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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附则
 
四川省志  加入时间:2019/7/17 21:35:00  admin  点击:519

 附则

议员每县一名加一名

省长先选七人

初级法院

征收国税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法公布后,依本法制定之省法律未公布前,凡与本法不相抵触之法令,仍继续有效。(第一百四十八条)本法公布第一届省议会及县议会,至迟须于六个月内一律成立,第一届省议员每县选出一名,但人口满三十万以上之县,每增加三十万人加选议员一名,在全省人口调查未完竣以前,以最近之人口统计报告书为准。(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届县议会,昭原有名额及任期,由各县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之。(第一百五十条)第一届省长由第一届省议会选出七人,交由全省县议会议员决选之,省议会及各县县议会选举完竣后,至迟须于三个月,依法选省长,省长选出后临时省长应即解职。(第一百五十一条)本法公布后,至迟须于三年以内,将全省户口调查完竣。(第一百五十二条)全省初级法院,应于本法公布之日起,二年以内一律成立,未成立者暂于各县设司法公署,其暂行条例,由第一届省议会制定之。(第一百五十三条)国税未实行划分以前,本省得征收国税,但须列入省预算决算案内。(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币未实行统一以前,本省现行货币应即整理之。(第一百五十五条)在省教育基金未设定以前,省教育费以确定之税收充之。(第一百五十六条)本省现有过多之军队,应由省长提出详细计查,经省议会议决分期实行裁减。(第一百五十七条)本法公布后施行,本法所必须之法律案由第一次省议会制定之。(第一百五十八条)立法、司法、行政各机关,依本法成立时原设各机关,应即废止。(第一百五十九条)本法由全省公民总投票可决后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