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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院
 
四川省志  加入时间:2019/7/17 21:27:00  admin  点击:512

        ★法院

★省法院

★院长

★检察长

★司法独立

★终身官

★陪审员

第八章 法院 (第一百零二条)省司法权以本法厅规定之,各级法院行使之。(第一百零三条)省法院为全省最高审判机关,对于本省民事刑事行政及其他一切之判决,为最终之判决,省法院之下,设控诉讼院初级法院。(第一百零四条)省法院之司法官由省议会就有法定资格者,分次选举之,以得票过省议员总额半数者为当选。(第一百零五条)省法院设院长一人,由本院司法官互选之。(第一百零六条)省法院院长任期五年,再被选得连任。(第一百零七条)省法院中附设检察局置检察长一人,各级法院配置相当之检查官。(第一百零八条)省法院司法官缺额时,由省议会补选之。(第一百零九条)司法官独立行其职务,除服从法律外,不受拘束。(第一百十条)法院之审判公开之,但于公安或风俗上有关系时,依法律之规定,得秘密之。(第一百十一条)司法官终身,非依法律不得反其意,命其免职、降职、停职、转职或减俸。(第一百十二条)法院关于左列诉讼,会同陪审员审理之。(一)关于行政诉讼之重要事件。(二)关于政治犯之罪情较重者。(三)因著作犯罪非诬衊个人者。(四)拟处死刑无期徙刑,一等有期徙刑,之罪犯,参与陪审之陪审员,不得加入评议,陪审员之资格及陪审会之组织,以省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