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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合办鸭绿江木植公司章程大纲十三条 奉天省志 加入时间:2019/7/14 11:22:00 admin 点击:692 |
★由帽儿山起至二十四道沟止 ★公司名称 ★资本三百万元总司在东安 ★界外归木把开采但得向公司借款木料亦归公司代卖 ★二十五年为限 ★督办由东边道 ★兼任理事长中日各一人 ★百分之五报中国 ★酌减木税 中日合办鸭绿江木植公司章程大纲十三条: 第一条 划定鸭绿江右岸,自帽儿山,起至二十四道沟止,距鸭绿江而干流六十华里,内为界(另由奉天省派员会同日本委员勘,划立标为界)界内木植,归中日两国,合资经理采伐事业,惟公司创办之始,应由两国派员设局开办,俟一年后,一切事务整顿妥协,即由两国招商承办。 第二条 中是合办木植公司,称为鸭绿江采木公司。 第三条 公司资本定为三百万元,由中日两国各出半数。 第四条 公司总局,设在安东,如公司视为切木,得呈报督办,在应设各处,设立分局。 第五条 公司允保全华人旧业木把事业,除第一条声明划定界内,准公司采伐外,其余界外,暨浑江之森林,仍归中国旧业木把采伐,所需款项,应向公司贷惜,其所采木料,除江浙铁路公司所需道木,及沿江人民自用木料,直向木把采买外,其余全归公司收买,公司应按市价发卖,不得任意垄断。 第六条 公司所有自伐,及收买木把采伐之木料,如中国国家,及中国衙署局所,需用者,应携有护照,向公司采买,应照实在工本计算,不得高抬价值。 第七条 公司营业,以二十五年火限,限满时,如中国政府,视公司经营事业,尚为妥协,该公司可禀请中国政府酌予展限,年期。 第八条 公司应设督办一员,由奉天督抚,派东边道台兼理,监督公司经营事业,又理事长二员,中国人一员,日本国人一员,各由本国派充,经理公司一切业务,其余理事技师等员,由理事长会同选派,所有界内入山伐木人,若需兼用别国人,应用理事长,先行商准督办核定。 第九条 公司于每年底造成该年内一切事业报告书,及收支计算书,呈送两国该管官宪查核。 第十条 公司所有进款,除一切消耗开支外,以余利百分之五,报效中国国家,至提此项报效后,所有净利归中日两国股东均摊,至公司消耗,不得任意开支,应按期先行核算,公司用人薪水,及一切经费等支款,开呈督办核准。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一切办法,应俟此合同大纲议后一个月内,由奉天督抚,及日本驻奉天总领事,各委一员商议议详细章程,俟该章程商定后,交给公司遵照办理,限于二个月内,即行开办,嗣后该公司如有另定规则等项,应由督办核准施行。 第十二条 公司应纳木料税项,俟在奉天商议详细章程时,两国委员查明向章数目商准地方官,酌这减少,惟公司运进口之机器,以及伐木必需之器具,应豁免一概厘税。 第十三条 公司开办后,日本政府,允将现在鸭绿江之木材厂,一概撤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