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
★军费审计
第三节 军事 (第八十七条)全省军务为省行政之一部,除戒严中之司令官,得依法行使他项职权外,无论何时,对于其他政务,一概不得干预。(第八十八条)本省内之军队,绝对统一于省之下,划一编制,不得各立名目。(第八十九条)全省军费为省行政之一款,列入预算决算案内,一律审计。(第九十条)全省兵力以维持地方秩序为限,常备兵额及其他备,以省法律定之。(第九十一条)本省军队,除用以巩固中华民国及本省自治权外,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