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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省公民皆有公民权
 
四川省志  加入时间:2019/7/17 21:22:00  admin  点击:488

           ★公民权

★不得行使公民权

第四章 省公民 (第二十四条)省民无论男女年满二十一岁者,皆有公民权,凡有中华民国国籍之男女在四川境内,继续住居一年以上,年满二十一岁者,皆与本省公民有同一之权。(第二十五条)有左列各款之一者,不得行使公民权。(一)患精神病者。(二)被褫夺或停止公权尚未复权者。(三)未受义务教育者,但义务教育未普及以前,以不能识本法条者为限。(第二十六条)省公民依本法及省法律之规定,有左列之权。(一)选举权。(二)提案权。(三)表决权。(四)服务权,公民权行使之方法,以省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