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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南南满东部内蒙古之条约
 
奉天省志  加入时间:2019/7/14 11:34:00  admin  点击:581

 2)关于南南满东部内蒙古之条约

第一条 两缔约国,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之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条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经营农业得商租其需用地亩。

第三条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一切生意。

第四条 如有日本国臣民及中国人民,愿在东部内蒙古合办农业,及附随工为时,中国政府可允准之。

第五条 前三条所载之日本国臣民,除须将照例所领之护照,向地方官注册外,应服从中国警察法令,及课税。

民刑诉讼,日本国臣民,为被告时,归日本国领事官审判,又中国人民被告是,归中国官吏审判。彼此均得派员到堂旁听,但关于土地之日本臣民,与中国人民之民事诉讼,按照中国法律及地方习惯,由两国派员共同审判。

将来该地方之司法制度完全改良时,所有关于日本臣民之民刑一切诉讼,即完全由中国法庭审判。

第六条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东部内蒙合宜地方为商埠。

第七条 中国政府允诺,以向来中国与各外国资本家所订之铁路借款合同,规定事项为标准,速行从根本上改订吉长铁路借款合同,将来中国政府,关于铁路借款事项,将较现在各铁路借款合同为有利之条件,给与外国资本家时,依日本田之希望,再行改订前项合同。

第八条 关于东三省中日现行各条约,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一概仍照旧实行。

第九条 本条约由盖印之日起,即生効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