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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省与国 四川省自治权之范围 四川省志 加入时间:2019/7/17 21:21:00 admin 点击:494 |
★关于权利须得同意 第二章 省与国 (第五条)四川省自治权之范围,以不抵触中华民国宪法为限。(第六条)国政府不能行使或不行使其职权时,本省得议愉执行之。(第七条)国政府制度法律或缔结条约,有损失本省权利或加重本省负担时,须得本省之同意。(第八条)国有立法事项,其施行法,有不适用于本省者,本省在背其本法之范围内,得更定其施行之程序。(第九条)国防上之军事行动及其计划,有涉及本省利害者,本省须参与之。(第十条)省政府依法受国政府委任,执行国家政务时,其费用由国库负担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