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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三(上) 王田葵:《中国伦理的贞下起元》 加入时间:2013/6/8 17:37:00 admin 点击:2104 |
第五章 三(上)
我们已经进入了“权利时代”。[1] 纵观上下四千年,我们不难发现,中国民本思想资源中存在着宝贵的人权思想因素,这些因素却至今仍没有完全转换成现代人权、自由、民主的理想的政治体制,而是在疾风暴雨的革命斗争之后,逐渐形成了权利的转换新模式:“集体权利—个人义务”。[2]这与中国传统存在何种必然性呢?把民主和政治权利看作国家的强盛和团结动员民众的工具,存不存在政治权威剥夺个人政治权利呢?存不存在以国家、社会或集体利益的名义给个人强加义务的危险呢?如此诸多问题总是纠缠着我们这几代人,并且还将继续纠缠着。应该说,在民权方面,我们在理论探索和现实的权利保护两个方面都面临着挑战。 (一)权利转换新模式 19世纪中期,美国学者丁韪良和他的中国同僚在把惠顿(wheaton)的《万国公法》翻译成中文时,煞费苦心,终于找到了一个能和英文“right”一词相对应的“权利”这一古汉语中含有贬义的词语,并成功地说服了中国政府采纳这一词语。丁韪良们万万没有想到,这一词语很快成为一种含有褒义的概念而迅速持久地进入现代中国文化的最通用概念。从此,西方民主权利观念在中国政治话语中被广泛接受。有了权利这一核心概念,才使中国人理解西学并推动中国的社会变革;有了权利这一核心概念,人们才拥有了一种武器,这种武器对每一种不平等对待进行斗争时,可以拿来证明其正当性。当代中国知识者精英都深知人权的原始意义。他们都把人权看成是基于道德律——而不是基于实定法——的道德权利或自然权利。“国家法律不能剥夺人民的权利。”[3]而且,政治权利得到了突出强调。成了中国人以权利名义参与政治事务的口头禅。“在20世纪每一个阶段的改革和革命中,政治权利都得到了特别的强调。在中国所有的宪法中,都包含了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在这些宪法中的阐释之深和强调之重,超过了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法。”[4] 自鸦片战争以来,几代政治家和思想家们做的是同一个梦:通过赋予人民以权利来强民,又通过强民来强国。谁也不会怀疑它不是上好的国策。但回顾百多年的各种政治实践,人们似乎忽视了一个基本的问题,那就是民众权利从何而来。权利除了由每个人享有,还能否由群众、阶级或以广义上的“人民”的名义、以集体方式享有呢?如果可以,谁是后一种权利的合格主体呢? 忽视意味着“走样”。它的结果导致了政治浪漫主义的产生。所谓政治浪漫主义是一种政治理想主义或政治情感主义。“民权的政治浪漫主义立足于人民主权,也浪漫于人民主权。它往往忘记了民权里的‘民’是个体的活生生的人,而且,作为权利主体,还应当在自己与政府之间预设一种结构性的紧张关系。正是由于这种不该有的忘却,民权的政治浪漫主义往往在理论上强调以人民主权来解释民权,在实践中容易导致民权主体的虚置和民权要求的不能落实,乃至民主从‘民为主’变为‘民之主’,民权从‘公民之权’变为‘政府之权’”。[5] 权利事实上成了属于中国人自己的“坚强道理”。这是因为中国传统的人道、仁政和民本政治原则同人权理念有极强亲和性的缘故。由此也证明,中国民主和人权事业是中国文化传统转换的题中应有之事。它是中国文明在现代的自然演化的一种结果,而不是西方“文化移植”的结果。 中国传统的自然演化的现代成果是耐人寻味的。它既没有走向真正的民主政治体制,也没有走 这种模式导源于政治工具主义人权观:把民主和政治权利看作国家的强盛和团结以及社会动员的工具。这一信息 “集体权利—个人义务”得以在中国形成,原因并不简单。它既有文化上的因素,也有救亡图存的时代因素。就文化而言,中国的道德文化崇尚的是德性高于利益,在政治参与的语境中,特别强调个人对公共之善的责任。为了个人权利而去参与政治事务是不正当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道德追求的基本路径。在这一基本路径中,没有以自我利益为基础的权利观的踪影。这种集体对个人占有绝对优势地位的文化传统,在现代中国已是责任高于权利了。就时代而言,跟共产党打天下的人,虽然高举的是反帝反封建的大旗,但他们的血液中并非洗尽了传统的文化基因,而是以不同口号和形式强化了这种基因。由于面临殊死的阶级斗争,夺取政权的需要,在献身新国家、阶级、政党的口号下形成了新式集体,从而取代过去以国家、宗族、行会、职业、宗教认同为基础的旧式集体。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基本上被当做了一种集体利益,一个神圣目标,而不是为了表达、谈判和修改个人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相应的,民主权利被当成了一种必然体现最高正义的集体权利,而这种集体权利又必须要覆盖甚至取代个人权利。[8] 这种集体权利十分容易演变成绝对统治权的意义。政治参与成了一种政治身份,谁有资格参与政治,马克思主义阶级学说就是最权威的解释。通过把“人民”和“敌人”区分开来,作为个别阶级的民主特权的参与得到解释。这一解释用来证明民主权利只给部分民主特权者是妙不可言的。于是在“权利”和“义务”意义的逻辑构成上,便产生了两种结果。 其一,集体权利取代了个人权利。 这种以阶级为基础的权利观,一是因为抛弃了参与者的道德品质,而不同于中国传统的道德追求路径;二是增加了传统民本思想所没有的一种强烈的权利持有者的绝对统治权的意义;三是在反对“个人主义”的口号下,西方个人自主或独立这样一种自由主义思想被认为是对集体权利的挑战,因而是必须弃之如敝屣的。 这样,对集体权利的承认很快转换成对政治权威的承认。中国从1949年至1978年,一种人为强加的阶级斗争使社会处于持续的“紧急状态”中,社会被裹挟进对强大政治权威的迫切需要。这使得以下的事情成为可能:“以一个共同目标有效地把人民组成一支队伍,并引导他们以同一步调高歌猛进。”而对强大政治权威的迫切需要,是源自争取国家独立的斗争和阶级斗争。这样的政治权威,是操作式的(operational)而不是“监管式的”(custodial),这就必须要求对财产、行为、思想甚至队伍(如“革命队伍”或“人民公社”)成员的肉体进行合法控制。对队伍成员来说,一旦被清出队伍,就意味着他们失去了生命的意义以及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他们意识到根本就没有必要去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且,只要政治权威还吸纳他们,还保护他们,他们就认为人的权利是一种应当弃如敝屣的私利。此外,政治权威还把国家主权者、国家和人民的代表、政府首脑和社会先进阶级的领导这多种角色的特征集于一身。对普遍公民而言,公民资格本身是不足以支持他去对国家和政府提出什么个人要求的。”[9] 其二,个人义务被神圣化。 这种以阶级为基础的义务观,事实上使每个权利持有者不得不甘愿放弃一切权利,包括不做某件事的权利。 什么是义务?一般来说,法学上的义务是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说某人享有或拥有某种利益、主张、资格、权力或自由,是说别人对某人享有或拥有之物负有不得侵夺、不得妨碍的义务。若无人承担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便没有意义。故一切权利的存在,意味着一种让别人承担和履行相应义务的观念和制度的存在。如果说权利表示的是“要求”、“获取”或“做”为表现形式的“得”,那么,义务所表示的就是相应的以“提供”、“让与”或“不做”为表现形式的“予”。[10]由此可以断言,政治参与对政府而言,被看成是对政治程序的一种义务,而对个人而言,就是一种政治权利。然而,“集体权利—个人义务”模式则与此相反。参与,对个人而言,一直就被看成是对政治程序的一种义务,而非一种个人权利。参与是为了为人民的公共利益服务,而不能把个人私利羼入进来。在这个意义上,对义务的这种修正后的理解与中国传统的理解一样——义务有一种神圣性。 既然政治权威已被看成是集体正义的体现者,其目的是为人民服务,那么参与者就当然已经有了这种政治理想,并有了这种参与的资格。 这样一来,“人民”在“集体权利—个人义务”模式中被抽象化为一个远离了权利的政治符号。放弃一种作为个人权利的政治参与,也来自集体权利的假定。既然社会大众被看成国家的主人,并因此而分享集体权利,则服务国家也是服务自己,而服从政府也是服从自己。这样,被允许参与政治活动,就证明此人作为国家主人的身份或地位。一个社会成员为什么把参与政治理解为一种个人权利呢?[11]结果,个人权利被集体权利所取代,个人仅仅是尽“神圣义务”的工具。 从1949年至20世纪80年代,“集体权利—个人义务”框架一直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逻辑表达。但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已发生了巨大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