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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原文
 
吉林省志  加入时间:2019/8/9 10:53:00  admin  点击:713

         总公司

延长及设支线

官宪保管

资本

资本代垫

决算

代理

卖让

日本经理

第一条 吉林省与日商饭田延太郞,为合办天宝山至图们江岸轻便铁路,协定合同如左。

第二条 本公司定名中日官商合办天图轻便铁路,总公司设在延吉龙井村,并得于必要时,在吉林省城及东京酌设办事机关。

第三条 本铁路线,由天宝山经老头沟、铜佛寺、延吉、龙井村至图们江岸,本铁路因将来交通连络开发地方利益起见,遇路线必需延长时,稟经中国政府许可,得以增资延长及设支线。

第四条 本铁路以经营运输,及基他一切附带事业为目的,本铁道受中国官宪之保管。

第五条 本公司资本金,定为日金四百万元。

前项资本金,业经交付二百万元,除历年开支外,余款供开工之用,将来事业发展时,经双方协议,得续行分期交足。

华股东如不欲交现款时,得由股东暂为代垫,将来由华股东利益之中扣算,代垫资本,年息八厘为定关于前项。本公司资本一节,前已交讫款项,手中业经支开一切款项,双方股东稽查承认,吉林省应须承认。

第六条 本公司资本 由华日股东各出半额,华股由吉林省出资,日股由饭田延太郎出资,前项分每股为日金一千元。

第七条 本公司经双方股东协议,并遵照中国公司条例,得借社债。

第八条 本公司决算,每年分六月十二月两期。

第九条 本公司之一切事务,由双方股东协议办,但遇股东有事故时,得派代理人办理之,此外应设之董事中日各半,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条 本公司双方股东、未经双方同意前,不午有卖让与本公司所有一切财产,及其他权利等之行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营业年限,自设立之日,以三十年为满,年限未满期内,中国政府得以平价收本铁道。

第十二条 本公司一切,受中国政府关于铁路诸法令之拘束。

第十三条 关于本公司技术营业上一切事项,双方股东协议,专由日本方面经理。

第十四条 本合同除中日各股东各垫一分,另繕六分、奉天交涉署、吉林交涉署、延吉道尹公署、驻奉日本总领事馆、驻吉日本总领事馆、龙井村日本领事馆等处,各存一份,以资社日商饭田延太郎代表野口多内证吉林省。

中华民国十一年十月十二日(大正十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