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首页古籍与碑刻中华民国省区全志四川省志
信息搜索
第六章 省长及政务院
 
四川省志  加入时间:2019/7/17 21:24:00  admin  点击:491

          ★省长及政务院

★决选

★省长就任之宣誓

第六章 省长及政务院 第一节 省长 (第四十八条)省长由全省公民直接投票选举这之,以得票过半数者为当选,无得票过半数时,由省议会就得票之最多数及次多数者二人中决选之,得票最多者二人,票数相等时,由省议会就此二人中决 选之,得票最多数者二人以上票数相等时,由省议会先就此得票相等者,分次选定二人,再由此二人中决选之,得票最多数者为一人,次多数者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票数相等时,由省议会先就次多数票数相等者选定一人,再以此一人与得票最多额者决选之。(第四十九条)省公民年满三十五岁以上,得被选为省长,其选举以省法律定之,现任议员及文武官吏被选为省长时,须解除现职方得就任,就任后亦不得兼议员及其他文武官吏。(第五十条)省长就任之日,须于省议会为左列之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