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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通牒
 
奉天省志  加入时间:2019/7/14 11:40:00  admin  点击:528

 ★使交涉速行了解之手段用最后通牒宁不开危险先例乎

抑尤有言者,一九一五年之条约及换文,每多谓为(二十一条要求)实与事实不合,且属极大之舛误,照此名词,将以为日本力持原来之全部提案,及中国接收其全部实则,日本之第一次提案中,除第五项外,尚有数条业经完全取消,或大加修改主,以应中国政府意顾,然后草就最后提案,交与中国,而请其承受,试更考之,两国政府,关于此项交涉所正式公布之纪录中,则在日本未遞出最后通牒以前,所有签定条约中之最重要各项,已先经中国交涉员之承认,至最后通牒一项,在日本方面观之,乃使迁延不决交涉速行了结之唯一手段也。与会国而欲提出从来之损害,以求会议中重事研究及审查,日本代表团,必不能赞成,且会议之大目的,乃在以希望心及信任心,而图解决将来之事项。在一九一五年中日条约及换文缔立后,事势已有若干变迁,故日本代表团,深幸得此时机,以为下述之宣言。

第一,日本预备将让与日本资本独享之选择权。(一)建筑满洲南部及内蒙古东部铁路之借款权。(二)以此等地域内之租税为担保之借款权,开放与新近组织之国际财团,共同经营,惟组织组团之各国政府,及国家财团间,所交换而且正式宣布之纪录,及节略中所载之谅解,即关于财团共同活动之范围,并不因此项宣言而变更或取消。第二,此项中日条约中,关于南满洲之政治军政军事警察事项,中国约定聘用日本顾问,或教练员。日本对于此种优权,并无坚持之意思。第三,在一九一九年中日条约及换文未签字以前,日本保留其政府将来提案中之第五项,以备延至将来交涉,现日本预备撤回此项保留。

至此种条约及换文中,关于山东之条款,现已完全整理解决,故不必再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