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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石油合办契约(民国三年二月中旬缔结)
 
陕西省志  加入时间:2019/8/5 13:57:00  admin  点击:619

 中美石油合办契约(民国三年二月中旬缔结)

第一条 由美国美孚石油会社之斯坦古会社派员至陕西延安及热河特区两处石油产出场所详细调查,中国方面应派通译官、脚行、卫队等保护之,其费用由中国政府及石油会社分担。

第二条 调查完竣后,如由专门家证明两处油矿确属有望时,即由两国资本家组织中美合资会社,于调查竣业后六个月从事开探。

第三条 会社之株数,美孚石油会社占百分之五十五,中国占百分之四十五,此百分之四十五内之三十七·五由美孚会社赠与中国政府,其余之七·五中国政府于会社设立之日起,二年内购买之;若逾期不能购买时,仍归美国资本家购买。将来第一条之费用,亦按前记之方法分担之。该会社管理经管之权操诸董事部,而董事部之组织即以中美人投资多寡此例分配之。此合同调查后,双方代表商定会社名称及规则,而中国人得由会社购买株券。

第四条 中国政府须将延安一带及热河石油产地全部付与中美合资会社,并允许采炼及贩卖;中国政府须极力援助,加以保护。而与外国人以独占权,但不许中美以外之外国人经营中国境内之石油产地。其实行开采至迟不得逾合同调印之后一年以内。若夫开采期间,以六十年为限。

第五条 石油及其副产物之运输,或依水道或由铁路或用铁管以运输之,中国政府应给与中美合资会社以此等之便利;如须修缮时,应先呈请政府允许。

第六七条 从略。

第八条 中国政府希望向美国借款时,美孚石油会社当暗为帮忙。

第九条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