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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撤消之理由
 
奉天省志  加入时间:2019/7/14 11:36:00  admin  点击:559

 ★应取消二十一条件之理由

(四)应撤消之理由

理由有六

1)中国临时约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大总统缔结条约, 须经国会这同意,该约从未经国会之批准。

2)该约成于日本最后通牒的脅迫,未表现中国自由之意思。

3)缔约时,中国方守中立,然至民国六年八月十四日对德宣战结果,与战胜国取同一态度,情势已根本变迁。

4)膠澳租借条约,因中国对德宣战之故,已完全取消,中日新约之主要目的物,因之不复存大。

5)该约非特与国际联盟规约不合,且违反中国与外国之条约。

6)该约缺乏私法上所谓(确定)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