的差序化。

从形式上看,中和哲学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诸多不可或缺的哲学资源,例如“时中”、“节”、“权”等。

差序化是中庸时中原则的具体实现。《中庸》说:“君子而时中。”“时”就是“时而后言”、“乐而后笑”、“义然后取”中的适时举止,即依据对事物的了解,在适当的时候采取适当的行为,使自我与真实世界实现理想的和谐。万物之差异而有序该如何实现呢?儒家认为必须靠礼的“节”。“节”的最理想把握就是“时中”。“时”就是切合实际,使主观与客观为之协调。《论语·学而》:“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

这里讲的是“节”、“发而皆中节”、“以礼节之”与“和”的关系问题。“节”讲的就是差序化原理。有子讲“礼之用,和为贵”,以“礼”与“和”对举。《易·系辞传下》言“履和而至”,“履以和行”。韩康伯注:“履者,礼也。”也是以“和”为礼之效、礼之用。“太和”是礼之用的极致。

“节”是一种区分差序化的方式。礼之节是对人的行为而言。但在儒家看来,人应事接物的活动,皆根源于“情”。所以,王阳明论学时说:“天下事虽万变,吾所以应之不出乎喜怒哀乐四者。此为为学之要。”[37

儒家认为礼乐皆来源于情。二者有不同的功能。《礼记·乐记》:“乐也者,情之不可变者也;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乐统同,礼辨异,祀乐之说管乎人情矣。”又:“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礼的作用为区别等差而使之有序。有区别,有等差,才能有序,这就叫“差序”。乐的作用在直接感动人情,“反(返)情以和其志”,以达到中和之德。乐与和二者的关系是,乐之所以“和”,乃因其内在地拥有礼之节文;礼之所以“节”,亦因其贯注于“情”而有“和”之效。故礼乐之义,乃互成而有。若偏执一隅,则皆流岩而失其真[38]。

除了“节”之外,“权”也是一种区分差序化的方式。如果说,“节”是对礼的差序化的处理方式,那么,“权”是对多重个体差序化的处理方式。进而言之,凡是在德治领域存在对立的两极之间,还有一个彼此之间双向的互动的领域。这种领域用两分法是无法解释的。中和之道是三分法之道,而不是二分法之道。“所谓三分法,在承认两极是真实的同时,更指出,由于两极的互动,在两极之间,必存一种或种种兼具两极性质和色调(也可以说是不具两极性质和色调)的中间实在;从静态的二分观点来看,它们常被看成是不稳定的乃至不真实的,有时叫做动摇的、暂存的、折中的、妥协的以及诸于此类的种种否定性规定;但是不管怎么贬低它,它仍然存在着,而且是真实的。”[39]例如,在忧与乐的两极,还有一种更为理想的圆融。这种忧乐的圆融才是儒家人格的中和境界。又例如,《尚书·尧典》曰:“帝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直而温,宽而栗”,同于“九德”。“九德”的“刚而塞”,着眼于其不足,以塞济之;“命夔”的“刚而无虐”,着眼于其过,以无虐泄之。“简而无傲”,以无傲禁其过等。

在形式上,执两用中不是固定僵化的。它可以而且应该“与时屈伸”。荀子说:“与时屈伸,柔从若蒲苇,非慑怯也;刚强猛毅,靡所不信(伸),非骄暴也;义以应变,知当曲直故也。《诗》曰:“‘左之左之,君之宜之;右之右之,君子有之。’此言君子能以义屈信,变应故也。”[40]这段话与一般追求随时随地的“中”不同,荀子提出了允许一定时间段上,此一时“柔从若蒲苇”,彼一时“刚强无不信”。也就是说,在特定时段上,允许流于一偏,或柔或刚,或左或右。这样的“彼一时,此一时也”[41]的做法,在儒家看来,不是背离了中和之道,而是更灵活的中和之道。从时间和过程的全体看,这也是执两用中。这其实是讲用中得注重一个“权”字,作为动词的“中”,就是能达到目标,切合既定的价值,这也可以理解为“度”,即事物的既定的或理想的状态的把握。孟子说:“执中无权,犹执一也。”[42]孔子说:“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唐棣之华,偏其反而。’”[43]庞朴先生指出:“这种不泥于一时之执中,似乎‘偏其反而’的中庸形式,正是达到了‘权’的境界的中庸形式,它适用的范围相当广泛。”[44]在治国上,这种形式的执中同样能达到和谐的境界,“张而不弛,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张,文武弗为也。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45]。“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正是以和。”[46]政之和,不一定表现在每一个时段都是“布政优优”上,也可以表现为不同时间的一张一弛,一宽一猛上。

儒学所言“中和”的基本精神,讲的就是在人性或个体人格实现的前提下达成物我、天人合一的“太和”之境的问题。进入“太和”境域须拒斥一元化和同质化两种“同”,由礼之节,分之“权”的差序化为中介,达成“通”与“独”,多元互动的和合状态。

总之,中和是天人和一的修身之道,即通过“至诚”而实现“与天地参”;中和也是德治的最高境界,达到中和之境的德政,才是“天人合一”的德政;就美学上看,中和包含了内容与形式,自然与人文的和谐统一,中和是至美追求之道……可见,“致中和”的内涵极其丰富和深广。和谐作为一种美的境界,实际上也就是人生的理想。人是唯一能将自身和自然区分开来并形成社会的动物。其他动物不存在同自然和社会的关系问题。“人是目的”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人类面临最基本的矛盾即人同对象的矛盾,对象包括自然和社会。和谐是人类的理想。

从宇宙自然到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普遍实在来看,和谐是一种关系的极为深刻、伟大并有着永恒生命力的理念。天体运行有序,四季交替,寒热转换;海洋陆地,各得其优;山川万物,彼此相依……这是宇宙的和谐。人体四肢,配搭天成;经络脏腑,各具功能。身心融合、浑然一体,这是人自身的和谐。和谐乃宇宙之根本,它流布宇宙自然,贯穿人文世界。

纵观中外历史,人们不难发现,凡是专制、极权政治制度,说到底都是“同而不和”的制度。不管以一人、一教、一派或一党的名义出现,都会将一己之抽象的道德原则“一同天下之义”。尽管这类强制性道德宏大叙事多么美妙动人,其动机多么富有欺骗性,但结果无不从取消社会成员个体分位的差异始,而至各级官员公开践踏人权,扼杀公正止。“瞒和骗,借浮华新词将真隐;利如权,托文武之道尽谋私”正是这种社会的真实写照。更为可怕的是,这种制度本身缺少“以他平他”的机制,也就必然失去制度更生的能力。值得一提的是,孙中山先生在他辞世的前夕,曾发出“革命尚未成功”的悔恨之叹。后来的历史证明,民主政治制度的确“尚未成功”,其具体表现为:“有人民而无民主,有宪法而无宪政,有法律而无法治,有自主而无自由。”这“四无”的状态,假以时日,便至“薄劣充宫阙,高明弃敝屣”,贪腐横流,民怨鼎沸,和谐还有可能吗?宪政民主的社会制度则与此相反。它是“和而不同”的制度。在这里,民权民生被视为真正的“天理”,公平正义被当做政府能力的试金石;在这里,社会处于矛盾相对的、动态平衡状态,如阴阳之缊,如日月之谐行;在这里,纵使一时矛盾发展到尖锐程度,也会因民众之参与和自身“以他平他”之生生能力而不失时机的变革和求通,从而营造出新的和谐状态。

当今,人类已进入全球化时代,从整体而言,今日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浪费和大气温室效应的破坏,乃是一种人类中心论,即以人之价值强加于物,而不能以物或自然本有之性来成就它,由之必然给生态平衡造成破坏,严重损坏人类生存的环境。就人类社会而言,今日的专制独裁政体或原教旨主义,对内常以一派、一教或一党之意识而“同”之,统治天下;对外则以种族国家、宗教之个性差异之绝对化,宣扬价值原则的相对主义,拒绝人类普适性的价值观,企图以极权专制和恐怖暴力宰制天下,由之而出现世界性恐怖破坏频仍,民族国家内部离乱汹汹。究其原因,皆因其违背了“中和”之理念。可见,中和之道对于世界文化和各国社会健康发展,仍具有重要意义。

 

 

从社会政治形上学看,传统的中和文化是一种社会理想文化。我们不妨以人为中心,对和谐分成三个维度,它们是人与人、人的身心、人与自然的和谐。笔者将中国主流和谐之道称之为三重和谐体系。

事物之间要和谐,必须既有分立又有联结。分立是客观存在,联结靠机制和秩序。一个和谐的社会,应该是在分立中的联结,个体与群体、此方与彼方;分立而不对立,不同而能融合。一方企图消灭另一方还能和谐吗?

第一,人与自然的和谐。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一种“乐感文化”。《荀子》和《乐记》对“礼”、“乐”二者的区分作了很简明的说明。“恭敬,礼也;调和,乐也。”[47]《礼记·乐记》:“乐也者,情之不可变者也;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乐统同,礼辨异,礼乐之说管乎人情矣。”又:“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由此可见,礼乐都是统摄人情的。乐乃直接缘情而有,其作用亦在直接感动人情。“反(返)情以和其志”,以达于中和之德。更重要的是,礼乐被提到了天地的高度,“大乐与天地同和,大礼与天地同节”,“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48]乐之所以“和”,乃因其内在地拥有礼之节文;礼之节,亦因其贯注于“情”而有“和”之效。故礼乐之义,乃互成而有。儒家从舜帝礼乐创造中看到了礼乐相配,德法相济,规范与和美相生的人神和合,天人合一的和谐境界。

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天人合德的社会。儒家和道家赋予“天”的内涵尽管有所区别,但将中和规范为天人合一于德的价值目标则是共同的,从而形成了天人合一的本原性中和观念。自虞舜被尧帝选为继承人之后,“正月上日,受终于文祖。在璇玑玉衡,以齐七政。肆类于上帝,禋于六宗,望于山川,遍于群神。”[49]“类”,即类祭,祭祀名称之一。“肆类于上帝”,意思是遂按类祭祭祀天。在尧舜时代,“天”就是上帝,是最高的人格神。“天生丞民,有物有则;人之秉彝,好是懿德。”[50]天能赏善罚恶,济困扶危,是最高的道德楷模。孔子说:“获罪于天,无所祷也。”孟子说:“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师,唯曰其助上帝宠之。”因此他主张“修身以事天”,“行法以俟命”,天人合德于“诚”。董仲舒顺应当时天人之学的思潮,提出“天人相与之际,甚可畏也”的论题,从而构建了一套屈民申君,屈君尊天的天人合德学说。

道家则称天是与人相对应的自然界,道为天地自然的本质,天之道无为而自然,最公正无私,所谓“天道无私,常与善人”;“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51]因此,人之道应“法自然”,与天地合德。庄子说,得道之人应该以造物者为友,“以天为宗,以德为本,以道为门”,“以天待人,不以人入天”;“不以心捐道,不以人助天”;“无以人正天,无以故灭命,无以得殉名”。老庄这些话,说的是人应与天和谐相处,人应“去智与故,循天之理”,“虚无恬淡,乃合天德”。

第二,人与人的和谐。

在舜帝时代,德与法、礼与乐是紧密相连,二者和而不分的。《尚书·尧典》记载帝舜让乐官对未冠青少年(胄子)进行乐教。“帝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这段话的意思是:帝舜说:夔啊!我命你担任乐官,对未冠者进行乐教。你去告诉他们,正直而温和,宽弘而坚栗,刚毅而不虐害,简约而无傲慢也。要懂得诗所以言其志也,歌所以咏其言也。依其所咏以定五声,而以六律六吕和之。这样,八音和谐,不使失其次也,则神与人皆因此可以和谐。舜帝是在讲乐,也是在讲德。他以讲乐来讲品德,又以说德性来说乐美。提出了善的德与美的乐是一种分立中的调和艺术。这种分立双方的对立统一,就德性而言构成了人格美,就其乐的演奏而言构成了乐感之美,双方异曲而同工,分立而同道。这道就是和谐之道,中和之道。舜帝讲人事的德性修养和乐感培养,关注的是这个“道”——中和之道:一是天命(神)和人事(人)的分立和谐;二是一与多的分立和谐;三是动与静,变与不变的分立和谐。如此三个和谐都实现了,才叫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就人与人的关系范畴看,又可分为人伦关系,即人与家庭(族)成员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要能和谐,关键在于孝道的推行,像舜帝那样,纵然父亲、后母对他百般迫害仍坚守孝道如初,仍“顺事父及后母与弟,日以笃谨”。其孝道为千古人伦之范。他登上帝位后,命契做司徒,到四方传播五教: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五教能在天下实行起来,则人伦关系自然就可以和谐了。

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人与人关系的重要方面。这种关系,儒家率以“仁”来表述。孔子提出“仁者爱人”。其核心是仁、义、礼、智、信诸项。因后面会论及,此处不再赘述。

第三,人的身心的和谐。

儒道诸家都强调身心和谐,即身体与精神、外在与内在、价值预期与行为方式之间实现和谐和统一。经典儒学中的“身”,一般从两个方面来理解:“治身”和“修身”。治身重视形体实在与感性外化,修身关注的是内在心性。

人首先是自然人,然后才是社会化的人。人由自然人向社会化的人的过渡,就要学习社会的道德规范。因此,道德最初或多或少是外在于个人的,是社会强加给个人或作为风俗习惯灌输给个人的。道德的这种社会制约力要想有效发挥作用与效能,就必须内化为个人的要求,个人把道德当做一种生活需要,一种自己的东西,形成一种道德自觉,在理学家那里就叫不同层次的“良知”。理学高扬人的道德良知,挺立人的道德主体性,而不再一味跪拜于外在道德楷模(圣人)和死记道德教条(经典)。

王阳明的“致良和”学说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他认为,道德法则如果见诸行为,只能依靠对念虑之微的省察克治,即一种深刻的自我反省和高度的道德自律。良知本体原是光明圆融的,若有“私意安排”,则必遭劳扰。因此,为学功夫,“须教他省察克治……无事时,将好色、好货、好名等私欲逐一追究搜寻出来,定要拔去病根,永不复起,方始为快”。

“良知”确保性情和谐,而信、诚、敬则是实现性情和谐的修养路径。一是“民无信不立”。除了伦理学上的信任含义,儒学的“信”还包含本体论的内涵。人有信仰,活着就有精神支柱。朱熹说:“民无食必死,然死者人之所必不免。无信则虽生而无以自立,不若死之为安。故宁死而不失信于民,使民亦宁死而不失信于我也。”[52]不难设想,统治者用瞒和骗的方式将一己之愿强加于民,将虚假的观念瞒骗于民,而能做到“不失信于民”的。人有所信,才有所敬、有所畏,才谈得上道德自律。只有到了这个时候,道德、秩序和制度文明才获得可靠的生存基础。二是“不诚无物”。诚,真实无妄,对自身真诚和对万物真诚才是建构性情和谐,身心和谐的坚实基础。每一个存在物只要回到自身本性的真实,也就可以通达于天下一切物的本性真实。“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53]三是“敬事上帝”。先秦文献中的“上帝”就是“天”。“敬事上帝”,人才能“配天其泽”。人不可能胜天,人与自然不是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人类中心主义其所以错误,归因于对天的失敬。儒家从“敬事上帝”至“天人合一”观,都是现代人值得借鉴的普世价值。《论语·先进》记孔子听了曾点谈话后说“吾与点也”。“曾点之学”就是中国人文精神中的乐感文化。而“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54],“舜人也,我亦人也;舜为法于天下,可传于后世,我犹未免为乡人也”[55]以及先天下之忧而忧等,这是君子的内圣外王之“忧”。当然,一般人都有外感的忧,即物质之忧。一般人忧患于“贫”,而君子忧于“道”,“君子忧道不忧贫”。中国文化因为有了忧乐圆融,天人合一观,才顺利迎接外来的佛学。一个人性情中自觉追求忧乐圆融,就获得了人生的天地气象,即一种融合了道义、人伦与自然万物的日用实践与生活情态。正如庞朴先生所说,忧乐圆融是中华民族的人文精神,“作为文化传统,铸就了我们民族的基本性格;它在各个不同时代有其不同的变异,呈现为不同的时代精神。但到近代以前,变化是不大的。时至今日,它正迎接着新的挑战。我们相信,正是圆融本身,可以促使它不泥于一曲,不止于故步,不扬彼抑此,不厚古薄今;可以保证它取长补短而不崇洋媚外,革故鼎新而不妄自菲薄,适应时代而不数典忘祖,认同自己而不唯我独尊”[56]。

 

道德良知反映理学家们排除欲望、情感、思维、气质种种因素,独以仁爱本性作为人类精神的本质。其目的是以人性作为生存意义的基础,建构一套指导人们走向精神高尚的生活道路的哲学。同时,人性的普遍必然性保证了他的意义哲学的普遍有效性,人性与天理一样,“性者,人之所受之天理;天道者,天理自然之本体,其实一理也”[57]。身心合一之人性跨越了历史时空,超乎阶层和文化,它不为舜存,不为桀亡,无论上智下愚,男女老幼,普遍地存在于每一个个体生命之中,只要去认识,践履它,生命崇高的终极意义就能够得以实现。所以,在评价人的行为时,最根本的标准是观察行为的内在动机,而不是外在表现;在推行道德效能时,最根本的转变是观察道德良知的转变,而不仅仅是道德言行的转变。理学的“良知”论在现代道德建设中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现代社会一样存在这种现象:法律不能拯救“不自救”之人,道德也不能拯救“不自救”的人。

 

 

 

注释:

1]《中庸》第六章。

2]朱熹:《四书章句集注》。

3]《崔东壁遗书·洙泗考信录·余录》卷三。

4]蒋伯潜:《诸子通考》,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336页。

5]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中华书局,1961年,第477页。

6]王杰:《儒家文化的人学视野》,中央党校出版社,2000年,第250页。

7]《中庸》第一章。

8]许抗生:《〈性自命出〉、〈中庸〉、〈孟子〉思想的比较研究》,《孔子研究》2002年第1期。

9]《尚书·盘庚中》。

10]《古史辨》第二册。

11]《尚书·酒诰》。

12][13]《庞朴学术文化随笔·中庸平议》,中国青年出版社,1996年,第5页。

14][23]《论语·子路》。

15]《孟子·尽心下》。

16]《荀子·儒效》。

17]《庄子·养生主》。

18]《逸周书·太子晋》。

19]《庞朴学术文化随笔·中庸平议》,中国青年出版社,1996年,第7页。

20][美]成中英:《合外内之道——儒家哲学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121页。

21]《河南程氏遗书·第七》。

22][27]罗炽:《中和文化论纲》,《江汉论坛》2007年第2期。

24]《论语·八佾》。

25]《论语·卫灵公》。

26]《论语·尧曰》。

28]黎靖德编:《朱子语类》,中华书局,1980年,第1701页。

29][30][34][36][38]李景林:《差序格局与“太和”理念》,《江汉论坛》2007年第2期。

31]《墨子·兼爱中》。

32]《墨子·尚同》。

33]《朱子语类》卷九十八。

35]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卷七。

37]《王阳明全集》卷四。

39]《庞朴学术文化随笔》,中国青年出版社,1996年,第68页。

40]《荀子·不苟》。

41]《孟子·公孙丑下》。

42]《孟子·尽心上》。

43]《论语·泰伯》。

44]《庞朴学术文化随笔》,中国青年出版社,1996年,第17页。

45]《礼记·杂记下》。

46]《左传·昭公二十年》。

47]《荀子·臣道》。

48]《乐记》。

49]《今文尚书·舜典》。

50]《诗·大雅·民》。

51]《老子》。

52]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论语·颜渊》。

53]《中庸》。

54]《论语·述而》。

55]《孟子·离娄下》。

56]《庞朴学术文化随笔》,中国青年出版社,1996年,第83页。

57]朱熹:《论语集注》卷三。

 

(选自《舜文化论文集》第一辑,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