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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翟冰玲)解读柳宗元的《断刑论》
 
永州柳学第四期  加入时间:2007/9/18 15:34:00  admin  点击:6739

翟冰林

(永州市公安干校 湖南永州 425000 )

摘 要: 唐代思想家柳宗元的《断刑论》下篇,批判了中国传统的死刑执行制度——“秋冬行刑”制“伪”在不能“罚务速而后有惩”,其次认为“刑以秋冬”“伪”在因循守旧,拘泥时令。回击了当时法律思想界的“天刑”说,提出了新的“断刑”观点——“罚务速而后有惩”。这一刑罚观点地提出,从司法制度的角度表现了柳宗元要求变革的政治主张,同时,也是柳宗元“天人相分”自然哲学思想内容中又一精彩一笔。

关键词: 柳宗元;断刑;天人相分

《断刑论》下篇是唐代思想家柳宗元丰富论著中唯一阐述自己刑罚观点的一篇文章。文章中,作者在唯物主义立场,对中国传统的死刑执行制度——“秋冬行刑”制的种种弊端进行了尖锐地批判,回击了当时法律思想界的“天刑”说,提出了新的“断刑”观点——“罚务速而后有惩”。笔者认为,这一刑罚观点的提出,从司法制度的角度表现了柳宗元要求变革的政治主张,是柳宗元“天人相分”自然哲学思想内容中又一精彩一笔。

“秋冬行刑”的刑罚执行制度萌芽于奴隶社会的神权思想,是西周统治者“敬天保民”、“以德配天”理论的产物。经战国吕不韦《吕氏春秋》的解说阐述和西汉董仲舒《春秋决狱》的发论证,形成以“君权神授”,“天人感应”理论为依据的一项司法制度。西汉统治者为 巩固 君权,奴为民心,正式将这一司法制度写入汉律,即“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无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⑴董仲舒们认为,秋天霜降后,天地始肃,杀气正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顺行诛。到了柳宗元时代,唯心主义的“君权神授”、“天人感应”思想更是有唐统治者用以维护封建统治,施政治国的理论根据。在司法实践中,“秋冬行刑”制便为唐律所承袭,是唐朝死刑执行的惯用制度。

作为中唐时期的唯物主义者,柳宗元坚持“天人相分”的观点,与同时代宣扬“天刑”说的韩愈展开了论争。在《断刑论》中旗帜鲜明地提出“刑以秋冬”的刑罚观点是“伪也”。

首先,柳宗元认为“刑以秋冬”“伪”在不能“罚务速而后有惩”。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的作用在于及时有效地惩治罪犯、预防犯罪、教育警戒人们。假如“春夏为不善者,必俟秋冬而后罚,则为不善者必懈”。如果说乱纲违法者春夏作案犯死罪,一定要等到秋冬才进行处罚,那么法律就推动了其杀一儆百的震慑威力。结果犯死罪者的嚣张气焰就不能及时打掉,侥幸思想、对立情绪就会滋生蔓延,恐惧畏罪心理就因此松弛懈怠,并且还会以消极不满的态度抗拒审讯。这样一来势必造成“驱天下之人而入于罪,又能缓而慢之,以滋其懈怠”。不但犯死罪者得不到及时惩罚,反而会使更多的人以身试法,走上犯罪。所以柳宗元认为,要使刑罚发挥“全一儆百”的震慑威力,就必须革传统的“秋冬行刑”制度,使“为不善者不越月逾时而得其罚”,使“刑措”真正起到“人惧而有惩焉”、“驱天下之人而从善远罪”的法律效果。

其次,柳宗元认为“刑以秋冬”“伪”在“言天而不言人”,借“天命”而愚民。统治者“言天而不言人”、“不谋之人心”的原因,是人们对其为政之道太熟悉了解。为达到牧民,使民心驯服的目的,他们不得不凭借“天意”行惑民之道,用“顺时得天”的理论标榜其残酷刑罚制度的人道,以显示“德政”的恩泽。纵观中国几千年的法制史,历朝统治者莫不给刑律制度涂上一层神秘的色彩。如夏朝奴隶主启将讨伐有扈氏的战争说成“奉天罚罪”,西周统治者把推翻商朝美化为“顺天行诛”,汉律中的“秋冬行刑”是“王者承天意以从事”,而唐韩愈宣扬的“天刑”说,更是将“天命”推崇到无所不及的顶峰。统治者们就是利用这些唯心的“天意”“天命”理论,粉饰其所谓的“德政”、皇恩浩荡,从而给野蛮残忍的刑罚制度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有唐统治者为了昭示其“德政”,还将“公平”、“宽简”作为立法的核心,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写入唐律。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律外酷刑的滥用屡见不鲜,“犯死罪自春而穷其辞,欲死不可得”的惨状令人目不忍睹。柳宗元在《断刑论》中描述到:犯死罪者“大暑者数月,痒不得搔,痹不得摇,痛不得摩,饥不得时而食,渴不得时而饮,目不得瞑,支不得舒,怨号之声,闻于里人“。犯死者在这种心身倍受摧残的囹圄之中忍受漫长的自珍到冬的待刑折磨,还不如立即受刑,了却痛苦。然而统治者却偏偏要人们相信,这是君主奉上天的旨意行事——春夏施恩布泽予万物,禁止杀伐伤生;秋冬治罪伐恶于丑类,申严百刑。统治者要臣民们相信天命,服服帖帖顺 从 君主的德政统治。柳宗元对这种借“天命”以残人的刑罚理论斥之为“惑于道者也”,是“曲顺其时,以诌是物”。他认为统治者施政治乱应正视现实,遵顺正道,这样才能达到“天时之可得顺,大各之可得致,则全吾道而得之一矣”的施政效果。

再次,柳宗元认为“刑以秋冬”“伪”在因循守旧,拘泥时令。“刑以秋冬”制产生的依据是西汉董仲舒的“天人合一”、“天人感应”的理论。董认为自然界中的日月风雨、阴阳寒暑的更替变化是“天意”的体现,因为“春者天之所以生也,仁者君之所以爱也;夏者天之所以罚也”。⑵这种“天人合一”土壤孕育出的“秋冬行刑”制充满了虚伪的欺骗性。如对于一般死囚,必须“顺时而杀”,而对“非常之罪不时可以杀”。柳宗元坚决反对这种唯心的“天人合一”理论下诞生的司法怪物。柳认为“天意”是根本不存在的,天地、阴阳、元气与瓜果一样都是物质,“夫雷霆霜雪者,物一气耳,非有心于物者也”;“春夏之有雷霆也,或发而震,破巨石,裂大木,木石岂为非常之罪也哉?秋冬之有霜雪也,举草木而残之,草木器厂岂有非常之罪也哉”。按这种观点推理,巨石、大木、百草岂不都犯了十恶不赦的“非常之罪”?柳宗元以为,万物的“生殖与灾荒”⑶是自然规律发展的结果,国家的“法制与悖乱”⑷是统治阶级主观意志的体现及施正行为的结果。前者是自然活动,后者是社会活动,二者“其事各行不相预”。⑸自然万物冻以社会“悖乱”而枯谢凋落,也不以社会治理而微型机繁荣。既然如此,治乱理政的社会活动又何必拘泥旧章、仍时令而作?处罚死罪者又何必固守“当刑者必须顺时而杀”、顺天行诛?因此柳宗元提出“凡政令之作,有俟时而行之者,有不俟时而行之者”。⑹根据实际斗争的需要,制定适时的政令法规,积极地理国治乱,国家一定会长治久安。而惩治“悖乱”的法制,更应该废旧立新,打破旧制,革新时弊,充分发挥法律的惩治、震慑、教育、警戒作用,迅速及时打击犯罪,维护国家统治和社会安定。如果死泥旧制不放,一味“言天而不言人”,那么就是“盖以愚蚩蚩者耳,非为聪明明壑智者设也”!

注 释 :

⑴《后汉书 章帝纪》

⑵董仲舒《春秋繁露 尧舜汤武》

⑶柳宗元《答刘禹锡天论书》。

⑷⑸柳宗元《答刘禹锡天论书》

⑹ 柳宗元《时令论上》

参考书目:

《中渐法制史》叶孝信主编 复旦大学出版社

《中国法制史简编》 肖永清主编 山西人民出版社

《柳宗元全集》 上海古籍出版社

 

 

冷夜光

 

温 剑

 


尘世的风有点冷

走过的路还很长

但是别怕

远方有我的祈盼

黑暗中的那盏灯

默默地为你而亮

指引你 奔向前方

抬望眼 月光将夜空照成蔚蓝

 

天堂里的声音在耳边回响

那是心的召唤

阳光如地狱冰冻样温暖

现实也不过这般

冬夜有飘散的月光

枕着安魂曲入眠

做一个漂亮的梦

然后如雨滴

划过空气 划过空气

然后,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