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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省议会选出之议员组织
 
四川省志  加入时间:2019/7/17 21:23:00  admin  点击:518

         ★省议会

★三年改选

★行使议决权

★议长副议长

★五月一日集会

★临时会

★秘密会

★解散议会

★新选举

★省法律之执行

★受理人民请愿

★不信任之投票

第五章 省议会 (第二十七条)省议会以省公民依人口比例直接选出之议员组织之,其组织以省法律定之。(第二十八条)省公民年满二十五岁以上,得被选为省议员,其选举以省法律定之,现任官吏被选为省议员时,须解除现职,方得就任。(第二十九条)省议会三年改选一次,从每届第一次开会之日起算,每届省议会未满期六个月以前,应行新选举。(第三十条)省议员在任期中,不得兼任官吏及其他有结之公职,但政务员不在此限。(第三十一条)省议员为全省人民代表,自由行使其议决权,不受何方拘束。(第三十二条)省议员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会外不负责任。(第三十三条)省议员在开会期中,除现行犯外,未经省议会许可,不得逮捕审问或监禁。(第三十四条)省议会设于省政府所在地。(第三十五条)省议会置议长副议长各一人,由议员分次互选之,每届省议会第一次开会后十日内,不能选出议长副议长时,即以议员中年长者任之。(第三十六条)省议会每年开常会一次,定于五月一日自行集会,其闭会日期,由省议会自定之,闭会期内,应设常驻委员会。(第三十七条)省议会闭会中,依本法规定事项,有开会之必要时,及省长或省议员过半数之请求时,得召集临时会。(第三十八条)省议会之开会,除本法别有规定外,须有议员总数三分一以上之出席,其议决以出席议员过半数表决为准,省议会议事细则,由省议会目定之。(第三十九条)省议会公开之,但经出席议员三分一以上之同意,得开秘密会议。(第四十条)省议会得以左列方法解散之。(一)由省议会以议员总额三分之一以上之连署提议,三分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者。(二)由全省公民二十分一以上之连署提议,经全省公民总投票过半数可决者。(三)省长以政务员全体之副署或监政院之咨请提出理由书,交全省公民总投票过半数可决者,省议会解散后,应即举行新选举,议员选出后,应即自行集会。(第四十一条)四川省法律由省议会制定之,应以省法律规定之事项如左。(一)省官制官规。(二)省地方制度。(三)省户籍法及登记法。(四)法院之编制。(五)感化院及监狱制度。(六)省田赋与其他税法及徵收条例。(七)省银行条例。(八)省保险制度。(九)卫生及防疫制度。(十)公益及救贫制度。(十一)省教育制度。(十二)省教育农工商会之组织法。(十三)劳工保护制度。(十四)省军制及军事法规。(十五)省戒严法。(十六)省警察法。(十七)其他属于本省立法范围之事项。(第四十二条)省法律之执行,由省议会监督之。(第四十三条)省预算决算案及省库有负担之契约,由省议会决之,其他应由省议会决事项,从本法及省法律之规定。(第四十四条)省议会受理人民之请愿。(第四十五条)省议会得提出质问书,咨询的省政府限期答覆或请求政务员出席质问之。(第四十六条)省议会对于政务员之全体,或一人,得为不信任之投票,但须议员总额三分之一以上之连署提议,三分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