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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人民一律平等 四川省志 加入时间:2019/7/17 21:21:00 admin 点击:513 |
★一律平等 ★身体自由 第三章 人民 (第十一条)人民在法律前,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别,一律平等,婚姻基于男女之同意,人身不得买卖或抵押。(第十二条)人民射体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无论何人,非有司法机关合法之命令,不受搜索或逮捕,此项命令当于执行时,向本人宣示,至迟不得逾二十四小时,逾廿四小时而未宣示,应即回复其自由,刑讯永远禁止。(第十三条)人民之私有财产,非依法律不受限制,因公益上之必要,依法律收为公用时,应给以相当之代价。(第十四条)人民营业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第十五条)人民居住迁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第十六条)人民之住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第十七条)人民有信仰之自由,政府不得对于何种宗教,与以不平之限制,或特享之利益。(第十八条)人民在触犯刑律之范围内,有用语言文字图书印刷及其他方法他方法自由发展意思之权,不受何种限制。(第十九条)人民在不角犯刑律之范围内,有自由结社及不携武器平和集会之权,不受何种限制。(第二十条)人民之邮电文书,非依法律不得搜索检查。(第二十一条)人民有自卫之权,但购置枪枝子弹,须经官厅之许可登记。(第二十二条)人民依法法律有诉讼请愿陈诉之权。(第二十三条)人民无论男女,有受同等教育之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