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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四川省志 加入时间:2019/7/17 21:34:00 admin 点击:493 |
★地方制度 ★市及乡 ★特别市 ★县议会 ★自治权 ★自订章程 ★弹劾县长 ★县之预算决算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第一百三十二条)县为省之地方行政区域,并为自治团体。(第一百三十三条)县以内工商荟萃之区,人口满一万以上者为市,其余为乡,市及乡之组织,以省法律定之。(第一百三十四条)市之人口满三十万以上者,得为特别市,特别市直接受省之监督,其组织以省法定之。(第一百三十五条)县及县以下自治团体之废置,及其区域之变更,以省法律定之。(第一百三十六条)县置县长一人,由省长任命执行省之地方行政及县之自治行政,并监督县以下之自治机关。(第一百三十七条)县长之任用方法,及县行政公署之组织,以省法律定之。(第一百三十八条)县置县议会,由全县公民直接选举之议员组织之。县议会之组织,及其议员之选举,以省法律定之。(第一百三十九条)县在不抵触省法令之范围内,有左列之自治权。(一)县以内之教育及与教育相联属之事项。(二)县以内之交通水利及其他土木工程事项。(三)县以内之实业及公共营业事项。(四)县以内之警察卫生及各公益慈善事项。(五)县以内之人民生计事项。(六)县公产及营造物之管理及处分。(七)制定县税及附于省税之附加税,并他种公共收入,但须经省政府之核定。(八)其他依省法令属于县自治处理之事项。上列事项有涉及两县以上者,得协议处理之。(第一百四十条)县在自治权之范围内,得自订各项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县长有违法溺职行为时,县议会得以议员总额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议决提出弹劾案于省长,省长应即查办之。(第一百四十二条)县设县参事会,赞襄县长执行县自治事项,其组织以省法律定之。(第一百四十三条)县及县以下自治团体,为保卫计,得组织保卫团,其详细以省法律定之。(第一百四十四条)县及市乡自治经费之预算及决算案,每年须详细公布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