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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审计院
 
四川省志  加入时间:2019/7/17 21:28:00  admin  点击:515

        ★审计院

★审计员

★院长

★得检察各机关

第九章 审计院 (第一百十三条)审计院,由省议会分选举审计员七人组织之,以得票过省议员总额半数者为当选,审计院之组织以省法律定之。(第一百十四条)省公民年满三十岁以上,有会计学识经验者,得被选为审计员。(第一百十五条)审计员每五年改选一次,再被选者得连任,审计员有缺额时,由省议会补选之。(第一百十六条)审计院设院长一人,由省计员互选之。(第一百十七条)审计员不得兼任其他官吏,及有给之公职。(第一百十八条)审计员在职中,除自行辞职及依法免职外,不得解职。(第一百十九条)省之收入,各经收机关纳省金库时,须同时分报审计院,省之支出,其发款命令,须先经审计院之核准。(第一百二十条)审计院得随时检查各机关之收支簿据。(第一百二十一条)审计员得出席于省议会说明审计事项。(第一百二十二条)全省各机关收支簿据之登记及报告程式,由审计院鉴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