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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订借款合同草案
 
吉林省志  加入时间:2019/8/6 10:31:00  admin  点击:590

          日金六百五十万元期限三十年

派日人三名

1、借款金额日金六百五十万元,除照旧约云。民付过二百五十万元,现须续会四百万元,年利五厘,实收九十一万元半。

二、偿还期限三十年。

三、以本路财产及收入,为借款担保,如本路不能支付,政府亦不能筹付时,以本路之一切产业,交公司管理。

四、政府置局长,以监督业务,在借款期内,委托公司代表为指挥总理,俟清偿后交还。

五、派日人三名,充工务运输会计之主任,就中以一人为代表,执公司之权利义务。

六、除主任以外之职员,由局长及公司代表协定之。

七、以本路之纯利二分,分配于公司。

八、运赁及收入,用中国货币,而保存于日本银行。

九、本路之机件材料,先侭中国购用。

十、警察行政司法课税权属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