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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有购用海滨淤地之权
 
山东省志  加入时间:2019/7/9 23:07:00  admin  点击:464

 ★英有购用海滨淤地之权

(第十一条)外人业主或租户,其地亩与海接连或仅为官路或小路相隔者,应保存者,现有陆路如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或至海滨之权利如果海滨发现淤地,此项业主或租户应有优先权购买,或租用此项淤地。(一)其地价不得超过该业主现有地价。(二)至于租价及条件,亦应照该租户原有租约办理。

(第十二条)所有英国政府租出之地,中国政府应予承认,中国政府亦得与租户商订将该租地撤回。

(第十三条)英国兵丁及水手不得在刘公岛以外地方驻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