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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五年
 
四川省志  加入时间:2019/7/17 21:25:00  admin  点击:590

          ★任期五年

★退职

★代行职权

★次任省长选举

★公布及覆议

★监督自治

★宣告戒严

(某某誓以至诚遵守宪法,执行省长之职务,谨言)。(第五十一条)省长任期五年,应于满任之日解职,但再被选得连任一次。省长满任前六个月须行举次任省长之选举。(第五十二条)省长在任期间中,非经省议会之同意,不得辞职或出境。(第五十三条)省长在任期中,经全省公民二十分之一以上连署,为不信任之提议,由全省公民总投票过半数可决时,即须退职。(第五十四条)省长缺位时,及省长因故不能行使其职权,或省长满任,次任省长,尚未就任时,由政务院长代行其职权,政务院长于代行省长职权期中去职时,上政务员依次代理之。(第五十五条)省长因故不能执行其职权,及次任省长被选后,因故不能就任满三个月,应否认为缺位由省议会决之,其出席及议决人数,准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省长缺位时,即须举行次任省长选举。(第五十六条)省长提出法律案,及应交省议会决之议案。(第五十七条)省长对于省议会议决之法律案,须于送达后二十日内于省政府公报公布之。省长对于议会决之法律案,认为应交覆议时,须于公布期内,咨交省议会,如省议会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仍执前议,省长应即公布之。省长提交覆议之法律案,值省议会闭会或解散时,由下次省议会覆议之。(第五十八条)省长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市命令。(第五十九条)省长统率全省军队。(第六十条)省长任免全省文武官吏,但本法及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各从其规定。(第六十一条)省长监督各级地方自治。(第六十二条)省长遇内乱外患时,经省议会之同意,得宣告戒严,在省议会闭会期内,须得常驻委员会之同意,于下次省议会开会,求其追认,但经省议会或常驻委员会,认为无戒严之必要时,应即宣告解严。(第六十三条)省长宣告免刑减刑及复权,但须得省议会之同意。(第六十四条)省长执行职务时,非有政务员之副署,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