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尧典》新解(六) 虞舜大典(近现代文献卷六) 加入时间:2013/6/7 8:53:00 admin 点击:2482 |
扑作教刑, 《史记·五帝本纪》集解引郑玄注云:“扑,槚楚也。扑为教官为刑者。”《礼记·学记》:“夏楚二物,收其威也。”郑玄注:“夏,槄也。楚,荆也。二者所以扑挞犯礼者。收谓收敛整齐之。威,威仪也。”孔颖达疏:“‘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学者不勤其业,师则以夏楚二物以笞挞之。所以然者,欲令学者畏之,收敛其威仪也。”孔颖达《尧典》疏:“官刑,鞭扑俱用,教刑唯扑而已,故属扑于教,其实官刑亦当用扑。盖重者鞭之,轻者扑之。”伪孔传:“扑作教刑者,夏楚二物,学校之刑也。”是扑人用夏与楚两种东西。楚即荆条。夏与槚古通用。夏即槄,《尔雅·释木》:“槄,山榎。”郭注:“今之山楸是也。”山楸即山核桃树。学生学业不勤,教师则以荆条或楸木扑之。虽不似皮鞭抽打厉害,坚硬的荆条与楸木扑挞之痛楚亦必不轻。 据“扑作教刑”一句,知舜时已有学校教育,而且采取体罚的办法教学。但是舜时究竟有没有学校呢?《礼记·学记》云:“古之教者,家有塾,党有庠,术有序,国有学。”古到什么时候,没有说。《孟子·滕文公上》说:“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庠者养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肯定夏殷周三代有学校,夏之前有没有学校,也未说。但是它指明了三代学校教育的中心内容是明人伦,而据《尧典》经下文“帝曰:契!百姓不亲,五品不逊,汝作司徒,敬敷五教在宽”,知舜极重视人伦教育,命司徒专管此事。据《周礼》,司徒一职恰是掌邦教的教官,有以“乡三物”教万民的职责。夏之前即使未有学校,而人伦教育确已存在。有了教育,施以一定的强制性手段亦不无可能。 金作赎刑。 此句存在两个问题,一、什么样的罪过可以赎,二、金是什么。 《史记·五帝本纪》集解引马融云:“意善功恶,使出金赎罪,坐不戒慎者。”《潜夫论·述赦篇》:“‘金作赎刑’,‘赦过宥罪’,皆谓良人吉士时有过误,不幸陷离者尔。”《国语·齐语》:“小罪谪以金分。”韦昭注云:“小罪,不入于五刑者。以金赎(按赎当作分),有分两之差,今之罚金是也。《书》曰:‘金作赎刑。’”伪孔传:“误而入刑。”孔疏:“过失杀伤人。”蔡沈《书集传》:“赎,赎其罪也。盖罪之极轻,虽入于鞭扑之刑,而情法犹有可议者也。”是知可以金赎之罪,须人是好人,罪是小罪,且犯罪是出于不戒慎。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据郑玄《驳五经异议》“赎死罪千锾”之说,以为死刑也可赎。郑玄所云乃汉代情况,不足以证舜时死刑可赎。因为舜时实际上无死刑。“象以典刑”中包括大辟,即大辟可以“布衣无领”代替。“流宥五刑”说的流刑,即流放远方,而流刑是当时最重的刑罚。 金是什么?《史记·五帝本纪》集解引马融云:“金,黄金也。”伪孔传说同。《尚书·吕刑》:“其罚百锾。”伪孔传:“锾,黄铁也。”二者都是讲赎罪,一云黄金,一云黄铁,而且铁明明是黑色,却言黄铁,这是为什么?《尔雅·释器》:“黄金谓之。”又:“白金谓之银。”是黄金白银都叫金。《周礼·考工记》“攻金之工”以下有“筑氏为削”,“冶氏为杀矢”,“桃氏为剑”,“凫氏为钟”,“栗氏为量”,“段氏为镈器”。他们所攻的都是合金青铜,却都叫“攻金之工”,说明古代也称铜为金。铁的出现较晚,西周纵使有铁,也绝不会大量通用。那么,《吕刑》的锾字伪孔传何以解释“黄铁”呢?其实他说是黄铁是铜。铁是黑色的,焉有称黄之理!故孔颖达疏云:“此传‘黄金’,《吕刑》‘黄铁’,皆是今之铜也。”王鸣盛《尚书后案》:“马云‘金,黄金也’者,谓铜也。《禹贡》‘金三品’,郑云‘铜三色’,是铜,赤金,古赎罪用铜也。”按孔疏王案之说是。古人云“黄金”,所指就是铜,马融、伪孔说不误。用真正的黄金赎罪是汉及汉以后事。 更重要的问题是尧舜之时能否有赎刑,赎刑是否用铜。梁启超《古书真伪及其年代》言及“金作赎刑”时说:“金属货币是周朝才有的东西,当然不应在尧舜的书上发现。”梁氏意谓“金作赎刑”是周代的事,是周人追记《尧典》时加进去的。铜作为交易之货币固然是以后的事,但是铜作为兵器,据文献记载,出现却很早。《管子·地教》云:“葛卢之山发而出水,金从之。蚩尤受而制之,以为剑铠矛戟。”又云:“雍狐之山发而出水,金从之。蚩尤受而制之,以为雍狐之戟、芮戈。”《吕氏春秋·荡兵》:“未有蚩尤之时,民固剥林木以战矣。”是蚩尤之时已用铜制兵器。铜虽尚未产生交换价值,不能作为货币使用,却有很大的使用价值,用它赎罪,是可能的。《管子·中匡》:“甲兵未足也,请薄刑罚,以厚甲兵。于是死罪不杀,刑罪不罚,使以甲兵赎。死罪以犀甲一戟,刑罚以胁盾一戟。过罚以金钧。无所计而讼者,成以束矢。”《淮南子·氾论训》说同。以兵器作赎刑,是春秋时代确有之事,那么尧舜时代既已有铜,又有战争,“金作赎刑”的“金”用作兵器,也并非不可能。此可解梁氏周朝以前无金属货币因而不可能“金作赎刑”之疑。尧舜时代尚无明显的私有财产,连同人本身在内的一切东西都属于氏族、部落。赎刑,犯罪通常是个人的,而赎刑的过程应当在氏族与氏族或部落与部落之间进行。一人犯罪,要由他的氏族或部落负责赎刑。这是三代以后人难以理解的事情。 由此说来,尧舜时代刑罚就其手段来看,共有象刑、流刑、鞭刑、扑刑、赎刑五类,五类刑罚往往有交叉的现象,然而并行不悖。最重的当为流刑,其次是象刑,其次是鞭、扑,其次是赎刑。受象刑的人居族人之中,为人所不齿,等于被人视为“非我族类”一般。这种精神上的压力对于氏族公社的人来说,当然比鞭扑之皮肉之苦更难以忍受。 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这两句话是讲刑罚施行过程中的灵活掌握问题。意谓施行刑罚要有所赦,有所不赦。上句言该赦的,下句言不该赦的。蔡沈《书集传》谓“此二句或由重而即轻,或由轻而即重,盖用法之权衡,所谓法外意也”,很有见地。 对此二句的具体解释,古人是不同的。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眚灾为月食说。意谓一旦发生月食,人君就要省刑、赦罪。他据《左传》庄公二十五年:“非日月之眚不鼓。”杜注:“眚犹灾也。”以及《乾象通鉴》引《尚书纬》曰:“当赦不赦,月为之食。”《开元占经》引石氏曰:“若月行疾则君刑缓,行迟则君刑急,故人君月有变则省刑。《书》曰:‘眚灾肆赦。’”等材料,相信眚灾是月食,天上发生月食,地上人君就要赦罪。这一说法显然不可信据。第一,从历史发展上说,灾异说产生于春秋战国,兴盛于汉代,尧舜时代无此思想。第二,从训诂上说,日月之食固然可谓之眚,但是眚不仅仅是日月之食。第三,从经上下文看,下句“怙终贼刑”是讲人,上句“眚灾肆赦”亦应是讲人。若是讲灾异,则不合古人行文的习惯。除此之外,各家理解亦有分歧。《史记·五帝本纪》肆字作过,郑玄本亦如此。《集解》引郑玄注云:“眚烖,为人作患害者也。过失,虽有害则赦之。”烖,古文灾字。郑氏说是根据《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唯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唯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而来。《康诰》此段经文约而言之,大意谓人犯小罪,未造成灾害,但他坚持不改,怙恶不悛,不能不杀。人犯大罪,但是能改正,纵使造成一定的灾害,也可不杀。 “怙终贼刑”,《集解》引郑玄云:“怙其奸邪,终身以为残贼,则用刑之。”此句之解与上句一样,都取《康诰》经义。郑玄对这两句话的解释,大意是这样的:人犯了罪,造成一定的患害,有了过失,但是他能改正,不再犯,对这样的人应当赦免。人犯了罪,或许并未造成太大的患害,但是他怙恶不悛,屡教不改,终身做残贼之人,对这样的人必用刑。上下两句互文见义。上句有无怙终之义,下句有无眚灾或小眚灾之义。郑玄的解释是正确的。中华书局点校本《史记》断作:“眚灾过,赦;怙终贼,刑。”说明点校者也赞成郑说。 另,伪孔传说:“眚,过;灾,害;肆,缓;贼,杀也。过而有害,当缓赦之。怙奸自终,当刑杀之。”此与郑玄说不同。《春秋》庄公二十二年:“肆大眚。”《谷梁传》云:“肆,失也。眚,灾也。”杨疏云:“‘肆失也,眚灾也’,言‘肆大眚’者谓放失大罪恶,灾犹罪恶也。”又云:“孔安国云:‘眚过灾容肆缓也,过而有害,当缓赦之。’此传云:‘肆,失也。’则亦缓之类。”按,失当作佚,放纵之意。是伪孔传在经文训诂上并不误,但训释经义则不如郑玄明通准确。按伪孔传的训释,经文上句“眚灾肆赦”是凡有罪过的皆释放,没有条件。如果经文仅此一句,这样训释尚可,意同《周易》解卦“大象”之“赦过宥罪”,谓君子应当宽刑,小罪要赦免,大罪宜宽缓。但是《尧典》经文有下句“怙终贼刑”。依伪孔意,是“怙奸自终,当刑杀之”,刑杀是有条件的。一句说大罪小罪都无条件宽宥释放,一句又说该杀者必杀,两句不成对文,意义不连属。于鬯《香草校书》卷五训贼为则,可备一说。 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孔颖达《尚书正义》谓经文此二句是舜说的话,是对的。《尔雅·释诂》:“钦,敬也。”敬,做事严肃认真。段玉裁《古文尚书撰异》谓古文《尚书》恤皆作卹,今本作恤乃卫包所改。《史记·五帝本纪》恤作静,《集解》引徐广曰:“今文云‘惟刑之谧哉’。《尔雅》曰:‘谧,静也。’”段氏《撰异》云:“《史记》作静者,以故训易其字,使读者易通。谧训静,故易为静也。若古文作卹,亦是静慎之意。”又云:“卹、恤与谧、洫皆同部相假借,皆谓慎静。盖静、慎意得交通,未有心气不静而可谓之慎者。未有能慎而浮妄之动不除不貊然宁静者。卹、谧皆谓慎刑,无二义也。方兴伪传训忧,误矣。”段说根据是《诗·周颂·维天之命》“以谧我”,今毛诗作“假以溢我”,《左传》襄公二十七年引《诗》作“何以恤我”。《尔雅·释诂》云:“溢,慎也。”又云:“谧,静也。”《庄子·齐物论》“以言其老洫也”,《经典释文》:“洫,本亦作溢,同音逸。”按,段说是。经文全句意谓舜告诫说,你们可要认真又认真啊!刑罚这种事情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冷静审慎。伪孔传释恤为忧,恤固有忧义,然而在此训慎、静为长。 流共工于幽洲, 《礼记·射义》郑玄注:“流,放也。”其实相当于今语之流放。洲,《孟子·万章》、《大戴礼记》、《淮南子》、《礼记·射义》郑注、《左传》文公十八年疏引此经皆作州。幽洲,《后汉书·侯霸传》光武赐霸玺书曰:“崇山、幽都何可偶。”《庄子·在宥》:“流共工于幽都。”《史记·五帝本纪》:“请流共工于幽陵。”是又作幽都、幽陵。《史记集解》引马融云:“北裔也。”孔颖达《尚书正义》:“裔训远也。当在九州之外,而言于幽州者,在州境之北边也。”《史记正义》引《括地志》:“故龚城,在檀州燕乐县界。故老传云:舜流共工幽州,居此城。”王鸣盛《尚书后案》:“郑云幽州北裔(按,与马说同,见《诗·小雅·蓼萧》疏引)者,舜分燕以北为幽州,是北裔也。当时必实有一地以流之,但已无考。《括地志》云‘在檀州燕乐县’,即今密云县,恐臆说也。”按王说是。舜将共工流放到北方边远的一个什么地方,在幽州境内或境外,故曰幽州。究竟是什么地点,今无可考亦无须考。 关于共工,《左传》文公十八年:“少皞氏有不才子,毁信废忠,崇饰恶言,靖谮庸回,服谗搜慝,以诬盛德,天下之民谓之穷奇。”杜预注:“穷奇谓共工,其行穷,其好奇。”孔颖达疏引孔安国云:“共工官称也,其人为此官,故《尚书》举其官也。”《左传》谓共工是少皞之不才子。那么少皞是什么人呢?《左传》昭公十七年郯子自称其高祖是少皞挚。谓少皞即挚。《史记·五帝本纪》谓挚是帝喾之子,尧是他的弟弟。《五帝本纪》又云:“嫘祖为黄帝正妃,生二子,其后皆有天下,其一曰玄嚣,是为青阳,青阳降居江水。其二曰昌意,降居若水。”《索隐》:“玄嚣,帝喾之祖。”《世本·帝系》亦云“黄帝生玄嚣”,宋忠注曰:“玄嚣,青阳,是为少皞,继黄帝立者。”《左传》昭公十七年孔疏:“《世本》及《春秋纬》皆言青阳即是少皞,黄帝之子,代黄帝而有天下,号曰金天氏。少皞氏,身号;金天氏,代号也。”这些古代文献记载出入甚大,既云少皞是帝喾之子,又说是黄帝之子,代黄帝而立者。近人吕思勉《读史札记》更云“少皞即蚩尤也”。 关于共工的说法尤多,依《左传》文公十八年及杜注说,共工是少皞之不才子。而《左传》昭公十七年“共工以水纪”下杜注又说:“共工以诸侯霸有九州者,在神农前,太皞后。”《淮南子·天文训》:“昔者共工与颛顼争为帝,怒而触不周之山。”《论衡·谈天》说同。《史记·律书》:“颛顼有共工之陈,以平水害。”此说共工与颛顼同时。据《世本·帝系》和《史记·五帝本纪》颛顼是黄帝之孙,而舜是颛顼的六世孙。《国语·周语》载太子晋云:“其在有虞,有崇伯鲧播其淫心,称遂共工之过,尧用殛之于羽山。”此说共工与鲧同时。《荀子·成相》:“禹有功,抑下鸿,辟除民害逐共工。”此说共工与禹同时。《战国策·秦策》说同。 以上诸说共工,时间差距很大,唯一可能成立的解释,是文献中所说共工非指一个人,而是先后几个人。他们都是共工这个氏族的代表,时间有先后,亦不必是一个父系血统的继嗣,他们是氏族内部推选产生的。原始氏族社会通常如此。摩尔根《古代社会》介绍的易洛魁人的氏族就是“氏族个别成员的名字,也就表明了他属于哪一氏族”。“酋长必须从本氏族成员中选出,他的职位在氏族内部世袭。”(引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83页、81页。)注意,是氏族内部世袭!酋长的名字应当就是氏族的名字。“共工”是这种情况的典型表现。不是一个叫共工的人活了无数世代,也不是文献记载混乱。共工是一个氏族,酋长屡换,而氏族常在。“流共工于幽洲”,舜将共工流放到北部幽洲一个地方去。 放欢兜于崇山, 欢,经文原作,《史记》作讙,今简化字作欢。欢兜的罪过,经上文有言曰:“欢兜曰,都,共工方鸠僝功。帝曰,吁,静言庸违。”《史记·五帝本纪》以训诂代经文,说:“欢兜曰:‘共工旁聚布工,可用。’尧曰:‘吁!共工善言,其用僻,似恭漫天,不可。’”下文又说:“欢兜进言共工,尧曰不可,而试之工师,共工果淫辟。”《正义》:“工师,若今之大匠师。”《论衡·恢国篇》亦云:“共工之行,靖言庸回,欢兜私之,称焉于尧。”是欢兜的罪过在于与共工阴相比奸。《左传》文公十八年:“昔帝鸿氏有不才子,掩义隐贼,好行凶德,丑类恶物,顽嚚不友,是与比周,天下之民谓之浑敦。”杜预注:“帝鸿,黄帝。浑敦谓欢兜。浑敦,不开通之貌。”《左传》所记欢兜的罪过与《史记》义同而文加详。 《礼记·射义》郑玄注:“流,放也。”流训放。流与放都是今语流放之意。流、放以及经下文之窜、殛,四字同义,实无差别,为了行文的需要才分别使用四个不同的字。段玉裁《古文尚书撰异》:“经典窜、蔡、杀、四字同音通用,皆谓放流之也。”经下文殛字义同,说见下。蔡沈《书集传》谓“流,遣之远去,如水之流也。放,置之于此,不得他适也。窜则驱逐禁锢之,殛则拘囚困苦之,随其罪之轻重而异法也。”蔡氏训释四字,其实不错,但不知此四字乃互文见义,所释四字之义,全部适用于每个字。谓“随其罪之轻重而异法”实属无稽之谈。流、放、窜、殛四字文异义不异也。 崇山,《五帝本纪》集解引马融:“南裔也。”即南方边远之地。具体地点,据《太平御览》卷四十九引盛弘之《荆州记》曰:“崇山,《书》云‘放欢兜于崇山’,崇山在澧阳县南七十五里。”孔颖达《尚书正义》:“《禹贡》无崇山,不知其处,盖在衡岭之南也。”王鸣盛《尚书后案》谓:“其地不可的知也。杜佑云‘在澧州澧阳,本汉零陵地,今为澧州永定县’,恐臆说也。”今按,崇山地望虽不可确指,说在南裔,大江之南,当不误。如同共工之流于幽洲,当时必有一个具体的地点,则是肯定的。 另,《史记·五帝本纪》在流、放、迁、殛四句之下,依次有“以变北狄”、“以变南蛮”、“以变西戎”、“以变东夷”四句。《大戴礼记·五帝德》亦有此四句。对于变字的解释,古有两说,一说,《史记正义》引徐广云:“变,一作燮。”燮,和也。“以燮北狄”,“以燮南蛮”,意谓流放四凶,让他们改变狄蛮戎夷之风俗为中国之风俗。《史记正义》云:“言四凶流四裔,各于四夷放共工等为中国之风俗也。”就是此意。另一说,用夷狄之风俗改变四凶,使之同于夷狄。《史记索隐》云:“变谓变其形及衣服,同于夷狄也。”就是此意。两说孰是?皮锡瑞《今文尚书考证》以为《索隐》之说非。今按,《索隐》之说是。流放四凶,是一种最严厉的惩罚,让他们变同夷狄,符合流刑的原义,况且个别人作为罪人落入夷狄之中,事实上只能为夷狄所改变。《史记正义》引《神异经》“南方荒中有人焉,人面鸟喙而有翼”,“名曰欢兜”;“西荒中有人焉,面目手足皆人形,而胳下有翼不能飞,为人饕餮,淫逸无理,名曰苗民”;“东方有人焉,人形而身多毛”,“皆曰云是鲧也”云云,虽是神话性质的文字,但也透露出一点历史的消息:四凶未曾将夷狄变为中国,而是相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