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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第一节 义务教育 四川省志 加入时间:2019/7/17 21:25:00 admin 点击:520 |
★义务教育 ★补助教育 ★教育基金 第七章 行政准则 第一节 教育 (第七十三条)人民应受之义务教育,依省法律强制行之。(第七十四条)初等教育之经费,由省及地方自治团体负担之,对于就学儿童,不得征收学费。(第七十五条)对于受初等教育贫苦儿童之父母,及受中等教育贫苦学生,省及地方自治团体,须与以教育上之补助。(第七十六条)高等教育之设备,本省须完成之。(第七十七条)私立学校之设立,及其奖励,以省法律定之,依法私立之职业学校,省及各地方自治团体,须与以补助。(第七十八条)教员之资格及其待遇,以省法律定之。(第七十九条)省及地方自治团体教育经费之预算,省及地方议会不得为削减之决议。(第八十条)本省应设教育基金,其详细以省法律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