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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定条项
 
吉林省志  加入时间:2019/8/6 10:33:00  admin  点击:628

          借日金三千万

年息七厘五

以两省林矿及其收入为担保

日文合同为准

第一条 本借款金额日金三千万元正。

第二条 本借款期限,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算,定为十年即扣至中华民国十七年八月一日,日本大正十七年八月一日为满限,但至期后,得由双方协议续借之。

第三条 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经过五年后,无论何时,得于六个月前,预先知照,偿还本借款金额之一部分。

第四条 本借款金年七厘五毫,即对于日金一百元,付息日金七元五十钱,但实行第二条续借时之利率。应按照一般市场利率之高低,而务以有利于甲为宗旨,协议之。

第五条 本借款金之第一次付息,于本借款金交款之日,将自交款日至中华民国八年一月十四日日本大正八年一月十四日之利息,按日计算,先会之,此后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先付六个月分之利息,但最末期之付息,则按日计算,先付至合同满期日之利息。

第六条 本借款金十足交款,并无回扣。

第七条 本借款金之交付偿还付息,及其他一切之授受,均于日本东京行之。

第八条 甲对于乙提供左列之物件,为本借款金付还本息担保。

(一)吉黑两省之金矿及国有森林。

(二)由前项金矿及国有森林所生之政府收入。

第九条 甲于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关于前条金矿、国有森林及其收入,拟由他人借款时,应预先与乙商议。

第十条 本借款本息偿清时,本合同即行作废。

本合同共备中日文各三分,农商部、□政部,暨乙各执中日方各一份,如关于本合同解释上发生疑义时,以日文合同为准。

中华民国七年八月二日  

农商部总长田文烈。

中华民国政府财政部总长曹汝霖。

日一人正七年八月二日

股份公司中华汇业银行总理陆宗兴

股份公司中华汇业银行专务理事柿田常次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