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声明书
(四)声明书
大中华民国政府与大苏维埃社会联邦共和国政府声明在大纲协定内第十条所载苏联政府抛弃之各种权利与特权双方了解中国政府不拟以其一部或全部让与任何第三国工任何外人组织之团体,再此项声明与大纲协定内之声明条款有同等效力。
为此两国政府全权代表将本声明书英文两份各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大中华民国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订于北京
顾维钧、喀拉罕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