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尧典》新解(十三) 虞舜大典(近现代文献卷六) 加入时间:2013/6/7 9:05:00 admin 点击:2300 |
黎民于变时雍。 从上下文的文势看,这句话是对“克明俊德”以下数语的总括。尧“克明俊德”,“以亲九族”,“平章百姓”,“协和万邦”,深远影响表现在“黎民于变时雍”上。“黎民于变时雍”不是尧采取的行动措施,而是他采取的诸多行动措施产生的积极后果。 “黎民”是这句话的关键词。《尔雅·释诂》:“黎,众也。”郝懿行《尔雅义疏》:“黎庶者,民之众也。《说文》云:‘黔,黎也。秦谓民为黔首,谓黑色也。’按‘黎民’见《尧典》,非起于周,民不皆黑色,举其众多而言也。”《释训》:“廱廱,和也。”廱亦作雍,《文选·笙赋》注引《尔雅》作“雍雍,和也”。于,旧作於。《释诂》:“于,於也。”郝疏:“於与于同,亦语词也。”《释诂》“于,是也。”郝疏:“是者语词也。时者是声之轻而浮者也。古人谓是为时,今人谓时为是。是时一声也,时是一义也。”王引之《经传释词》:“於,语助也。《书·尧典》曰:‘黎民於变时雍。’‘於变’与‘时雍’对文。‘於’字《释文》无音,蔡沈以为叹美辞,非是。”郝氏据《尔雅》释《尧典》“黎民”为民之众,黎字为举其众多而言,极是。郝氏、王氏并释“於”、“时”二字为语助词,亦甚得当。应劭曰:“黎,众也。时,是也。”“雍,和也。言众民于是变化,用是大和也。”(《汉书·成帝纪》注)伪孔传:“黎,众也。於,语声。时是雍和也。言众民从化而变,用是大和。”二说大抵正确。 “黎民”应当是泛指自尧之直近亲属“九族”至本部落联盟内之“百姓”以及四裔之“万邦”的所有人们,即与尧有血缘关系或没有血缘关系,血缘关系较近或血缘关系较远的全天下所有氏族、部落的成员。一般的成员在内,负有职责的氏族、部落或部落联盟的领导者也在内。那时是原始社会,与人民群众相脱离的强力机构和统治者还未出现。“黎民”即众多的民众,他们经过尧的几十年的工作,发生了变化,变得融洽合和了。 《汉书·成帝纪》阳朔二年诏曰:“昔在帝尧立羲和之官,命以四时之事,令不失其序。故《书》云‘黎民于蕃时雍’,明以阴阳为本也。今公卿大夫或不信阴阳,薄而小之,所奏请多违时政。”拟诏书的人把“时”字理解为四时的时,从而把全句属下,说成为明阴阳之事,误甚,不可从。 乃命羲和, 尧在解决了“亲九族”、“平章百姓”、“协和万邦”的问题之后乃命羲和负责解决“历象日月星辰”的问题。羲和是重黎之后,古人皆如是说,几无异辞。最重要的根据是《国语·楚语下》记观射父说:“及少皞之衰也,九黎乱德……颛顼受之,乃命南正重司天以属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使复旧常,无相浸渎,是谓绝地天通。其后,三苗复九黎之德,尧复育重黎之后,不忘旧者,使复典之。”扬雄《法言》:“羲近重,和近黎。”郑玄注说:“尧育重黎之后羲氏和氏之子贤者,使掌旧职天地之官。”(贾公彦《周礼正义序》引)伪孔传说:“重黎之后羲氏和氏世掌天官。”又《吕刑》伪孔传说:“重即羲,黎即和。”《国语》韦昭注:“尧继高辛氏,平三苗之乱,绍育重黎之后,使复典天地之官,羲氏和氏是也。”以上扬、郑、伪孔、韦诸家皆据《国语》认定羲和为重黎之后。 至于重黎、羲和究竟各是一氏或一人,抑或各是二氏或二人的问题,古说不一,或云重与黎,羲与和各为一氏或一人。上举诸家皆主此说。此说的根据是《左传》昭公二十九年的一段话:“少皞氏有四叔,曰重曰该曰脩曰熙,实能金木及水,使重为句芒……颛顼氏有子曰犁,为祝融。”犂即黎字之异文。据此,重出于少皞,黎出于颛顼,重与黎非一氏或一人,明甚。但是,《史记·五帝本纪》云:“帝颛顼高阳者,黄帝之孙昌意之子也。高阳生称,称生卷章,卷章生重黎。”以为重黎为一人,且是颛顼之曾孙。《晋书·宣帝纪》云:“其先出自帝高阳之子重黎为夏官祝融。”亦以为重黎为一人,但说是颛顼之子,不说是颛顼之曾孙。清人顾炎武《日知录》赞同重黎为一人之说,盛百二《尚书释天》赞同重黎为二人之说。今日看来,顾说非,盛说是。《国语·郑语》记史伯既云荆子熊严为重黎之后,似以重黎为一人,又云:“夫黎为高辛氏火正”,显然又以黎为一人,重为一人,自相抵牾。盛百二《尚书释天》解释说:“史伯明言‘黎为高辛氏火正’则楚子之先黎也,而兼言重,盖天地虽分,事实一贯,犹羲和虽分,钦若之职一也。”盛说极是。另,重与黎古人总是视作两个具体的个人,其实是世掌天地之官的两个氏族。氏族是常存的,而人只生一世。把氏族当成个人,所以才产生一会儿说重黎是颛顼之子,一会儿又说是颛顼之曾孙的混乱。《国语·郑语》说“黎为高辛氏火正”,高辛氏即帝喾。《楚语下》又说颛顼“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这一矛盾如果用黎是氏族之名来解释,极顺。因为黎作为一个氏族,颛顼时为火正,不妨帝喾时也为火正。若以黎是一个人,则很难说通。况且《楚语下》说“重黎氏世叙天地”,“世叙”一词堪注意,既云世世代代掌天地之官,则重黎是氏族之名无疑。实际上中国原始父系氏族社会,特别在晚期军事民主制时期,部落联盟之公职都以氏族的名义担任,而且大多数以氏族的名义世袭。只有部落联盟首长,因为太重要,不能固定由某一氏族(甚至某一部落)的人担任,而采取禅让的办法从联盟内各氏族、部落的个人中选优解决。所以少皞、颛顼、帝喾、尧、舜、禹等等必是个人的名称。重黎是两个氏族的名称,羲和是重黎之后,当然也是两个氏族的名称。 钦若昊天, 自此以下至“四时成岁,允厘百工,庶绩咸熙”一大段文字,全是说尧命羲和二族要做的事情。这些事情至关重要,尤其“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人时”这几句话,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标志着人们对天的认识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在尧之前实行火历,对自然之天的认识相当狭窄,仅限于星宿。日月之运行不是看不见,但是不认识。那时的天是神的世界。到了尧时,“乃命羲和钦若昊天”之后,一个以日月运行为主的广阔的自然之天展现在人们面前。从此主宰之天的天概念之外又产生了自然之天的天概念。主宰之天的天概念是哲学唯心论的萌生土壤,自然之天的天概念是哲学唯物论的先声。后世孔子及儒家学派由此继承并发展了唯物论的哲学。中国古代哲学唯心论和唯物论的对立从尧时开始,中国哲学史应当从尧时写起。这是从意识形态的角度看“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的意义。 若从当时部落联盟的管理上说,此事也是第一重要的,故《汉书·食货志》说:“尧命四子以敬授民时,是为政首。”《尔雅·释诂》:“钦,敬也。” 《释言》:“若,顺也。”《史记·五帝本纪》“钦若”作“敬顺”。钦若释作敬顺,是对的。尧要求羲和严肃认真地对待天的事情,不可苟且马虎。 “昊天”,许慎《五经异义》:“《今尚书》欧阳说:‘春曰昊天,夏曰苍天,秋曰旻天,冬曰上天,总为皇天。’《尔雅》亦然。《古尚书》说云:‘天有五号,各用所宜称之。尊而君之,则曰皇天。元气广大,则称昊天。仁覆悯下,则称旻天。自天监下,则称上天。据远视之苍苍然,则称苍天。’”许氏按说:“《尚书》尧命羲和‘钦若昊天’,总敕四海,知昊天不独春。《春秋左氏》曰:‘夏四月己丑,孔子卒’称‘旻天不吊’,时非秋也。”许氏说《尔雅》与《今尚书》说同,其实大同而小有异。今文《尚书》说“春曰昊天”,《释天》说“夏为昊天”,此略有不同也。郑玄《驳五经异义》云:“《尔雅》者孔子门人作,以释六艺之文,言盖不误矣。春气博施,故以广大言之。夏气高明,故以远大言之。秋气或杀或生,故以闵下言之。冬气闭藏而清察,故以监下言之。昊天者,其尊大号。六艺之中诸称天者,以己情所求言之,非必于其时称之。浩浩昊天,求天之博施,苍天(疑天当为苍)苍天,求天之高明。旻天不吊,则求天之杀生当得其宜。上天同云,求天之所为当顺其时。此之求天,犹人之说事,各从主耳。若察于是,则尧命羲和‘钦若昊天’,孔子卒称‘旻天不吊’,无可怪耳。”其实《尔雅》说,《尚书》今文欧阳说,《尚书》古文说对“钦若昊天”之“昊天”的说解都是对的。许郑二氏之认识也都极得要领。把天按四时变化称为昊天、苍天、旻天、上天以及总称皇天等等,说明不把天视作神,而是视天为自然。“钦若昊天”之“昊天”’是浩浩广大的自然之天,这是他们的一致看法。有了这一点,他们其余的分歧都可忽略不计。 历象日月星辰, 这一句至关重要,是“乃命羲和,钦若昊天”的主要内容。“钦若昊天”必须落实到“历象日月星辰”上才有意义。“历象日月星辰”,标志古代天文历法至此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先前实行火历,不问日月,观察大火即心宿二昏时所见之中、流、伏、内等不同天象确定时节,这是当时人人可行的,不必由联盟的管理机构统一授时。现在不看大火,而是看日月在二十八宿经星上的运行规律,不是人人能够办到的,所以此时不但要观象,还须向下授时。 实行以日月运行为主要内容的新历法,并且观象授时,这是一个突破性的进步。有人说这时实行的只是历,尚谈不上历法,历法是从战国四分历开始的。其实不然,有历则必有历之法,没有一定的法,历则无从产生。战国四分历的确严密、科学,是以前之历法不能比拟的,但是不能因此说四分历产生之前无历法,以前的历法只是相对简单疏阔而已。 在尧命羲和“历象日月星辰”之前,实行火历,是有文献可征的。《左传》襄公九年说:“古之火正,或食于心或食于咮,以出内火。是故咮为鹑火,心为大火。陶唐氏之火正阏伯居商丘祀大火,而火纪时焉。”《郑语》:“黎为高辛氏火正。” 《楚语下》:颛顼氏“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言及大火,言及火正,言及火纪时,显然尧以前实行的历法是火历。不过,据《大戴礼记·五帝德》“高辛氏历日月而迎送之”和《鲁语上》“帝喾能序三辰以固民”的记载以及韦昭“三辰,日月星”的注文,知在尧之前人们已意识到日月在历法上的重要性,而筹划创制新历。尧命羲和“历象日月星辰”以制定新历的活动并非突然出现。尧制定以日月星辰为内容的新历之后,旧时的火历也没有消失,社会的上层使用阴阳历,一般民众则仍依赖火历,即观察星星安排生产与生活。《洪范》“庶民唯星”一语说的就是这种情况。阴阳历必须由专家通过“历象”得出,然后向下“授时”。然而“授时”之难以普及,不要说古代,就是在解放前旧中国的边远地区,民众不看皇历看星星的情况也是司空见惯。 现在说羲和之“历象日月星辰”。它与先前的火历大不一样,火历极简单,只须凭经验用肉眼看而已,盯住昏时大火(心宿二)的中、流、伏、内等动向即可,不须“历象”。而新的阴阳历的对象是日月运行,要根据日月运行推算出年、月、日、四时甚至闰月来,简单的观察办不到,非“历象”不可。 那么“历象”是什么呢?蔡沈《书集传》:“历,所以纪数之书;象,所以观天之器。如下篇玑衡之属是也。”于下篇“璇玑玉衡”句释曰:“犹今之浑天仪也。”蔡说显然错误,把历释作书,把象释作器,于理不合,尧时怎会有纪数之书,怎会有观天之器。于文亦不通,“历象”必是谓语,表示动作,书和器在此作谓语,讲不通。《史记·五帝本纪》作“数法日月星辰”。《索隐》:“《尚书》作‘历象日月’,则此言‘数法’,是训‘历象’二字,谓命羲和以历数之法观察日月星辰之早晚,以敬授人时也。”《正义》:“历数之法,日之甲乙,月之大小,昏明递中之星,日月所会之辰,定其天数,以为一岁之历。”史迁释作数法是对的,但是《索隐》将“数法”释作“历数之法”,谓“历象”为“以历数之法观察”云云则不确。“历象”应是两个同类性质的词组成的并列动词,即历是一词,象是一词。梅文鼎《历学源流论》谓“历者算数也,象者图也,浑象也。”沈彤《尚书小疏》谓“历谓以数推之,象谓以法窥之。数即九数中差分赢不足旁要诸数,法即浑天图象与诸测验之器,凡皆所以为定时之本也。”梅、沈二说义同,释历为算数,为以数推之,是对的,释象为图象,为测验之器,则迂曲不通。伪孔传:“星,四方中星。辰,日月所会。历象其分节,敬记天时,以授人也。”孔颖达疏:“命羲和令以算术推步,累历其所行,法象其所在,具有分数节候参差不等,敬记此天时以为历而授人。”伪孔传强调“历象”的对象是日月星辰之“分节”,孔疏释“历象”为以算术推步,伪孔传所云“分节”为日月星辰之分数节候参差不等,都是对的。但是有欠简捷。王安石说:“历者步其数,象者占其象。”(盛百二《尚书释天》引)要言不烦,最为的当。其实历就是计算亦即推步,象就是察看亦即观象,“历象”的对象必是“日月星辰”,“日月星辰”有必要“历象”。 若在尧之前之天文历法,先是一般占星术,后来是火历,只须肉眼观象而已,无须推步计算。观象的内容主要是天象,其次是物象、气象。天象在当时主要指星象,即二十八宿经星之象,不包日月在内。《国语·周语中》所记“夫辰角见而雨毕,天根见而水涸,本见而草木节解,驷见而陨霜,火见而清风戒寒”,就是远古时代占星术所能掌握的天象、物象、气象实况。此天象、物象、气象,观之可也,不须计算。后来有了火历,观象的对象集中到“火”上。火即大火,古书也叫辰,即二十八宿之心宿二,实际上是一连三个星,所以又叫三星。按照中国古人的传统排法,它属于东方苍龙七宿。火在远古中国人的生活中曾经扮演过重要的角色。古书有记载,如《左传》庄公二十九年:“火见而致用。”昭公四年:“火出而毕赋。”昭公三年:“火中寒暑乃退。”哀公十二年:“火伏而后蛰者毕。”僖公五年:“火中成军。”昭公六年:“火未出而作火。”昭公九年:“今火出而火陈。”昭公十七年:“今除于火。”“火出必布焉。”“火出而见。”“今兹火出而章。”“必火入而伏。”“火出于夏为三月。”“若火入而伏。”昭公十八年:“火始昏见。”“火之作也。”哀公十二年:“今火犹西流。”《诗·七月》“七月流火。”《夏小正》:“初昏大火中。大火者心也。心中,种黍菽糜时也。”“五月大火中。”“八月辰则伏。辰也者谓星也,伏也者入而不见也。”“九月内火。内火也者大火。大火也者心也。”“主夫出火。主夫也者,主以时纵火也。”《礼记·月令》:“季夏之月昏火中。”等等举不胜举,都是后世人对古时实行火历情况的追述。也说明自尧时制定阴阳历之后,火历并未消失,在人们的生活中仍起作用。 火历的基本特点是用肉眼直接观察昏时(日落后三刻或二刻半)大火的出、中、流、伏、内等不同位置,借以确定岁首和春种秋收的季节。岁、四季、月份、节气的概念全没有。它与先前的一般占星术一样只须观象,不须推步计算。不同于早期占星术的是它集中在一个心宿二上,形成了一定的规律,可以叫做“历”了。 一旦人们的观象活动由二十八宿的领域进入日月的时候,观象的手段便不够了,还必须进行计算亦即“历”。《大戴礼记·五帝德》说帝喾“历日月而迎送之”,这个“历”字不简单,颇堪注意。占星术和火历是无须“历”的,只须“象”而已。只有对日月,既须“象”,又须“历”,即又观象又计算。《尧典》讲“历象日月星辰”,“历象”二字首先表现出新历法在制历手段上的变化。“历象日月星辰”,这句话的“日月”应特别注意,今人对日月太熟悉,已经司空见惯,读起来极易不以为然。而在当时,日月正式进入人们的生活领域,其实是中国古代天文历法史和认识史上的一次伟大的革命。以前只看星星,现在则历象日月,日月成为历法的真正主角,星星只是在历象日月的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时才有意义。 “日月星辰”是什么?日月不成为问题。星辰是什么,古说不一。《白虎通义·圣人篇》:“尧历象日月璇玑玉衡。”以“璇玑玉衡”取代《尧典》之“星辰”,是以星辰为北极及斗建。这当然不对。《周礼·春官·大宗伯》“以实柴祀日月星辰”句郑玄注:“星谓五纬,辰谓日月所会十二次。”五纬是金、木、水、火、土五星。贾公彦疏:“《尧典》云‘历象日月星辰’,《洪范》五纪亦云‘星辰’,郑皆星辰合释,此文皆上下不见祭五星之文,故分星为五纬,与辰别解。”是郑玄仅于《大宗伯》文释星为五纬,于《尧典》、《洪范》诸文则一概合释“星辰”为“日月所会十二次”。“日月所会十二次”的说法大体正确。有《左传》昭公七年:“何谓辰?日月之会是谓辰,故以配日”作为证明。郑玄以为“历象日月星辰”之“星辰”为一物,而释为“日月所会十二次”,那么此星与辰究竟是怎样的关系?贾公彦于《大宗伯》疏说:“二十八星,而有七,不当日月之会直谓之星。若日月所会则谓之宿,谓之辰,谓之次,亦谓之房。故《尚书·胤征》云‘辰弗集于房’,孔注云‘房,日月所会’是也。”孔颖达于《尧典》疏说:“日行迟,月行疾,每月之朔,月行及日而与之会,其必在宿分。二十八宿是日月所会之处。辰,时也。集会有时,故谓之辰。日月所会与四方中星俱是二十八宿。举其人目所见,以星言之;论其日月所会,以辰言之。其实一物,故星辰共文。”又,伪孔传说:“星,四方中星也。”孔颖达疏:“二十八宿布在四方,随天转运更互,在南方每月各有中者。《月令》每月昏旦唯举一星之中,若使每日视之,即诸宿每日昏旦莫不常中,中则人皆见之,故以中星表宿。四方中星,总谓二十八宿也。”贾公彦和孔颖达对“星辰”的解释正确而且透辟。他们的核心思想是星即指二十八宿,不包括其它。星在作为日月相会的时空坐标时又称作辰。“日月星辰”,实质只有日月星,不是日月星之外另有辰。四中星是二十八宿的代表,所以说“日月星辰”之星是四方中星,亦可。 根据孔颖达的认识,我们必引导出以下的合理结论:所谓“历象日月星辰”,其实是历象日月。宿次辰房和中星都是为历象日月服务的。尧的新历法若离开日月、二十八宿或者中星,便失去意义。这是尧时新历法与以前的火历的本质区别。关于“星辰”的其它任何解释,只要不符合这一结论便是错的。《汉书·律历志下》:“辰者,日月之会而建所指也。”说“日月之会”是对的,说“建所指也”则为蛇足。蔡沈《书集传》:“星,二十八宿。众星为经,金、木、水、火、土五星为纬,皆是也。”说星是二十八宿,是对的。说星包括金、木、水、火、土五星则误。这说明《汉志》作者和蔡传的作者并未真正理解尧命羲和“历象日月星辰”的意义。《汉书·律历志上》引《尧典》“历象日月星辰”,颜师古注曰:“星,四方之中星也。辰,日月所会也。”沈彤《尚书小疏》谓师古说“最是。星不必兼岁星斗星,辰不必兼建所指”。颜说是,沈说尤精卓。 然而对“历象日月星辰”的解释最切中要害的是盛百二的《尚书释天》。盛氏云:“盖历象在授人时,授人时在岁月日时之正,正日之长短必以日出入之早晚,正月之朔望必以日与月之冲合,正时之春秋冬夏必以日之长短与昏之中星,昏之中星,二十八宿也。正岁必以日之周天与月会日之常数及其闰,而五纬于数者并无所用。”意谓尧之新历法目的是确立岁月日时的概念(这是前所未有的),而确立这些概念必须“历象”日月运行的规律和数字,做到这些则离不开二十八宿。二十八宿之外的东西则都不需要。 附带说一下二十八宿名目出现的问题。今所传二十八宿名目最早见于《淮南子·天文训》和《汉书·律历志》。《史记·历书》虽详备二十八宿名目,但与今所传二十八宿名称略有不同。更早的文献如《礼记·月令》仅记二十六宿,《尔雅·释天》则仅有十七宿。《周礼·夏官·冯相氏》记冯相氏掌“二十有八星之位”,而其名目不详。《周礼》一书据我们考证,大约写定于平王东迁之后即春秋初年。本世纪七十年代在湖北随县出土一只战国箱盖,其上绘有二十八宿,其实这并不是二十八宿概念出现的上限,《周礼》的记载应当先于它。《尧典》写定于平王东迁之后不久,但所记史事当是尧时代的实录无疑。《尧典》既已提出星、火、虚、昴四宿名称,而且是作为四仲月中星提出的,那么当时绝不至于只知道此四宿,其余一概不知。在尧命羲和“历象日月星辰”之前人们对星星已积累了丰富的知识,《洪范》说“庶民唯星”就是证明。否则到尧时便无从制定以日月为纪的新历法,因为历象日月是离不开二十八宿经星的。虽然目前尚无确证证明尧时已有完整的二十八宿概念,但是也不能说尧时没有具备二十八宿概念和名目的可能性。 敬授人时。 “敬授人时”是“历象日月星辰”即制定以日月为纪之新历法的直接目的。尧之前实行火历,部落联盟内虽设有专职官员火正,但文献不见有授时的记载。授时自尧时起施行。 蔡沈《书集传》:“人时谓耕获之候,凡民事早晚之所关也。”蔡氏说耕获之候是“人时”,不确切。首先,“人时”二字宜分别说,人是人,时是时。人字是有一定意义的。段玉裁《古文尚书撰异》谓自来《尚书》无作“人时”者,注疏本《洪范》伪孔传、《皋陶谟》正义皆云“民时”,治古文《尚书》的《尚书大传》郑玄注、《郑语》韦昭注、徐伟长《中论·历数篇》和治今文《尚书》的《史记·五帝本纪》、《汉书》之《律历志》、《食货志》、《艺文志》、《李寻传》、《王莽传》、汉《孙叔敖碑》亦皆引作“民时”。唐天宝三载卫包奉命改定经文时将“民时”误改作“人时”。按段说误,作“人时”是,作“民时”非。人与民二字在经典中意义有别,《诗经·假乐》有“宜民宜人”句,《皋陶谟》有“在知人在安民”句,《洪范》有“厥庶民无有淫朋,人无有比德”句,皆民有民义,人有人义。民是一般老百姓,治于人和食人的劳动者,人则是有地位的统治阶级人士。尧时是原始氏族社会的军事民主制时代,国家尚未产生,当然谈不上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划分,但是毕竟有氏族、部落酋长与一般氏族成员之别。尧命羲和“历象日月星辰”之后“敬授人时”,是授时给本部落联盟内各部落、氏族以及“万邦”的领导人而不是授给氏族的一般成员。所以,当作“人时”,不当作“民时”。时字蔡氏以为是指确定耕获之候及与民事相关者,亦未的。确定耕获之候是授时的目的之一,但不是“时”的本身。时是什么,笼统地说,这个时就是尧命羲和通过“历象日月星辰”而制定的新历法,具体地说,应当就是《洪范》九畴中第五畴五纪之“一曰岁,二曰月,三曰日,四曰星辰,五曰历数。”这五纪在尧时当已初步产生。授时就是授这个。尧以前的火历时代没有这五纪,授时是谈不上的。 其次,这“敬授人时”实际上是朔政制度的先驱。朔政制度在后来夏商周三代成为中央政治集团的权力标志,《礼记大传》“圣人南面而治天下”,必“改正朔,易服色”, 《春秋》文公十六年“公四不视朔”,《论语·八佾》“子贡欲去告朔之饩羊。子曰‘赐也,尔爱其羊,我爱其礼’”等记载正是古代实行朔政制度的遗迹。尧施行“敬授人时”是朔政制度的开始,从《论语·泰伯》“唯天为大,唯尧则之”和《尧曰》“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中能够得到证明。《论语》“唯天为大”之天与《尧典》“钦若昊天”之天一样,是自然之天。《论语》之“天之历数”与《尧典》“敬授人时”之“时”含义相同,都指尧所制定的新历法而言,即岁、月、日等等。只是文势略有区别,言“时”,是从部落联盟的工作角度出发,言“历数”则强调它是部落联盟军事民主制首长的权力标志。“敬授人时”即颁朔的具体办法,最早的记载应是《洪范》“王省惟岁,卿士惟月,师尹惟日”。王制定并颁发一年的朔政,王省大臣、列国诸侯管各个月份,以下大夫士等管每天。余如《周礼·春官·大史》“正岁年以序事,颁之于官府及都鄙,颁告朔于邦国”,蔡邕《明堂月令论》“古者诸侯朝正于天子,受月令以归而藏诸庙中。天子藏之于明堂,每月告朔朝庙,出而行之”,记述更为详明。虽然所用皆后世词语,但是关于授时颁朔的基本情形当与尧时无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