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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膠济铁路偿价 山东省志 加入时间:2019/7/8 17:56:00 admin 点击:519 |
第二章 膠济铁路偿价 ★偿日金四千万元 ★年息六厘 ★半年付息一次 ★支付本息地点指定横滨正金银行 ★行使权利之要项 第四条 中国政府按照山东悬案条约第十五条,允偿还日本政府铁路财产价值日金四千万元。 第五条 前条金额以国库券支付日本政府,该国库券票面总额与前条所开之数目相同。 第六条 本国库券称为:“胶济铁路国库券”。 第七条 本国库券之种类,分十万元及百万元二种,按所需数目制成之。 第八条 本国库券之利率定为年息六厘。 第九条 本国库券以胶济铁路财产及进款为担保,此项财产及进款不得再供内债或其他外债之担保。但中国政府如为偿还本国库券而募集内债,经中日两国政府协定时,不在此限。 第十条 以本铁路进款用付国库券之本息,如不敷时,中国政府允以他种进款支付。 第十一条 本国库券利息自本国库券交付之日起算,每半年支付一次。 第十二条 中国政府对于本国库券及息票并本国库券本息之收付,免除一切捐税。 第十三条 本国库券交付后,得由日本政府之便,将全部或一部分自由让授他人。 第十四条 支付本国库券本息之地点定为日本东京,并指定横滨正金银行经理。但日本政府为便利起见,欲变更经理银行及地点(限于中日两国境内)时,须先由两国政府协定之。 关于汇款至经理支付本息之银行方法,如系还本款项,中国政府得自由选定银行汇付;其付息款项虽以由横滨正金银行青岛分行或济南分行汇付为原则,倘他银行汇价较正金银行低廉时,亦得由其他银行汇付。 第十五条 在本国库券本息还清以前,本铁路进款中应存入横滨正金银行之青岛分行或济南分行。但由本铁路进款中将每月分应付利息之数按月积存该银行时,其余进款可由铁路局长之选择,存入其他殷实之各银行。提用本铁路进款时,须经中日两会计长会同副署。 第十六条 本国库券附存每半年息票,载明记号、号码、交付年月日、中国政府代表之署名签章、数额、利率、偿还期限、担保中国政府之付款、保证本息之支付方法、经理银行等证券所有者行使权利之必要条项。 第十七条 本国库券之印刷费用归中国政府负担。 第十八条 在本国库券之正式证券未制成以前,中国政府以临时证券交付。 本协定用中日两国文字每种作成二份,由两国委员署名盖印,双方保存中日文各一份为证。中华民国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