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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舜文化研究会章程 基地活动 加入时间:2023/9/28 8:26:00 admin 点击:251 |
湖南省舜文化研究会章程 (2023年9月24日湖南省舜文化研究会四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湖南舜文化研究会。英文名称:Hunan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Shun Culture,缩写:HPASC。 第二条 湖南舜文化研究会是一个由高等院校与社科研院所和历史文化研究人员自愿组成的一个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本研究会旨在传承中华虞舜文明精神,展示中华文明成果,探索虞舜道德文化的发展途径,为湖南三高四新战略的全面实施和湖南社会科学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三条 本研究会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湖南省舜文化研究会党支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由副会长的中共党员担任。 本研究会党组织在湖南省委两新工委和湖南省社科类社会组织行业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规定开展党的活动,推动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本研究会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研究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与文化自信”,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通过对湖南舜文化的研究、展示和传播,开拓湖南传统文化探索的新途径,弘扬虞舜道德文化精神,加强社科人才队伍建设,力促湖湘文化的繁荣发展,为湖南的文旅融合发展,构建和谐湖南,增强湖南文化自信,为加快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南省民政厅;挂靠单位:湖南科技学院。 本会所有业务接受省社科联的业务指导,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研究会的住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河西杨梓塘路130号,湖南科技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湖南虞舜文化研究,挖掘虞舜崩驾苍梧,藏精九疑而给湖南地域留下的虞舜道德文化资源。 2.收集湖南境内各个历史朝代对舜文化的传承、接收和诠释的有关文本。 3.加强学术交流,探讨九疑山舜帝陵景区的开发与利用,加强舜文化圈的交流。 4.继续办好学会会刊《舜文化研究与交流》,扩大研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5.协助省、市、县各级政府,筹办九疑山舜帝陵公祭活动。 6.强化社会责任意识,积极组织或参与社会公益服务。 7.承办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仅有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热爱舜文化,热心历史文化研究,热衷舜文化传播交流与推广,且在舜文化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并经理事会研究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开展与舜文化相关的调查研究,撰写学术论文、调研报告。 第十二条 本会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3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的数量不少于会员总数的1/2。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长两届,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社会捐赠;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南省舜文化研究会 2023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