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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志  加入时间:2019/7/17 21:38:00  admin  点击:501

 ★省长由全省公民投票

省计院

无督军镇守使道尹

特别市

(附志)民国十二年二月间,四川省宪法草案成立,其省长,由全省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之,以得票过半数者为当选。

省长任期三年,应于满任时解职,但再被选,得连任一次。

省长满任前六个月,须举行次任省长之选举。

政务院,以政务院长及内务财政、军政、司法、实业六司组织之。

省法院,为最高审判机关,下设控诉及初级法院。

审计院,设院长一我,及审计员七人。

又有监政院,置监政员五人(无督军镇守使及道尹)地方设县长,由省长任命。

人口满一万人以上者为市,其余为乡,又人口满二十万以上者,为特别市。

立法上,有省议会及县议会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