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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款 吉林省志 加入时间:2019/8/6 10:10:00 admin 点击:694 |
★八十年为限 ★三十六年后可给价收回 第十二款 自该公司路成开车之日起,以八十年为限。所有铁路所得利益,全归该公司专得。如有亏折,该公司亦应自行弥补,中国政府不得作保。八十年限满之日,所有铁路及铁路一切产业,全归中国政府,毋庸给价。又从开车之日起,三十六年后,中国政府有权可给价收回,按计所有本银,并因此路所欠债项,并利息,照数偿还。其公司所赚之利,除分给各股人外,如有赢余,应作为已归之本,在收回路价内扣除。中国政府应将价款付存俄国国家银行,然后收管此路,路成开车之日,由该公司呈缴中国政府库平银五百万两。 查此条内给价收回一节,因恐将来讲解有异,复商总办另缮凭函,附于合同之后,以期相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