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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监政院
 
四川省志  加入时间:2019/7/17 21:33:00  admin  点击:559

         ★监政院

★监政员之选举

★院长

★查办

★弹劾

★退职

第十章 监政院 (第一百二十三条)监政院员五人,由各县县议会选举之。监政员之选举及监政院之组织,以省法律定之。(第一百二十四条)省公民年满三十五岁,有学识风节者,得被选为监政员。(第一百二十五)监政员每五年改选一次,再被选得连任,监政员有缺额时,由各县议会补选之。(第一百二十六条)监政院置院长一人,由监政员互选之。(第一百二十七)监政员在职中,不得兼任其他官吏,及有给之公职。(第一百二十八条)监政院之职权如左。(一)省议会有违法行为时,得咨请省长提出解散案,付省公民总投投票表决。(二)省议员有应受懲戒行为,省议会不为提议时,得咨请省议会议决。(三)官吏有违法行为时,得咨请省长查办。(四)省长、政务员、省法院、司法官、审计员,依本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行弹劾,省议会不为提议时,得提出弹劾案咨请省议会议决。(五)议员官吏有犯罪行为,检察官不为起诉时,得咨请司法令行检察局提起公诉。(六)监察各项官吏之考试。(第一百二十九条)监政院得向机关要求提出文书证据。(第一百三十条)监政院得传讯人证,但不得覊押。(第一百三十一条)监政员之全体或一人有溺职违法行为时,经全省县议会十分一之提议纠举,过半数之可决,即许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