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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协商案之内容
 
吉林省志  加入时间:2019/8/6 10:30:00  admin  点击:656

          第一次协商案之内容

金额五百万元

期限五十年

中国职员俱为日本职之副

一、借款金额为日本金五百万元(已交付二百五十万元)利息五厘。

二、借款担保,以该铁路之财产,及收入金充之,于未偿还以前,不得抵押于他处,期限为五十年。

三、该铁路及中国政府如不能将借款本利清偿时,该铁路之一切财产及收入,归南满铁路公司管理。

四、在借款期限内,委讬南满铁路公司代办。经理营业庶务一切。

五、南满铁路公司,有选任干部,办理本路事务,及用人订约购买材料等权。

六、中国政府得派代表一人,会计一人,翻译一人,监督本路财政,但此项人员,皆为日本职员之副,中国代表所选任之中国职员,须服从日本干部之指挥。

七、该铁路一切办法,与南满铁路相同并须撤去长春之吉长原有停车场,而并入南满铁路停车场,与南满路线相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