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首页舜文化研究研究成果虞舜大典(近现代文献卷六)
信息搜索
《尧典》新解(三)
 
虞舜大典(近现代文献卷六)  加入时间:2013/6/7 8:43:00  admin  点击:2294

夔曰:“於,予击石拊石,百兽率舞。”

於,音乌,叹词。“击石拊石”,一作“击磬拊石”。据《说文》手部“揗,摩也”段注云:“《尧典》曰‘击石拊石’,拊轻击重,故分言之。”知“击石拊石”是敲打石磬,击者重击,拊者轻击。《汉书·礼乐志》:“《书》云:‘击石拊石,百兽率舞。’鸟兽且犹感应,而况于人乎,况于鬼神乎。”《论衡·感虚篇》:“《尚书》曰:‘击石拊石,百兽率舞。’此虽奇怪,然则可信。何则?鸟兽好悲声耳,与人耳同也。”是夔说他击石拊石,能令百兽率舞。说明他的音乐水平极高。但是,事实纵然如此,不当由他自己说。经上文言舜命禹、伯夷等人时,都表示谦让,何以于此独言夔自伐善。疑是他篇文字错置于此。苏轼《东坡书传》云:“舜方命九官,济济相让,无缘夔于此独言其功。此《益稷》之文,简编脱误,复见于此。”按苏说是也。

帝曰:“龙,朕堲谗说殄行,震惊朕师,命汝作纳言。夙夜出纳朕命,惟允。”

《说文》土部:“堲,疾恶也。”言部:“谗,谮也。”《尔雅·释诂》:“殄,绝也。”又:“震,动也。”又:“师,众也。”又:“朕,我也。”又:“允,信也。”《史记·五帝本纪》作“朕畏忌谗说殄伪,振惊朕众”。《集解》引徐广云:“一云‘齐说殄行,振惊众’。”段玉裁《古文尚书撰异》:“畏忌者堲之训故,齐者谗之驳文。齐,疾也,谓利口捷给也。”是谗谓能言善辩。说,《国语·楚语下》:“上下说于鬼神。”韦昭注:“说,媚也。”是说在此指能谄媚的人。《史记》行作伪,《潜夫论·浮侈篇》“以牢为行”,《后汉书·王符传》作“破牢为伪”,是行、伪义同。《史记正义》:“言畏恶利口谗说之人,兼殄绝奸伪人党。”

纳言,伪孔传:“喉舌之官也。听下言纳于上,受上言宣于下。”扬雄《尚书箴》:“龙为纳言,是机是密,出入朕命,王之喉舌,献善宣美,而谗说是折。”《诗·大雅·烝民》:“出纳王命,王之喉舌。”郑笺:“出王命者,王口所自言,承而施之也。纳王命者,时之所宣,复于王也。其行之也,皆奉顺其意,如王口喉舌亲所言也。”

经文大意谓舜对龙说,我畏惧也讨厌能说善辩,谄媚奉承的人,我要绝除奸伪诈行的人,因为这些人会震惊我的众人。我委你做纳言,你要从早到晚及时出纳我的命令,要原原本本,不可有一点假。

帝曰:“咨,汝二十有二人。钦哉!惟时亮天功。”

二十二人为谁,前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史记·五帝本纪》以二十二人为禹、皋陶、契、稷、伯夷、夔、龙、垂、益、彭祖凡十人合十二牧,适合其数。不及四岳,增彭祖。《史记·五帝本纪》集解引马融说,二十二人为禹及垂以下皆初命者六人与上十二牧、四岳,稷、弃、皋陶不在内。孔颖达《尚书正义》约引郑玄说,谓二十二人自“咨十有二牧”至“帝曰龙”,皆“月正元日,格于文祖”所敕命也。包括殳斨、伯与、朱、虎、熊、罴,不包括四岳。伪孔传谓二十二人包括十二牧、四岳和禹、垂、益、伯夷、夔、龙六人。蔡沈《书集传》谓二十二人包括四岳、九官、十二牧。九官即稷、契、皋陶、禹、伯夷、垂、益、夔、龙。四岳是一人。王鸣盛《尚书后案》以为郑玄说不可易也。王先谦《尚书孔传参正》说史迁之说无可疑者。王引之《经义述闻》说二十二人当作三十二人,四岳、十二牧计十六人,禹、稷、契、皋陶、垂、伯夷、益、夔、龙为九人,殳、斨、伯与为三人,朱、虎、熊、罴为四人。孙星衍《尚书今古文疏证》、段玉裁《古文尚书撰异》、江声《尚书集注音疏》并无己见。今按古说皆可商讨,无一足取。首先,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四岳谓四方诸侯”。四岳不是四人也不是一人,四泛指四方,诸侯是后世用语,应是尧舜时代的部落酋长。“咨四岳”,字面意义是向各部落酋长咨询,其实是召开部落酋长会议。舜所委任的二十二人都是在部落联盟中担任公职的人,他们都来自各自的部落,也都是参加部落酋长会议的人。其次,十二牧,即十二州牧,不能确定当时真有十二个州牧。十二州的说法很难落实。《禹贡》说“禹别九州”,九州可以确指,十二州则不能确指。纵然有十二州,也是因洪水泛滥造成的自然区域的划分,根本不同于后世的行政区划。尧舜时代是原始社会,由血缘团体的氏族、部落构成社会的实体,他们与地理区域的划分没有必然的联系。退一步说,即使确有十二州牧,也是地方官员,不应包括在联盟公职人员数内。二十二人应包括在部落联盟担任公职的禹、稷、契、皋陶、垂、殳斨、伯与、益、朱、虎、熊、罴、伯夷、夔、龙这些人。不足二十二,应付缺如。大概当时华夏族部落联盟实有二十二个公职人员,经文并未全部记载。

“惟时亮天功”,《史记·五帝本纪》作“惟时相天事”。《尔雅·释诂》:“亮,导也。”又:“亮,右也。”功,一作工。此“亮天功”与《皋陶谟》“天工人其代之”同义。天工即天事,亦即国事。因为尧是则天行事的,所以国事也可称为天事。相天事,就是辅佐舜处理部落联盟以内的事务。

经文大意谓舜说你们二十二人要各敬其事,帮助我完成联盟的各项任务。

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庶绩咸熙。分北三苗。

这几句话是记述舜对联盟公职人员即上述二十二人实行考核制度及其效果的。载,一作岁。《说文》黑部:“黜,贬下也。”《尔雅·释诂》:“陟,升也。”

幽明二字或有下属者,如《史记·五帝本纪》作“三岁一考功,三考黜陟,远近众功咸兴”。《汉书·李寻传》、《白虎通·考黜篇》亦幽明下属,作“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二字下属上属,意义不大相同。《尚书大传》“幽明”上属,它解释说:“《书》曰‘三岁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其训曰,三岁而小考者,正职而行事也。九岁而大考者,黜无职而赏有功也。”是以幽明为公职人员的表现。表现好的,长期累积有善政的曰明,反之曰幽。明者陟,幽者黜。《三国志·杜恕传》:“唐虞之君委任稷、契、夔、龙而责成功,及其罪也,殛鲧而放四凶。”说明尧舜确有考绩黜陟之事。关于考绩问题,古有二说。一以为三考始黜陟,《尚书大传》是。《路史》引《尚书大传》云:“九岁大考,绌无职赏有功也。”《春秋繁露·考功名篇》云:“天子岁试天下,三试而一考,前后三考而黜陟,命之曰计。”皆以为黜陟须至九年。一以为三年一考即行黜陟。《白虎通·考黜篇》云:“所以三岁一考绩何?三年有成,故于是赏有功,黜不肖。《尚书》曰‘三载考绩,三考黜陟’。”《潜夫论·三式篇》云:“是故三公在三载之后,宜明考绩黜陟,简练其材。”皆以为三年考绩即行黜陟。按前说是,经文明明说“三考黜陟”,无须置疑。然而这只是制度,实际执行如何,又当别论。任何时代制度与实行都不可能完全相合。至于“幽明”下属上属的问题,孰短孰长今难遽定,两存其说可也。

庶绩咸熙,《史记》作“众功咸兴”,以训诂代经文,庶训众,绩训功,熙训兴。用今语表达,即各项事业都发展起来。这是说考绩制度的效果。

“分北三苗”,是另一事,与上文言考绩事无涉。《史记·五帝本纪》集  解引郑玄注云:“所窜三苗为西裔诸侯者犹为恶,乃复分析流之。”《三国志·吴志·虞翻传》裴注引虞氏奏郑玄解《尚书》违失事目言郑玄曰:“北犹别也。”虞氏以为郑玄训“北犹别也”,诚可怪。其实不怪,郑玄云“北犹别也”,其义至精。《说文》部:“,戾也。从而北,北古文别。”陈乔枞《今文尚书经说考》:“据许言北为古文别,知今文《尚书》或但作别字。郑云‘北犹别也’,此乃以今文释古文,本无违失,虞仲翔驳之,非是。”按陈说是。分北,即分别。分别即分析也。“分北三苗”,将三苗分析开来而流徙之。

三苗何所指,古有二说。一说此三苗即经上文“窜三苗于三危”之三苗,居于西裔,原本因为恶而被舜窜之于西裔,今又为恶,舜乃分析而流之。郑玄主此说。一说舜分北之三苗非尧时已窜诸三危之三苗,此三苗在南裔荆楚一带。《吕氏春秋·召类》云:“舜却有苗,更易其俗。”《淮南子·修务训》云:“舜南征三苗,道死苍梧。”注云:“三苗之国在彭蠡,舜时不服,故往征之。”《礼记·檀弓》云:“舜葬于苍梧之野。”郑注云:“舜征有苗而死,因葬焉。”《韩诗外传》卷三第二十三章云:“当舜之时,有苗氏不服。其不服者,衡山在南,山在北,左洞庭之波,右彭泽之水,由此险也。”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尧时三苗已窜三危,此有苗不服,在楚荆州之地。是舜时三苗非尧时所窜也。”按后说近是。但是另有一个问题,舜对三苗必先征伐而后分析而流之,与郑注“舜征有苗而死,因葬焉”说相抵触,亦与经下文“五十载陟方乃死”不合。

舜生三十征庸,三十在位,五十载陟方乃死。

此概括舜一生的经历。“三十在位”之三十今文作二十。古文征一作登。断句亦有不同。伪孔传本句读如此。郑玄则断为“舜生三十,征庸三十,在位五十载陟方乃死”。陟训升,方训道。孔颖达《尚书正义》引郑玄云:“舜生三十,谓生三十年也。登庸二十谓历试二十年。在位五十载陟方乃死。”谓摄位至死为五十年,舜年一百岁也。《史记·五帝本纪》:“舜年三十尧举之,年五十摄行天子事,年五十八尧崩,年六十一代尧践帝位。践帝位三十九年南巡狩,崩于苍梧之野,葬于江南九疑,是为零陵。”史迁谓舜摄位八年,居丧三年正式即位,又三十九年而死,即在位五十年。此与郑玄说合。段玉裁《古文尚书撰异》:“三十在位,今文《尚书》作二十,郑君用今文读古文,读三十为二十,可考而知也。”段氏以下举《五帝本纪》、《论衡·气寿篇》、《孟子·万章篇》之说,证明郑玄读“三十在位”为“二十在位”是本今文说。《孟子·万章上》:“五十而慕者,予于大舜见之矣。”赵岐注:“《书》曰:‘舜生三十征庸,二十(作五十、三十者非)在位,在位时尚慕,故言五十也。’”段氏谓倘赵注同古文《尚书》作“三十在位”,则不为“五十而慕”之证矣。因为三十加三十,与五十之数不合。

“陟方乃死”,陟方,升于道路之谓,即舜死于道路。死于何事,则古说不一。《史记·五帝本纪》以为舜“南巡狩,崩于苍梧之野”。是说舜死于南巡狩之道路上。伪孔传说同。《白虎通·巡狩篇》:“王者巡狩崩于道,归葬何?”又:“即如是舜葬苍梧,禹葬会稽,于时尚质,故死则止葬,不重烦扰也。”是班固亦以为舜死于巡狩的道路上。《论衡·书虚篇》则以为“舜南治水,死于苍梧,禹东治水死于会稽”。《淮南子·修务训》以为舜“南征三苗,道死苍梧”。《礼记·檀弓》:“舜葬于苍梧之野。”郑玄注:“舜征有苗而死,因留葬焉。”《国语·鲁语上》:“舜勤民事而野死。”韦昭注:“野死,谓征有苗死于苍梧之野也。”皆以为舜因征有苗而死。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巡狩至五岳而止,此至苍梧者,盖此行分北三苗,且行九岁之大考也。”皮锡瑞《今文尚书考证》:“舜之‘陟方’必为考绩并分北三苗而往。”孙、皮说同,以为舜死苍梧是由于考绩和征苗之事。按《论衡》治水说不足信据。孙氏之九年大考说亦颇可疑,三考黜陟应在部落联盟公职人员范围内,不包括各部落酋长。部落是自然长成的,部落酋长是部落内部决定的,不同于后世的封国和诸侯,无须舜去考绩黜陟他们,至于流放共工、欢兜、三苗、鲧四凶,那不是黜陟,而是刑罚。而且除三苗属于蛮夷以外,余三凶都是以联盟公职人员的身份而获罪的。舜死于苍梧绝对不可能是去行九年大考。《史记》的巡狩说和《淮南子》、郑玄、韦昭的征苗说各有一定道理,二说比较,征苗说近是。因为经文“陟方乃死”是紧接着“分北三苗”一句说的,陟方与分北二事当有联系。

 

【总论】

孔子论次《尚书》独载尧以来,尧以前不取,至司马迁作《史记》才追溯至黄帝。司马迁的《五帝本纪》记尧以前事,材料显然不足,且往往自相抵牾。孔子编定的《尧典》则是信史。孔子论次《尚书》之所以自《尧典》起始,原因有二。一是《尧典》的材料确凿,二是尧这个人物和他的事迹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华夏民族的血缘之根在黄帝,中国人传统思想文化的源头却在尧。尧(以及舜)的事迹主要保留在《尧典》里。《尧典》是中国远古历史的重要文献史料。

尧(以及舜)的时代,放到整个人类历史的长河里看,它处在原始社会末期的军事民主制阶段。它的许多文化现象与国家产生以后的情况不同,却又是后世文明的渊源。而且记载它的事迹的《尧典》又写定于平王东迁之后,许多用语带有阶级社会的色彩是不可避免的。把握住这些,无疑是读通《尧典》的钥匙。

《尧典》的内容最重要的有制历、选贤、命官三事。除此还有不少问题须注意。依文章次序说,有以下各点:

“以亲九族”,“平章百姓”,“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只论血缘而不涉及阶级,说明当时是由血缘团体构成的原始社会。“协和万邦”反映华夏族部落联盟已与其他部落发生紧密联系。

“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人时”至“以闰月定四时成岁,允厘百工,庶绩咸熙”这一段记述以日月运行为内容的新历法的制定及其意义。此事影响至为深远。古代中国人自然之天的天概念从此形成,唯物论世界观的基础从此奠定,构成了以孔子学说为主流的传统思想文化的理论骨干。自尧及尧以后上层人物及知识界在天与天人关系上绝大多数人持理性的态度。对天神地祇人鬼的祭祀不过出于实用或政治的目的,不宜视为真正的宗教信仰。魏晋玄学和宋明理学的哲学唯心论是受道家佛家影响的结果,属于另一不同的系统。

“汤汤洪水方割,荡荡怀山襄陵,浩浩滔天”,是记述尧舜时代那场现代人无法想象的洪水。现在知道那场洪水是世界性的。它在中国,对历史发展产生过巨大影响。华夏族部落联盟的巩固以及周边各异族部落与它的紧密联系都与洪水有关。“同律度量衡”,巡狩制度,十二州、九州的区域划分,其契机亦可归诸洪水。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和流放四凶的记载,是中国刑法史的最早文献材料。国家出现之前,从理论上说是“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礼运》记孔子语)的时代,不应有刑罚。但是作为国家产生后的阶级统治手段之一的刑罚制度不可能一朝突然出现,原始氏族社会晚期必为它提供一定的制度的和思想的条件。《尧典》恰好反映了这方面的情况。《尧典》的刑罚思想与制度具有明显的原始社会的特点。它实行象刑,用象刑代替三苗的五刑(肉刑与死刑),还有流刑和赎刑。这反映当时是血缘社会的特点。同一血缘团体内的人属于同一祖先,当然不忍刑之杀之。最大的惩罚是流放。对原始社会的人来说,被赶出氏族、部落之外,可能是难以忍受的痛苦。“金作赎刑”则反映私有制与产品交换的存在。“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和“惟刑之恤”,体现重在教育和慎刑的思想。周代周公旦“明德慎罚”和孔子强调的“刑罚中”的思想盖渊源于此。

尧之让位于舜,是众所周知的禅让制度。禅让不宜视作个人品德的表现,应理解为一种制度,一种原始军事民主制下的选举制度。世袭是当时人不能理解也不能接受的。几次言及的“咨四岳”,是军事民主制下的部落酋长会议,荐贤和联盟公职人员的委任,都由它进行。

联盟公职人员禹、稷、契、皋陶、伯夷、夔担任的职务表明华夏部落联盟对于平治水土、播种谷物、人伦教育、刑罚、百工、礼、乐负有统一管理的责任。其中契掌管的人伦教育即对于血缘团体内父母兄弟子五种身份的人进行的五教尤其值得注意。“五品”的提法反映父系个体婚制的家庭已经发展到相当的程度。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的“五教”的提出,反映当时的社会关系问题尚仅限于血缘方面,阶级与政治关系不存在,至少尚不成为问题。战国孟子说的“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的五教既源于《尧典》又不同于《尧典》。说明孟子看到的人伦关系除血缘关系以外还有政治关系,而且政治关系占有较大的比重。皋陶所任之士的职能也颇堪玩味。他这位主管联盟司法事务的大“士”,其首要任务竟是对付“蛮夷猾夏”的蛮夷。对蛮夷施刑只能是武力讨伐。可见当时对异族部落的武力行为也属于刑罚范围。大“士”的对内职能则限于“五刑有服”即象刑和“五流有宅”即流刑两方面。

 

(《尚书·虞夏书》,辽宁古籍出版社,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