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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员之副署 四川省志 加入时间:2019/7/17 21:25:00 admin 点击:538 |
★政务员之副署 ★政务院 ★六司 ★政务会议 第二节 政务院 (第六十五条)政务院以政务员组织之。(第六十六条)政务院长及左列各司司长,皆为政务员。(一)内务员。(二)财政司。(三)教育司。(四)军政司。(五)司法司。(六)实业司,政务员之增设,以省法律定之,但非司长不得为政务员。(第六十七条)政务院长及其所推芦薦之各司司长,均由省长任命。(第六十八条)政务员对省议会责任,单独署名之行动,单独负责,连合署名之行动,共同负责。(第六十九条)政务员全体或一人,经省议会表决不信任时,即须辞职。(第七十条)政务员得出席于省议会及其委员会,每期省议会开会之初,政务员应以省内外情状报告于省议会,并陈述其意见。(第七十一条)政务院设政务会议,以政务院长为议长。(第七十二条)政务院之组织及其权限,以省法律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