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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
 
吉林省志  加入时间:2019/8/6 9:49:00  admin  点击:1007

 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

大中华民国大苏维埃社会联邦共和国愿将彼此平日邦交恢复协定解决两国间悬案大纲为此派定全权代表如左:

大中华民国大总统特派顾维钧。

大苏维埃社会联邦共和国政府特派喀拉罕。

两全权代表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洽议定各条如左:

第一条 本协定签字后两缔约国之平日使领关系应即恢复。

中国政府允许设法将前俄领馆舍移交苏联政府。

第二条 两缔约国政府允于本协定签字之后一个月内举行会议按照后列各条之规定商订一切悬案之详细办法予以施行此项详细办法应从速完竣但无论如何至迟不得自前项会议开始之日起六个月。

第三条 两缔约国政府同意在前条所定会议中将中国政府与前俄帝国政府所订立之一切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及合同等项概行废止另本平等相互公平之原则暨一千九百十九与一千九百二十两年苏联政府各宣言之精神重订条约协定等项。

第四条 苏联政府根据其政策及一千九百十九与一千九百二十两年宣言声明,前俄国政府与第三者所订立之一切条约协定等项有妨碍中国主权及利益者概为无效缔约两政府声明嗣后无论何方政府不订立有损害对方缔约国主权及利益之条约及协定。

第五条 苏联政府承认外蒙为完全中华民国之一部分及尊重在该领土内中国主权。

苏联政府声明一俟有关撤退苏联政府驻外蒙军队之问题即撤兵期限及被此边界安宁办法在本协定第二条所定会议中商定即将苏联政府一切军队由外蒙尽数撤退。

第六条 两缔约国政府互相担任在各该国境内不准有为图谋以暴力反对对方政府而成立之各种机关或团体之存在及举动并允诺彼此不为与对方国公其秩序社会组织相反对之宣传。

第七条 两缔约国政府允在本协定第二条所定会议中将彼此疆界重行划定在疆界未行或定以前允仍维持现有疆界。

第八条 两缔约国政府允将两国边界江湖及他种流域上之航行问题按照平等相互之原则在前条所定之会议中规定之。

第九条 两缔约国政府允在前条所定之会议中,根据下开原则,将中东铁路问题解决:

一、两缔约国政府声明,中东铁路纯属商业性质;并声明,除该路本身营业事务直辖于该路外,所有关系中国国家及地方主权之各项事务,如司法、民政、军务、警务、市政、税务、地亩(除铁路自用地皮外)等,概由中国官府办理。

二、苏联政府允诺,中国以中国资本赎回中东铁路及该路所属一切财产;并允诺,将该路一切股票、债票移归中国。

三、两缔约国政府允在本协定第二条所定会议中,解决赎路之款额及条件暨移交东路之手续。

四、苏联政府担任对于中东铁路在一千九百一十七年三月九日革命以前所有股东、持债票者及债权人负一切完全责任。

五、两缔约国政府,承认对于中东铁路之前途,只能由中、俄两国解决,不许第三者干涉。

六、两缔约国政府允在本条第三项所规定事项未经解决以前,特行规定《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办法》。

七、在本协定第二条所定之会议未将中东铁路各项事宜解决以前,两国政府根据西、俄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九月八日所订《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合同》所有之权利,与本协定及《暂行管理中东协定》暨中国主权不相抵触者,仍为有效。

第十条 苏联政府允予抛弃前俄政府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根据各种公约、条约、协定等所得之一切租界等等之特权及特许。

第十一条 苏联政府允予抛弃俄国部分之庚子赔款。

第十二条 苏联政府允诺取消治外法权及领事裁判权。

第十三条 两缔约国政府允在本协定第二条所定之会议中,订立商约时,将两缔约国关税税则采取平等、相互主义同时协定。

第十四条 两缔约国允在前条所定之会议中,讨论赔偿损失之要求。

第十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日起即生效力。

此为两全权交本协定英文两份各签字盖印。

大中华民国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订于北京

顾维钧印

喀拉罕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