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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实业
 
四川省志  加入时间:2019/7/17 21:26:00  admin  点击:499

          ★实业

★不得卖与无国籍者

★省有产业

第二节 实业 (第八十一条)省内之土地、河川、矿产、森林,及其他天然富源之开拓保护,以省法定之,省内一切天然富源,无论公有或私有,不得变卖与无中华民国国籍者。(第八十二条)省内之交通,受省法律之支配,但为交通上之联络,及应国防需要时,得容受国政府之法令,省内交通之设备,省政府应定切实计划,分期完成之。(第八十三条)省有产业非经省议会决,不得处分。(第八十四条)资本团体及劳动团体之契约权,同受省法律之保护。(第八十五条)垄断及重利,得以省法律制裁之,物品及证券交易所,不得为营利公司之组织。(第八十六条)本省之重要实业,应奖励补助,其详细以省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