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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合同 山西省志 加入时间:2019/7/12 21:43:00 admin 点击:781 |
赎回合同 ★备款向福公司赎回 ★二百七十万两 ★三期摊还 ★由亩捐摊还 ★合同作废 ★福公司既购之财产一概退还 ★商务局先行筹办由亩捐项下拨用 第一条 现在山西商务局,与各公司商议,由晋省备款,赎回关於癇与福公司所订之开矿制铁转运正续各条约作废,今会议之后,福公司体谅晋省矿务,允其赎回自办,以敦友谊,而维和平。 第二条 赎款以行平比宝银二百七十五万两计算,由山西商务局担任,按期交清。 第三条 此项续回数目,系晋省所担任,福公司收纳之。福公司认为赔偿原订合同内之款项,及各项损失之利益,至於福公司别在他省经营,晋省毫不干涉。 第四条 此项续款,定光绪三十四年正月二十日,先交一半,为第一次支款,其余之款,分为光绪三十五年、三十六年、三十七年,三期摊还,每期定於阴历四月一日交付。 第五条 赎款按行平比宝银计算,决不贴现,其由山西至北京之汇水,对於存款做利息,晋省承认由亩捐摊还之。 第六条 此案原与商务局,奉山西巡抚之批准,复经前总理衙门之奏准,现由晋省备款,赎回前次合同,作为废纸,请外交部咨照山西巡抚,督饬商务局,照期交付赎款,不得稍有拖欠,必遵照合同办理。 第七条 晋省矿务,即系收回自办,福公司以所有关於开矿制铁转运正续各章程合同,一概退还,晋省无绝不借洋款之意,惟此次福公司,既以所有利益退还。将来晋省因矿务制铁转运之事,万一筹借外款,须由晋省通告福公司,果能廉借,再为筹议,否则可提起不由他借款各异言。 第八条 此合同由签字之日起,於三月之内,福公司在平定州所有广厂物,一切交出,且其所有机器,交与山西商务局。 第九条 其原订合同,开列五处,福公司以其既购之财产,一概退还,不得再为管业。 第十条 福公司所聘之人,无论工程师或他役员,因此事业失败,以生计向福公司要求赔款者,福公司自行担任。 第十一条 此项赎款,由商务局先行筹备,晋省之亩捐项下,每年拨用,矿产系晋省之公共产业,亩捐亦为晋省公共办理,系全省公益之款,故以此款,故以此款赎回本省矿产,惟此赎款,在未还清以前,亩捐稍更改,若亩捐不足供用,晋省大吏,得随时提出地款,补其不足。 第十二条 原合同议定章程二十条,既为前总理衙门之批准,今此事了结之合同,亦经外务部之批准,并得大英国使臣之认允,得保彼此国人,遵守一切。 第十三条 此合同缮具华英文两份,各执一份为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