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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政
 
四川省志  加入时间:2019/7/17 21:27:00  admin  点击:539

          ★财政

★预算案

★收入支出

★决算案

第四节 财政 (第九十二条)本省现行田赋及各项税收,除由省法律改定外,一概仍旧徵收。(第九十三条)本省之收入支出,每一会计年度须编制预算案,特别事项之支出,不限于一年度者,得编制继续费预算案。(第九十四条)会计年度,以每年七月一日为始,至次年六月三十日为止。(第九十五条)省议会开会后之五日内,省长须将次年度之预算案,提交省议会决,临时发生事项,省长得提出追加预算案。(第九十六条)省议会议决预算案,不得增加岁出或增加新款项。(第九十七条)预算案经省议会议决后,其款项不得挪用。(第九十八条)会计年度开始预算案,尚未经省议会议决时,得依前年度预算暂行开支。(第九十九条)省之收入支出,由省金库管理,其详细以省法律定之。(第一百条)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须编制决算案连用审计院审计报告书,由省长提交省议会议决。(第一百零一条)一会计度中,每三个月,财政司须将收支款项及其数目编成报告书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