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声明书
(三)声明书
大中华民国政府与大苏维埃社会联邦共和国政府声明关于大纲协定第四条双方了解中国政府对于俄国日帝俄政府以来凡与第三者所订定之一切条约协定等等其有妨碍中国主权及利益者无论将来或现在均不承认为有效。
再此项声明与大纲协定内之声明条款有同等效力。
为此两国政府全权代表将本声明书英文两份各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大中华民国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订于北京
顾维钧、喀拉罕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