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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延宕中之撤兵交涉
 
吉林省志  加入时间:2019/8/6 10:27:00  admin  点击:557

          撤兵条件三项

对于第三项拒绝

撤兵期之增兵警耗中

日军在珲四项事实

(五)延宕中之撤兵交涉

九年十一月九日,日本小幡公使提出撤兵条件如下:

(一)间岛方面,日本侨民之生命财产,中国须负完全保护之责。(二)局子街、百草沟、头道沟、龙井村、日本侨民居留所,中国须增驻军队,切实保护。(三)日军撤退后、中国政府,倘不能十分取缔,致使凶徒复来廹脅危及日本侨民之安全时,则日本政府,即不俟中国政府协议,随时得向该处地方,派出必要之军队。我国当局,对于担任将来治安,与日军即日撤退二项,均已同意,惟于第三项,日本随时出兵一语,意义过于囫囵,决意予以拒绝。十一月十六日,以公文照会日使,对于第三项严词,小幡仍要求保留。二十八日外交当局,又用公文咨达日使,有(本政府既负延珲治安之全责,自不须日本有此顾虑)之语。十一月一日,小幡复访颜外长,未得要领,于是日本撤兵期中,而增兵之警耗又至矣,当交涉酝酿期中,日本撤兵,实有数起,及保留出兵问题,被我国政府,再三驳复,日政府极不满意,故撤兵事又生枝节。十一月三十日,吉省来电云,又来日军多营,且有种种违法侵权之行动,于是外部对于日使,更提出严重抗议,并臚举日军在珲境四项事实。(1)沿途设置兵站。(2)四出调查户口。(3)勒令韩民,入日本籍。(4)强迫华军退出,质问日本根据何种理由,而有若斯强梁之举动,复一面切电驻日公使胡维德,提出抗议,而撤兵问题,乃益陷于困境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