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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
 
吉林省志  加入时间:2019/8/6 10:19:00  admin  点击:631

 附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

★中东路纯系商业性质

★暂行管理办法

大中华民国、大苏维埃社会联邦共和国,因中东铁路系由俄国国家出资,并完全建筑在中国领土以内,彼此认定铁路纯系商业性质,除本身营业事务外,所有关系在中国国家及地方主权军城各项事务,概由中国官府办理。在本铁路根本办法未经在西历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订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第二条所定之会议解决以前,两国为公同经营本铁路业务起见,同意规定暂行管理办法为派定全权代表如左:

大中华民国大总统特使顾维钧

大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特派喀拉罕

两全权代表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洽,议定各条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