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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红)法律不能承受生活之重 仰望西山(2010年) 加入时间:2011/1/11 19:24:00 admin 点击:2446 |
法律不能承受生活之重 ——从图书馆的一件往事所想到的 王永红 三月的湘科院沐浴在温和的阳光和雨露之下,很少出游的我上次忙里偷闲回了一趟母校。永州虽然是一个偏远的小城,但是这里却承载了我四年的梦想,让我留下了流金般的青春岁月,也让我结识了一帮患难与共的朋友。虽然这里发生了新的变化,绿化带增多了,建筑面积也增加了,但是最让我动心的还是那个见证了我四年奋斗的地方——图书馆,我一回到学校放下行李包,便直奔图书馆而去,因为那里仿佛依稀还残存着我那永不会褪去的足迹,我想去重温一下坐在那里“折腾理想”的时光,也想去拜访一下给过我些许支持和鼓励的杨金砖馆长。杨馆长依旧是那样的精神矍铄,神采飞扬,与之交谈便让我们这些后辈有种如坐春风之感,从杨馆长的眼睛里我也依稀看到了学校老师对我们这些继续深造的科院学子那殷切的期望成才和报答母校之情,这次杨馆长送了一本书给我,书名为《爱莲湖畔》,里面收录了我的一篇文章《图书馆里话考研》,此次又承蒙杨馆长看得起,要我赐稿一篇,由于自己现在所读文学书籍寥寥无几,读得稍多点的就是法律方面的书了,但是自己又喜欢摆弄点文字,而且也不好谢绝杨馆长的美意,于是欣然应允,便有了这篇不成熟小文的面世。 这次从图书馆经过时,我忽然想起了一件让我感觉“不怎么光彩的往事”,也不怎么记得书名了,只记得我从图书馆借过一本外语方面的书,可是“天有不测风云”,不知道那本书被哪个道德水平不高的同学用刀子割掉了十多页,结果图书馆为了追究责任就把我们这些借过这本书而且尚在校的同学“眉毛胡子一把抓”,让我们承担连带责任,否则便要吊销图书证资格。当我很无奈地走到图书馆办公室时,接待我的 这件往事过去两年了,可是我对这种现象的思考却没有停息。人类除了生来不平等之外,由于后天人类的有限理性也会导致一些人为的不平等,生活中时常会发生一些让人听来、看来或是想来都很是愤懑的事情,如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还有一些情况就是如我经历的那件图书馆的往事之类的“只见受害人笑,不见冤大头哭”的情形,当然我经历的这件事情图书馆也不一定会笑,但是至少图书馆的损失是得到了补偿。像高空抛物、图书不知道被谁损害之类的侵权行为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难道就真的按照所谓公平责任,谁见证了不幸,见者有份,每个人都来平均分担责任。也许是立法者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责任是和权利、义务同位阶的一个概念,对义务的违反才导致责任的产生,可是像高空抛物之类的侵权行为自始至终只有一个“冤大头”,只有他(她)才违反了对他人人身和财产的保护义务,如果要其他的没有违反这种保护义务的公民也来分担所谓的“责任”,从法理和情理上,我看都是很难成立的,因为无义务之违反哪里来的责任之承担呢。最近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从这一条可以看出立法者也觉察到了使用“责任”一词似有不妥,于是就对《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条款(该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有所修正。说到这里问题似乎已经得到圆满解决,可是我还是觉得像图书不知道被谁损害和高空抛物由侵权责任法来解决是我们让法律承受了太重的压力和负担,让法律都有点喘不过气来。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则是隐藏着的法律(林肯语)。像图书的爱护应该主要是靠道德体系来支撑的,如果有人道德低下,故意捣乱,这时法律是只能 “望洋兴叹”的,而道德则躲在阴暗的角落里冷笑法律的无能。最终让我们这些没有任何过错的公民来对那个可恶的加害人的过错承担所谓的“公平责任”或者是“给予补偿”,我们这些人是两眼问苍天,可苍天无回音。 古今中外的人们一直在为公平和正义而斗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洛克等智者都在为遏制人类潜藏着的道德恶性,为设计出民主的政治制度而殚精竭虑,公平也一直是文学名著所表露出来的价值诉求,“当我们走过上帝墓地的时候,我们的灵魂是公平的”(《简爱》语),人们对公平的渴望和追求,也许用得上一句“试问公平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许多人因为生前没有获得公平的对待,也就只能寄希望于“上帝”和“灵魂”的公平了。在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过程中,有学者提出了这么一个“惊天地,泣鬼神”的建议条款:流浪动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原来的动物主人承担责任。我想这样的条文不知道是要显示个别学者的“别出心裁”,还是觉得我们老百姓都好“忽悠”。众所周知,流浪动物之所以出来流浪就是因为找不到主人,而法律还说要让原来的主人去承担责任,这不是荒天下之大谬嘛,这无异于让受害人被“皇帝赐死”,却还要“跪谢隆恩”了,难道主人在动物身边或附近还称得上流浪吗?我们都知道不会,因为“流浪在远方”。民法是一部私法,也是一部权利法,它以规范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救济民事权利为己任,“有损害必有救济”这是源自罗马法的一条亘古不变的铁律,但是救济损害不一定要通过侵权责任法呀,在学界有人惊叹契约的死亡,有人叹息侵权责任法的危机,如新西兰就早已经不知道侵权责任法为何物了,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都是去国家领钱,由国家来买单。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虽然一直在发挥作用,但是由于对一些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暴力犯罪来说,罪犯一般经济条件都不怎么宽裕,要他们一边蹲监狱,一边去赔偿被害人一方的损害,这种救济的充分程度是可想而知的,因此我国理应建立一种大的国家补偿救济机制。面对灾难,灾难由国家买单。保险也正是起这样一种疏散风险的作用,“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便是保险的理念。国家相比个人,社会相比个体都是经济强势的一方,与其让一些人无辜承受天上掉下来的“灾难”,还不如由社会保险或者国家来买单,我想这也应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吧。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规范,共同为社会的安定和谐贡献着各自的力量,它们好比两条相互交叉的直线,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可是还是必须得廓清法律和生活道德的界限,不要让法律来承受其不能负担的生活之重。本文从图书馆的一件小事说起,笔者无意于批评图书馆做法的不对,因为图书馆那样做不管是在过去还是现在都是有法律作支撑的,但是我秉着对公平追求和人类有限理性的思考还是笨拙的在键盘上敲打出了这些稍显冰冷的文字,文字虽冷,可是文字里有我无尽的诉求,“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正是因为对母校和法律爱得如此之深沉,我才不揣浅薄写下了这些自己看来都不算成熟的文字。可是因为文字当中有爱,也许这浓浓的爱可以弥补我内容的浅薄和文字的粗陋吧,至少我希望如此。 (王永红,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硕士0901班,原为湖南科技学院法律系2005级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